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有关建议票据发行的公告。
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本公司连同附属公司担保人与瑞银、巴克莱、中银国际、海通国际、香江金融及东方证券(香港)就票据发行订立购买协议。
本公司有意将票据发行的所得款项净额用于为其若干现有债务再融资。本公司或会因应市场状况的变化而调整其计划,并重新分配所得款项净额的用途。
仅限ECPs╱无PRIIPs重要资讯文件-由于不可于欧洲经济区进行零售,故并无编制PRIIPs重要资讯文件。
本公司已获新交所原则上批准票据于新交所上市及报价。新交所对本公告所作出任何陈述、所表达意见或所载报告的准确性概不承担责任。票据原则上获批准纳入新交所正式上市名单及在新交所上市及报价,不应被视为本公司、附属公司担保人、合营附属公司担保人(如有)、票据、附属公司担保或合营附属公司担保(如有)的价值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