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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高集团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4-06 21:29:00

兹通告力高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九日(星期三)下午四时正於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99号中环中心9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藉以处理下列事项:

1. 省览及采纳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核财务报表、本公司董事(「董事」)会报告及本公司核数师报告。

2. 批准派付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末期股息每股人民币3仙;

3. (a) 重选黄若青先生为执行董事,并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b) 重选叶棣谦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c) 重选周光晖先生太平绅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4. 续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5. 考虑并酌情以普通决议案方式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动议:

(a) 在下文(c)段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发行、配发及处置本公司额外股份(「股份」)或可转换为股份的证券以及作出或授予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的要约、协议及购股权;

(b) 上文(a)段所批准的授权,可附加於董事获得的其他任何授权,并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作出或授予要约、协议及购股权,以及在或需要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或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

(c) 董事根据上文(a)段的批准所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的股份或证券总数,(不包括根据下列方式所配发及发行者(i)供股(定义见下文);(ii)根据本公司的购股权计划或当时采纳的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授出或行使购股权;及(iii)就配发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分股份股利的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的2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至下列较早时限止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的法律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予召开的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决议案所述的权力在股东大会经本公司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之日;及

「供股」指在董事指定的期间,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普通股持有人按其当时持股比例配售股份(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份或因香港以外任何地区的法律或认可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所引致的任何限制或责任而必须或权宜取消若干股东在此方面的权利或作出其他安排)。」

6. 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b)段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根据香港公司股份购回守则及联交所证券上市规例及所有适用法律及在其限制下,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本公司证券可能上市且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的股份;

(b) 本公司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可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购回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在本决议案日期已发行股份数目的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至下列较早时限止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的法律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予召开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决议案所述的权力在股东大会经本公司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之日。

7. 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上文第5项及第6项决议案获通过後,扩大上文第5项决议案所述一般授权,方法为於董事根据上述一般授权可能配发或发行的股份数目内,加入本公司根据上文第6项决议案所述一般授权购回的股份总数,惟该数额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的10%。」

附注:

1. 本公司将於下列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a) 为厘定本公司股东有权出席将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九日(星期三)举行的应届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资格,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四日(星期五)至二零一八年五月九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过户文件须不迟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三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送交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以作登记。

(b) 为厘定本公司股东符合获派末期股息的资格,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五日(星期二)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获派末期股息,所有过户文件须不迟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四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送交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以作登记。

2. 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均可委派一名或以上代表出席及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填妥及递交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於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已撤销论。

3. 倘属任何股份的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人士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就该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多於一名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只有在股东名册上就该股份排名首位之该等出席人士,方有权就该股份投票。

4.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或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抵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5. 就上文第5项决议案而言,董事谨此表明,彼等现无计划发行任何新股份。

6. 上述决议案将以按股数投票方式於股东周年大会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