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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高地产建议发行以美元计值的优先票据

2017-11-08 07:34:00

董事会宣布,本公司拟就以美元计值的有担保定息优先票据进行国际发售。

建议票据发行完成与否视乎(其中包括)市场状况及投资者兴趣而定。票据拟由附属公司担保人担保。於本公告日期,尚未落实建议票据发行的本金额、利率、付款日期和若干其他条款及条件。待落实票据的条款後,预期瑞信、摩根士丹利、中国光大银行香港分行、东方证券(香港)、VTB Capital、附属公司担保人将与本公司订立购买协议。

本公司有意将建议票据发行的所得款项净额用於为其若干现有债务再融资及作其他一般公司用途。本公司或会因应市场状况的变化而调整其计划,并重新分配所得款项净额的用途。

票据及附属公司担保未曾亦不会根据证券法登记。票据及附属公司担保根据证券法S规例於美国境外的离岸交易提呈发售,且除非获豁免遵守证券法的登记规定或有关交易毋须依循证券法的登记规定,否则不会在美国提呈发售或出售。票据及附属公司担保不会向香港公众提呈发售。

由於截至本公告日期尚未就建议票据发行订立任何具约束力的协议,故建议票据发行不一定会落实。投资者及本公司股东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须审慎行事。倘签订购买协议,本公司将就建议票据发行作进一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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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票据发行

绪言

董事会宣布,本公司拟就以美元计值的有担保定息优先票据进行国际发售。

建议票据发行完成与否视乎(其中包括)市场状况及投资者兴趣而定。票据拟由附属公司担保人担保。於本公告日期,尚未落实建议票据发行的本金额、利率、付款日期和若干其他条款及条件。待落实票据的条款後,预期瑞信、摩根士丹利、中国光大银行香港分行、东方证券(香港)、VTB Capital、附属公司担保人与本公司将订立购买协议。本公司於签订购买协议时将就建议票据发行作进一步公告。

票据及附属公司担保未曾亦不会根据证券法登记。票据及附属公司担保根据证券法S规例於美国境外的离岸交易提呈发售,且除非获豁免遵守证券法的登记规定或有关交易毋须依循证券法的登记规定,否则不会在美国提呈发售或出售。票据及附属公司担保不会向香港公众提呈发售。

进行建议票据发行的理由

本集团是一家专注於在中国开发中高端住宅及商业物业的综合性房地产开发商。

本公司有意将建议票据发行的所得款项净额用於为其若干现有债务再融资及作其他一般公司用途。本公司或会因应市场状况的变化而调整其计划,并重新分配所得款项净额的用途。

上市

本公司将向新交所申请批准票据於新交所上市及报价。新交所对本公告所作出的任何陈述或所表达的意见或所载的报告的准确性概不承担责任。票据原则上获批准纳入新交所正式上市名单及在新交所上市及报价,不应被视为本公司、附属公司担保人或其各自的联营公司(如有)的价值指标。票据并无及将不会寻求在香港申请上市。

一般事项

由於截至本公告日期尚未就建议票据发行订立任何具约束力的协议,故建议票据发行不一定会落实。投资者及本公司股东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须审慎行事。倘签订购买协议,本公司将就建议票据发行作进一步公告。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指定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中国光大银行 指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香港分行」

「本公司」 指 力高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瑞信」 指 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摩根士丹利」 指 Morgan Stanley & Co. International plc

「票据」 指 本公司将予发行以美元计值的有担保定息优先票据

「东方证券(香港)」 指 东方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建议票据发行」 指 本公司建议发行票据

「购买协议」 指 由(其中包括)瑞信、摩根士丹利、中国光大、东方证券(香港)、VTB Capital、本公司及附属公司担保人就建议票据发行拟订立的协议

「证券法」 指 一九三三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

「新交所」 指 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担保」 指 附属公司担保人就票据提供的担保

「附属公司担保人」 指 就票据作出担保的本公司附属公司

「VTB Capital」 指 VTB Capital plc

「美国」 指 美利坚合众国

「美元」 指 美国法定货币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