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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高国际控股以公开发售及配售方式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 (多档案) (摘要)

2018-03-02 06:35:00

发售股份数目: 250,000,000股股份

公开发售股份数目: 75,000,000股股份(经重新分配调整)

配售股份数目: 175,000,000股股份(经重新分配调整)

发售价: 每股发售股份0.35港元,不包括1%经纪佣

金、0.0027%证监会交易徵费及0.005%联

交所交易费

面值: 每股股份0.01港元

股份代号: 1621

概要

— 发售价定为每股发售股份0.35港元(不包括1.0%经纪佣金、0.0027%证监会交易徵费及0.005%联交所交易费)。

— 本公司已授出发售量调整权,可在本公司同意下由汇富金融代表配售包销商於本分配结果及公开发售股份分配基准公告日期前一个营业日下午五时正前任何时间行使,以要求本公司按适用於股份发售的相同条款额外配发及发行最多合共37,500,000股配售股份,相当於根据股份发售初步提呈发售的发售股份数目的15%。汇富金融於上述时间前并无行使发售量调整权,故发售量调整权已告失效。

— 按发售价每股发售股份0.35港元计算,在扣除本公司就股份发售应付的包销费用及估计开支後,本公司从股份发售所得款项净额估计将约为53.2百万港元。本公司拟根据招股章程「未来计划及所得款项用途」一节所载用途运用所得款项净额(经补充招股章程修订及经澄清公告作进一步修订)。

— 合共接获10,447份以白色及黄色申请表格根据公开发售、透过中央结算系统向香港结算发出及透过网上白表服务(www.hkeipo.hk)发出电子认购指示提出的有效申请,以认购合共1,179,592,000股公开发售股份,相当於根据公开发售初步可供认购的25,000,000股公开发售股份总数约47.18倍。

— 由於公开发售出现非常大幅超额认购,故已启用招股章程(经补充招股章程修订及经澄清公告作进一步修订)「股份发售的架构及条件— 发售机制— 发售股份分配基准」分节所述重新分配程序。由於根据公开发售有效申请认购的发售股份数目相当於根据公开发售初步可供认购的发售股份数目的约47.18倍,50,000,000股股份已从配售重新分配至公开发售,故分配至公开发售的发售股份总数已增加至75,000,000股发售股份,相当於根据股份发售可供认购发售股份总数30%。

— 根据配售初步提呈发售的配售股份已获适度超额认购,相当於配售项下初步可供认购的总股数225,000,000股发售股份的约1.01倍。经重新分配至公开发售後,根据配售分配予243名承配人的配售股份最终数目为175,000,000股配售股份,相当於股份发售可供认购的发售股份总数70%。合共102名承配人已获配发五手或以下配售股份,占配售承配人总数约42.0%。合共2,448,000股的配售股份已分配予此等102名承配人,相当於经重新分配至公开发售後的配售股份总股数175,000,000股的约1.4%。

— 发售价、有关配售的认购踊跃程度、公开发售的认购水平及公开发售股份的分配基准亦将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星期五)刊登在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本公司网站www.vicointernational.hk以及南华早报(英文)及信报财经新闻(中文)。

— 以白色或黄色申请表格申请认购公开发售股份的分配结果,将会载列成功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香港商业登记证号码,以及成功申请认购的公开发售股份数目,并於下列时间及日期以下列指定方式提供:

. 可不迟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星期五)浏览将於本公司网站www.vicointernational.hk及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刊载的公告;

. 亦可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星期五)上午八时正至二零一八年三月八日(星期四)午夜十二时正期间,每日24小时浏览网站www.tricor.com.hk/ipo/result查询分配结果。用户须输入其在申请表格提供的香港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香港商业登记证号码,以搜寻其分配结果;

. 申请人可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星期五)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七日(星期三)期间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六时正(星期六、星期日及香港公众假期除外),致电(852)36918488查询;及

. 可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星期五)至二零一八年三月六日(星期二)期间,在收款银行分行的营业时间内,到招股章程(经补充招股章程修订及经澄清公告进一步修订)「如何申请公开发售股份—3.申请公开发售股份」一节「领取招股章程及申请表格的地点」一段所载的地址,查阅载有分配结果的特备分配结果册子。

— 申请人如申请认购1,000,000股或以上的公开发售股份,并已提供其白色申请表格要求的所有资料,以及申请人如透过网上白表服务申请认购1,000,000股或以上的公开发售股份,可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星期五)(或本公司於报纸告知的其他日期)上午九时正至下午一时正,亲临本公司的香港证券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领取阁下的退款支票及╱或股票(如适用)。

— 使用白色申请表格或网上白表服务的申请人,其获配发的公开发售股份股票如不可亲自领取或可亲自领取但未有亲自领取,则预期将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星期五)以平邮方式寄发,邮误风险概由彼等自行承担。

— 董事确认,就彼等作出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概无发售股份已按上市规则所界定者配发予身为董事、现任股东或本公司股份及╱或本公司附属公司任何证券之实益拥有人以及本公司核心关连人士或彼等的紧密联系人的申请人(定义见上市规则)(不论是否以其名义或透过代名人)。独家保荐人、联席账簿管理人、联席牵头经办人、包销商或彼等的联属公司及牵头经纪或任何分销商的关连客户(如上市规则附录六所载)概无就其本身利益获配售股份发售的任何发售股份。董事确认,配售乃遵照上市规则附录六载列的股本证券的配售指引而进行。概无配售的承配人将於股份发售後成为本公司的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而本公司的公众持股量将符合上市规则第8.08(1)(a)条所规定的最低百分比。董事亦确认,上市时本公司三大公众股东的持股量并无超过公众人士所持股份的50%,符合上市规则第8.08(3)条及第8.24条的规定;且股份於上市时将根据上市规则第8.08(2)条由最少300名股东持有。

— 申请人如使用黄色申请表格申请认购1,000,000股或以上的公开发售股份,并已提供彼等申请表格要求的所有资料,可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星期五)(或本公司於报纸告知的其他日期)上午九时正至下午一时正,亲临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证券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领取其退款支票。

— 使用黄色申请表格的申请人,其获配发的公开发售股份股票,则预期将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星期五)以香港结算(代理人)名义发行并存入中央结算系统,以记存於彼等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户口持有人股份户口或彼等指定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的股份户口。

— 倘申请人透过指定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户口持有人除外)使用黄色申请表格提出申请认购,则彼等可向该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查询所获分配的公开发售股份数目。以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户口持有人身份使用黄色申请表格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查阅本公司刊发的公告,如有任何误差,须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星期五)或香港结算或香港结算(代理人)决定的该等其他日期下午五时正前向香港结算报告。以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户口持有人身份使用黄色申请表格提出申请的申请人,亦可於紧随公开发售股份记存入彼等的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户口持有人股份户口後,透过中央结算系统「结算通」电话系统及中央结算系统互联网系统(根据不时有效的香港结算「投资者户口持有人操作简介」所载程序)查核彼等账户的最新结余。香港结算亦会向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户口持有人发出活动结单,列明记存入彼等股份户口的公开发售股份数目。

— 已透过向香港结算发出电子认购指示申请认购公开发售股份的申请人,股票将以香港结算(代理人)的名义发行,并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星期五)或香港结算或香港结算(代理人)指定的任何其他日期存入中央结算系统,以记存於彼等指定的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股份户口或彼等的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户口持有人股份户口。

— 透过网上白表服务提出申请公开发售股份并透过单一银行账户支付申请股款的申请人,将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星期五)获发送电子自动退款指示至其申请付款银行账户。透过网上白表服务申请公开发售股份并透过多个银行账户支付申请股款的申请人,将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星期五)获寄发退款支票(如有),该等支票乃以平邮方式寄往彼等透过网上白表服务发出的申请指示上的所示地址,邮误风险概由彼等自行承担。

— 使用白色或黄色申请表格而全部或部分不获接纳的申请人,其退款支票如不可亲自领取或可亲自领取但未有亲自领取,则预期将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星期五)以平邮方式寄发,邮误风险概由彼等自行承担。

— 倘申请人已向香港结算发出电子认购指示提出申请,则彼等的退款(如有)将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星期五)记入彼等的指定银行账户或指定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提出申请所使用的指定银行账户。倘申请人已指示彼等的指定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户口持有人除外)代表彼等向香港结算发出电子认购指示,则彼等可向该指定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查核支付予彼等的退款金额(如有)。以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户口持有人身份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星期五)透过中央结算系统「结算通」电话系统及中央结算系统互联网系统(根据香港结算不时生效的「投资者户口持有人操作简介」所载程序),或透过香港结算於紧随退款记入彼等的银行账户後向彼等发出载有记入彼等指定银行账户的退款金额的活动结单,查核彼等获支付的退款金额(如有)。

— 股票仅会在股份发售在各方面成为无条件及招股章程(经补充招股章程修订及经澄清公告作进一步修订)「包销— 包销安排及费用— 公开发售— 终止理由」一段所述的终止权利并无获行使的情况下,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五日(星期一)上午八时正成为有效的所有权证书。

— 本公司将不会就发售股份发出任何临时所有权文件。申请所付股款概不获发收据。

— 预期股份将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五日(星期一)上午九时正开始於联交所主板买卖。股份将以每手8,000股买卖。股份的股份代号为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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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售价

发售价已定为每股发售股份0.35港元(不包括1.0%经纪佣金、0.0027%证监会交易徵费及0.005%联交所交易费)。

股份发售所得款项净额

按发售价每股发售股份0.35港元计算,在扣除本公司就股份发售应付的包销费用及估计开支後,本公司从股份发售所得款项净额估计将约为53.2百万港元。本公司拟按下列所述用途运用该等所得款项净额:

(1) 约40.6百万港元(占所得款项净额约76.4%)将用於发展新调合基地连仓储设施;

(2) 约5.4百万港元(占所得款项净额约10.1%)将用於购买九辆新车辆;

(3) 约6.2百万港元(占所得款项净额约11.7%)将用於招聘及挽留管理、品质监控、在新调合基地连仓储设施提供营运支援、销售和营销及内部监控及合规方面的优秀人才,以支持本集团的未来增长;及

(4) 约1.0百万港元(占所得款项净额约1.8%)将用作额外营运资金及其他一般企业用途。

其他详情请参阅招股章程(经补充招股章程修订及经澄清公告作进一步修订)「未来计划及所得款项用途」一节。

已接获的申请及踊跃程度

公开发售项下初步可供认购的公开发售股份已获非常大幅超额认购。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星期一)中午十二时正截止办理申请登记时,共接获10,447份根据公开发售的有效申请(包括白色及黄色申请表格及透过中央结算系统向香港结算发出及透过网上白表服务发出电子认购指示),以认购合共1,179,592,000股公开发售股份(相当於根据公开发售初步可供认购的公开发售股份总数25,000,000股约47.18倍)。

. 总认购额为5.0百万港元或以下(根据最高发售价每股发售股份0.50港元计算(不包括1.0%经纪佣金、0.0027%证监会交易徵费及0.005%联交所交易费))的公开发售有效申请共有10,415份,认购合共787,160,000股公开发售股份(相当於公开发售A组初步可供分配的12,504,000股发售股份的约62.95倍);及

. 总认购额为5.0百万港元以上(根据最高发售价每股发售股份0.50港元计算(不包括1.0%经纪佣金、0.0027%证监会交易徵费及0.005%联交所交易费))的公开发售有效申请共有32份,认购合共392,432,000股公开发售股份,相当於公开发售B组初步可供分配的12,496,000股发售股份的约31.40倍。

发现12份重复申请或疑属重复的申请并予以拒绝。发现一份因支票被退回而遭拒绝受理的申请。因申请无效而遭拒绝受理的申请为无。并无发现认购超过12,496,000股公开发售股份的申请。

由於公开发售出现非常大幅超额认购,故已启用招股章程(经补充招股章程修订及经澄清公告作进一步修订)「股份发售的架构及条件— 发售机制— 发售股份分配基准」分节所述重新分配程序。由於根据公开发售有效申请认购的发售股份数目相当於根据公开发售初步可供认购的发售股份数目的15倍或以上但少於50倍,50,000,000股股份已从配售重新分配至公开发售,故分配至公开发售的发售股份总数已增加至75,000,000股发售股份,相当於根据股份发售可供初步认购发售股份的30%。

公开发售中提呈发售的发售股份已按下文「公开发售的分配基准」一段所载基准有条件分配。

配售及发售量调整权

根据配售初步提呈发售的配售股份已获适度超额认购,相当於配售项下初步可供认购的总股数225,000,000股发售股份的约1.01倍。经重新分配至公开发售後,根据配售分配予243名承配人的配售股份最终数目为175,000,000股配售股份,相当於股份发售可供认购的发售股份总数70%。合共102名承配人已获配发五手或以下配售股份,占配售承配人总数约42.0%。合共2,448,000股配售股份已分配予此等102名承配人,相当於经重新分配至公开发售後的配售股份总股数175,000,000股的约1.4%。

本公司已授出发售量调整权,可在本公司同意下由汇富金融代表配售包销商於本分配结果及公开发售股份分配基准公告日期前一个营业日下午五时正前任何时间行使,以要求本公司按适用於股份发售的相同条款额外配发及发行最多合共37,500,000股配售股份,相当於根据股份发售初步提呈发售的发售股份数目的15%。汇富金融於上述时间前并无行使发售量调整权,故发售量调整权已告失效。

董事确认,就彼等作出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概无发售股份已配发予身为董事、现任股东或本公司股份及╱或本公司附属公司任何证券之实益拥有人以及本公司核心关连人士或彼等的紧密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的申请人(不论是否以其名义或透过代名人)。独家保荐人、联席账簿管理人、联席牵头经办人、包销商或彼等的联属公司及牵头经纪或任何分销商的关连客户(如上市规则附录六所载)概无就其本身利益获配售股份发售的任何发售股份。董事确认,配售乃遵照上市规则附录六载列的股本证券的配售指引而进行。概无配售的承配人将於股份发售後成为本公司的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而本公司的公众持股量将符合上市规则第8.08(1)(a)条所规定的最低百分比。董事亦确认,上市时本公司三大公众股东的持股量并无超过公众人士所持股份的50%,符合上市规则第8.08(3)条及第8.24条的规定;且股份於上市时将根据上市规则第8.08 (2)条由最少300名股东持有。

公开发售的分配基准

待招股章程(经补充招股章程修订及经澄清公告作进一步修订)「股份发售的架构及条件— 股份发售的条件」分节所载的条件达成後,公众人士以白色及黄色申请表格及透过中央结算系统向香港结算发出及透过网上白表服务向网上白表服务供应商发出电子认购指示提交的有效申请将按下列基准有条件分配:

A组

根据所申请

股份总数获

所申请的 有效 配发的概约

股份数目 申请数目 分配╱抽签基准 百分比

8,000 5,143 5,143名申请人中的1,800名获发8,000股 35.00%

16,000 2,193 2,193名申请人中的826名获发8,000股 18.83%

24,000 461 461名申请人中的180名获发8,000股 13.02%

32,000 213 213名申请人中的86名获发8,000股 10.09%

40,000 313 313名申请人中的129名获发8,000股 8.24%

48,000 93 93名申请人中的40名获发8,000股 7.17%

56,000 71 71名申请人中的32名获发8,000股 6.44%

64,000 89 89名申请人中的43名获发8,000股 6.04%

72,000 51 51名申请人中的25名获发8,000股 5.45%

80,000 1,030 1,030名申请人中的528名获发8,000股 5.13%

120,000 143 143名申请人中的93名获发8,000股 4.34%

160,000 64 64名申请人中的50名获发8,000股 3.91%

200,000 141 141名申请人中的117名获发8,000股 3.32%

240,000 21 21名申请人中的18名获发8,000股 2.86%

280,000 16 16名申请人中的15名获发8,000股 2.68%

320,000 20 20名申请人中的19名获发8,000股 2.38%

360,000 100 100名申请人中的97名获发8,000股 2.16%

400,000 40 40名申请人中的39名获发8,000股 1.95%

600,000 41 8,000股加41名申请人中的10名获发额外8,000股 1.66%

800,000 24 8,000股加24名申请人中的10名获发额外8,000股 1.42%

1,000,000 50 8,000股加50名申请人中的30名获发额外8,000股 1.28%

2,000,000 48 24,000股 1.20%

3,000,000 11 24,000股加11名申请人中的9名获发额外8,000股 1.02%

4,000,000 17 32,000股加17名申请人中的9名获发额外8,000股 0.91%

5,000,000 3 40,000股 0.80%

6,000,000 5 40,000股加5名申请人中的1名获发额外8,000股 0.69%

7,000,000 3 40,000股加3名申请人中的1名获发额外8,000股 0.61%

8,000,000 3 40,000股加3名申请人中的2名获发额外8,000股 0.57%

9,000,000 4 48,000股 0.53%

10,000,000 4 48,000股加4名申请人中的1名获发额外8,000股 0.50%

总计: 10,415

B组

根据所申请

股份总数获

所申请的 有效 配发的概约

股份数目 申请数目 分配╱抽签基准 百分比

12,000,000 15 1,168,000股,另加15名申请人中的6名获发额外8,000股 9.76%

12,496,000 17 1,168,000股,另加17名申请人中的9名获发额外8,000股 9.38%

总计: 32

分配予公开发售的发售股份最终数目为75,000,000股发售股份,相当於根据股份发售最初可供认购发售股份总数的30%。经重新分配至公开发售後的配售项下配售股份的最终数目为175,000,000股配售股份,相当於根据股份发售最初可供认购发售股份总数的70%。

分配结果

以白色或黄色申请表格申请认购公开发售股份的分配结果,将会载列成功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香港商业登记证号码,以及成功申请认购的公开发售股份数目,并於下列时间及日期以下列指定方式提供:

. 可不迟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 星期五)浏览将於本公司网站www.vicointernational.hk及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刊载的公告;

. 亦可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星期五)上午八时正至二零一八年三月八日(星期四)午夜十二时正期间,每日24小时浏览网站www.tricor.com.hk/ipo/result查询分配结果。用户须输入其在申请表格提供的香港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香港商业登记证号码,以搜寻其分配结果;

. 申请人可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星期五)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七日(星期三)期间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六时正(星期六、星期日及香港公众假期除外),致电(852)3691 8488查询;及

. 可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星期五)至二零一八年三月六日(星期二)期间,在收款银行下列指定分行的营业时间内,查阅载有分配结果的特备分配结果册子: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地区 分行 地址

香港岛 中银大厦分行 花园道1号3楼

机利文街分行 中环德辅道中136号

庄士敦道分行 湾仔庄士敦道152–158号

利众街分行 柴湾利众街29–31号

九龙 美孚万事达广场分行 美孚新邨万事达广场N47–49号舖

长沙湾道194号分行 九龙深水埗长沙湾道194–196号

新界 教育路分行 元朗教育路18–24号

马鞍山广场分行 马鞍山西沙路马鞍山广场L2层2103号舖

透过指定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户口持有人除外)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向彼等的指定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查询其申请所获分配的股份数目。成功申请的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户口持有人可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星期五)透过「结算通」电话系统及中央结算系统互联网系统或在香港结算致彼等(其中载有存入其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户口持有人股份账户的公开发售股份数目)的活动结单中,查核彼等获分配的发售股份数目。

发售价、有关配售的认购踊跃程度、公开发售的认购水平及公开发售股份的分配基准亦将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星期五)刊登在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本公司网站www.vicointernational.hk以及南华早报(英文)及信报财经新闻(中文)。

寄发╱领取股票及退回股款

对於使用白色申请表格或透过网上白表服务提出申请而申请全部或部分获接纳的申请人的股票,以及提出申请而申请全部或部分不获接纳的申请人的退款支票或退回股款,预期将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星期五)以下文所载之方式寄发或领取(如适用)(不计利息但包括相关的1.0%经纪佣金、0.0027%证监会交易徵费及0.005%联交所交易费):

就股票而言

申请1,000,000股或以上公开发售股份且申请部分获接纳并获分配公开发售股份及已提供白色申请表格要求的所有资料的申请人,以及透过指定网站www.hkeipo.hk透过网上白表服务发出电子认购指示申请1,000,000股或以上公开发售股份的申请人且申请部分获接纳,可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星期五)上午九时正至下午一时正,亲临本公司的香港证券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领取其股票。

倘申请人属个人并合资格亲身领取股票,则不得授权任何其他人士代为领取。申请人如属公司并选择亲身领取,则须由彼等的授权代表携带盖有公司印章的公司授权书领取。个别人士及授权代表(如适用)於领取时均须出示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接纳的身份证明文件。倘申请人於上述期间并无领取彼等的股票,股票将随即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星期五)以平邮方式寄往彼等白色申请表格指定的地址或透过网上白表服务於申请指示所指定的地址,邮误风险概由彼等自行承担。

以白色申请表格或透过网上白表服务申请少於1,000,000股公开发售股份的申请人,股票将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星期五)以平邮方式寄往白色申请表格指定的地址或透过网上白表服务於申请指示所指定的地址,邮误风险概由彼等自行承担。

已透过向香港结算发出电子认购指示申请认购公开发售股份的申请人,股票将以香港结算(代理人)的名义发行,并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星期五)或香港结算或香港结算(代理人)指定的任何其他日期存入中央结算系统,以记存於彼等指定的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股份户口或彼等的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户口持有人股份户口。

就退款支票╱退回股款而言

以白色或黄色申请表格申请1,000,000股或以上公开发售股份,并提供彼等申请表格要求的所有资料的申请人,可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星期五)上午九时正至下午一时正亲临本公司的香港证券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领取其退款支票。

以白色或黄色申请表格申请少於1,000,000股公开发售股份的申请人,退款支票(如适用)将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星期五)以平邮方式寄往彼等申请表格指定的地址,邮误风险概由彼等自行承担。

倘申请人属个人并合资格亲身领取退款支票,则不得授权任何其他人士代为领取。

申请人如属公司并选择亲身领取,则须由彼等的授权代表携带盖有公司印章的公司授权书领取。个别人士及授权代表(如适用)於领取时均须出示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接纳的身份证明文件。倘申请人於上述期间并无领取彼等的退款支票,退款支票将随即以平邮方式寄往彼等申请表格指定的地址,邮误风险概由彼等自行承担。

如申请人透过网上白表服务提出申请并以单一银行账户缴交申请股款,则退回股款(如适用)将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星期五)以电子自动退款指示形式发送到申请付款银行账户内。倘申请人透过网上白表服务提出申请并以多个银行账户缴交申请股款,则退回股款(如适用)将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星期五)以退款支票形式以平邮方式寄往彼等透过网上白表服务於申请指示所指定的地址,邮误风险概由彼等自行承担。

倘申请人已向香港结算发出电子认购指示提出申请,则彼等的退款(如有)将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星期五)记入彼等的指定银行账户或指定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提出申请所使用的指定银行账户。倘申请人已指示彼等的指定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户口持有人除外)代表彼等向香港结算发出电子认购指示,则彼等可向该指定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查核支付予彼等的退款金额(如有)。以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户口持有人身份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星期五)透过「结算通」电话系统及中央结算系统互联网系统(根据香港结算不时生效的「投资者户口操作简介」所载程序),或透过香港结算於紧随退款记入彼等的银行账户後向彼等发出载有记入彼等指定银行账户的退款金额的活动结单,查核彼等获支付的退款金额(如有)。

本公司将不会发出任何临时性所有权文件,亦不会就申请所付款项发出任何收据。

股票仅会在(i)股份发售在各方面成为无条件;及(ii)招股章程(经补充招股章程修订及经澄清公告作进一步修订)「包销— 包销安排及费用— 公开发售— 终止理由」一段所述的终止权利并无获行使的情况下,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五日(星期一)上午八时正成为有效的所有权证书。

将股票存入中央结算系统

使用黄色申请表格或透过中央结算系统向香港结算发出电子认购指示申请公开发售股份而获全部或部分接纳的申请人,股票将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星期五)或在突发情况下由香港结算或香港结算(代理人)指定的任何其他日期以香港结算(代理人)的名义发行,并直接存入中央结算系统,以记存於彼等的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户口持有人股份户口或按其指示的指定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股份账户。

使用黄色申请表格的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户口持有人及向香港结算发出电子认购指示的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应查核本公告所载公开发售的结果,如有任何误差,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星期五)或香港结算或香港结算(代理人)所指定的其他日期下午五时正之前向香港结算呈报。使用黄色申请表格或向香港结算发出电子认购指示的以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户口持有人身份提出申请的申请人亦可根据不时生效的香港结算「投资者户口持有人操作简介」所载程序,通过中央结算系统「结算通」电话系统及中央结算系统互联网系统查核申请结果。

倘申请人以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户口持有人除外)身份使用黄色申请表格或向香港结算发出电子认购指示申请存入彼等指定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户口持有人除外)的股份账户,可向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查询向彼等配发的公开发售股份数目。

就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户口持有人而言,彼等可於紧随公开发售股份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星期五)存入彼等的股份账户後,透过中央结算系统「结算通」电话系统及中央结算系统互联网系统查询彼等的最新账户结余。香港结算亦会提供一份列明已存入彼等股份账户的公开发售股份数目的活动结单。

公众持股量

紧随股份发售完成後,公众将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25%以上,符合上市规则第8.08条的规定。

开始买卖

假设股份发售的所有方面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五日(星期一)上午八时正成为无条件,预期股份将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五日(星期一)上午九时正起开始於联交所买卖。股份将以每手8,000股买卖。股份的股份代号为1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