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加达控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8-06-27 06:39:00

第一章 成员

第一条 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须由加达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成立并由最少三名董事组成,且提名委员会的大多数成员应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之主席应由董事会委任,并须由董事会主席或提名委员会中之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的委任年期由董事会於委任时决定。

第二章 秘书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秘书应由本公司的公司秘书或任何联席公司秘书或其受委人担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可不时委任任何其他具备合适资格及经验之人士为提名委员会秘书。

第三章 会议

第六条 任何提名委员会成员可在需要时随时召开会议。

第七条 任何会议之通知最少须於会议举行前14天作出,除非提名委员会全体成员一致通过豁免该通知。不论所作出之通知期,提名委员会成员出席会议将被视为豁免所需之通知要求。倘续会於少於14天内举行,则续会毋须另行作出通知。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所需之法定人数为全体成员最少三分之二,其中一名成员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第九条 会议可以亲身出席或采用电话或视像会议等电子方式举行。提名委员会成员可透过电话或类似通讯设备(所有参与会议之人士均能够透过该通讯设备聆听对方)参与会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之决议案须以过半数票数通过。

第十一条 由提名委员会全体成员书面签署通过之决议案为有效,犹如任何已於提名委员会举行之会议上获通过的决议案一样。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完整会议记录应由正式委任的提名委员会秘书保存,并可供董事查阅。会议记录之草稿及最终定稿应在会议结束後的合理时间内先後发送委员会全体成员供其审阅及存档。

第四章 出席会议

第十三条 在提名委员会之邀请下,董事会主席(如其并非委员会成员)及╱或总经理或行政总裁、外部顾问及其他人士可获邀请出席所有或部分会议。

第十四条 仅提名委员会之成员有权於会议上投票。

第五章 股东周年大会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之主席或(如其缺席)提名委员会之另一名成员(必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须出席本公司之股东周年大会,回应股东就提名委员会之活动及彼等之责任作出之提问。

第六章 职责及权力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具有下列责任及权力:

(一) 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经验及多元化视野),并就任何为配合本公司的企业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任何变动提出建议;

(二) 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会成员的人士,并挑选获提名出任董事的人士或就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四)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会主席及行政总裁)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 检讨董事会多元化政策(「董事会多元化政策」)及董事会不时为实行董事会多元化政策而采纳的任何可计量

目标和达标进度;以及每年在本公司年报内披露达标进度和检讨结果;及

(六) 若董事会拟於股东大会上提呈决议案选任个别人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有关股东大会通告所随附的股东通函及╱或说明函件中,应列明董事会认为应选任该名人士的理由以及其认为该名人士属独立人士的原因。

第七章 报告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须於每次会议後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章 授权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已获董事会授权在其职责范围内向本公司雇员索取任何所需资料。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可寻求独立专业意见,有关费用概由本公司负责,并在其认为需要时确保有相关经验、专业及知识的第三方出席会议,以履行身为提名委员会成员之责任。

注:寻求独立专业意见之安排可透过财务总监或公司秘书或联席公司秘书作出。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获提供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