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由天合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2)条之规定及《证劵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而刊发。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8年8月1日及2019年8月30日之公告,内容关于:(i)经修订的除牌架构下的过渡安排,以及(ii)联交所确认其于2019年10月31日前暂不行使其基于上市规则第6.01A(2)(b)(ii)条的权力取消本公司上市地位。除本公告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之词汇具有以上公告所界定之相同含义。
取消上市地位之决定
本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收到联交所发出之函件(「函件」),当中指出由于本公司股份自2015年3月26日起暂停买卖,而本公司未能于2019年10月31日前恢复股份买卖,因此联交所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条决定取消本公司的上市地位(「除牌决定」)。
函件指出,本公司股份的最后上市日期为2020年1月8日,而本公司之上市地位自2020年1月9日上午九时正起取消。
覆核除牌决定
经过审慎考虑及咨询专业意见,本公司已于2020年1月3日根据上市规则第2B.06(2)条,向联交所上市覆核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以覆核除牌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联交所确认已接获本公司覆核申请,并将于适当时候通知本公司覆核聆讯的日期。
继续暂停买卖
本公司将适时通过季度公告及/或进一步公告的形式,向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更新与以上事项相关的任何重大进展。
股份将继续在联交所暂停买卖,直至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