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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合化工 (1) 法证调查及达成复牌条件的进展更新 (2) 未经审核财务资料 (3) 押後刊发2016 年中期业绩及 (4) 押後寄发 2016 年中期报告(摘要)

2016-08-30 18:38:00

本公告由天合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条及13.49(6)条之规定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 章)第XIVA 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而刊发。

兹提述本公司於2015年3月26日、5月29日、8月14日、8月31日、2016年3月16日及3月23日刊发的公告,其中包括有关於(i) 延迟刊发2014年全年业绩及押後寄发2014年年报、(ii) 延迟刊发2015年中期业绩及押後寄发2015年中期报告、(iii) 延迟刊发2015年全年业绩及押後寄发2015年年报以及(iv) 委任独立法证专家及达成复牌条件的最新情况等。除本公告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之词汇具有以上公告所界定之相同含义。

法证调查进展更新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3月16日之公告所披露,本公司已委任致同谘询服务有限公司(「致同」)为本公司的独立法证专家对潜在核数事项进行法证调查。在本公司的配合与协助之下,致同自获委任以来已经完成了大量的调查工作,包括但不限於:(1) 访谈本公司管理层及雇员,并对相关人员办公电脑之储存介质进行法证检查;(2) 访谈相关税务机关之工作人员并直接取得书面确认;(3) 到访银行(一家大型国有银行,本公司的主要往来银行之一),直接取得有关银行账户结余之银行询证函及核查银行交易的相关证据;(4) 直接取得本公司向重要客户(一家最大的中央直属国有企业的附属公司,本公司主要客户之一)销售详情的书面确认;(5) 在具备专业资格的化工工程专家陪同下对本公司项目(二类/三类基础油项目及含氟润滑油项目)的在建工程进行现场考察;及(6) 自一家知名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取得关於潜在核数事项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获悉,致同已经完成大部分的现场工作,正在深入审阅相关资料及编撰法证调查报告。致同预期,在无须进行额外调查工作的前提下,法证调查报告之初稿将在数周后提交本公司复牌委员会审阅。

本公司将适时就法证调查报告及其详情刊发进一步公告。

其他复牌条件达成情况的进展更新

於本公告日,本公司独立核数师中汇安达已完成本公司2014年全年业绩及2015年全年业绩审核的现场工作。本公司内控顾问亦已完成针对本公司内部控制及财务申报制度审阅的现场工作,目前正编撰内控审阅报告。本公司现阶段将继续专注於法证调查工作。

本公司将适时就达成复牌条件事宜的任何重大发展作进一步公告。

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未经审核财务资料

为向本公司的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提供额外资料以更好地评估本集团近期的财务表现,董事会公布本集团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未经审核且未经审阅之管理账财务摘要如下。

根据未经审核综合管理账目,本集团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录得的综合净利润约为人民币412.3百万元,与2015年同期综合净利润相比下跌约71.4%。该跌幅主要来自本公司特种氟化物分部之表现。

於2016年年初,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阜新恒通氟化学有限公司(「阜新恒通」)接获地方政府之行政命令,要求阜新恒通按照政府的整体规划,与当地其他氟相关化工厂一起将生产线迁入氟化工工业园区,并进一步要求阜新恒通尽快减产以配合搬迁。为遵守政府的上述命令,阜新恒通随即开始筹备生产线的搬迁工作,通知受影响的客户并减少特种氟化物产品的产量。在筹备潜在搬迁的过程中,本公司注意到地方政府於工业园为本公司拟定的新址土地平整尚未完成,并且包括道路、水、电力、通讯线路在内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尚不完善。因此本公司认为新址尚不具备即时迁入的条件并且新址的现况可能对阜新恒通未来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据此,阜新恒通在遵守行政命令逐步减产的同时,积极与地方政府展开沟通,协商包括暂缓搬迁、豁免搬迁要求在内的解决方案。截至本公告之日期,本公司与地方政府的沟通仍在进行之中。

本公司TI产品(全氟烷基碘),即进一步生产TEI产品(全氟烷基乙基碘)及下游特种氟化物产品所需的关键中间体,由阜新恒通生产。因此,阜新恒通减产对於本公司特种氟化物分部的表现已产生重大影响,导致2016年上半年特种氟化物分部产生的收入及利润较2015年同期相比显着减少。若搬迁事项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解决,鉴於恢复生产及销售需要数月时间,因此预计这一影响仍将持续至2016年下半年。

然而,本公司润滑油添加剂分部继续保持稳定增长的势头。该分部之销售收入及毛利於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按年同比分别录得超过14%及35%之增长。该增长主要得益于本公司润滑油添加剂产品向跨国客户的出口销售显着增加。於2016年6月30日,本集团之现金余额(包括银行存款、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约为人民币5,257.9百万元(未经审核)以及银行贷款总额约为人民币2,186.4百万元(未经审核)。

上述财务资料未经本公司核数师审阅。

延迟刊发2016年中期业绩及寄发2016年中期报告

由於延迟刊发2014年全年业绩、2015年中期业绩及2015年全年业绩,故本公司将无法於2016年8月31日或之前刊发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已定稿之全面财务报表(「2016 年中期业绩」)以及於2016年9月30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之中期报告(「2016 年中期报告」)。

董事会知悉延迟刊发2016年中期业绩及寄发2016年中期报告将分别构成不符合上市规则第13.49(6)及13.48(1)条之事项。

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就董事会会议及刊发2016年中期业绩、预计寄发2016年中期报告之日期以及任何其他最新消息刊发进一步公告以通知本公司股东。

应本公司之要求,本公司股份自2015年3月16日下午1:01起於联交所暂停买卖。本公司股票将继续暂停买卖直至另行通知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