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天合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的内幕消息条文之规定而刊发。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5年3月26日、5月29日、8月14日及31日、9月17日及25日关於(其中包括)延迟刊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2014年全年业绩及截至201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之中期业绩之公告。除本公告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之词汇具有以上所述的公告所界定之相同含义。
复牌条件及进展更新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宣布,本公司接获联交所发出的信函,其中就本公司股份於联交所恢复买卖向本公司施加以下条件(「复牌条件」):
(i)委聘联交所接纳之独立法证专家,就前任核数师发现的事项进行法证调查(「法证调查条件」);
(ii)证明本公司已采纳充足财务申报程序及内部监控制度以符合其上市规则下的责任;
(iii)公布上市规则所规定之所有尚未公布的财务业绩,并处理任何审核保留意见;及
(iv)向市场发布所有重大消息。
本公司亦须於复牌前遵守上市规则及香港及其注册地之所有适用法例及法规。倘情况出现变化,联交所或会修订上述条件及/或实施额外条件。
自收悉复牌条件以来,董事会已采取积极举措以满足复牌条件。该等举措包括:
(1)委任中汇安达为本公司核数师(已於本公司日期为2015年9月25日之公告中披露)。中汇安达已於过去数周开始编制2014年全年业绩的审核工作。董事会正与中汇安达紧密合作以满足上述第(iii)项条件;及
(2)建立复牌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本公司六位董事组成,以监察并促进复牌条件所要求的相关工作。
本公司将尽一切努力满足复牌条件,尤其是正与联交所紧密合作以处理法证调查条件。
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就上述事宜的任何重大发展作出进一步公告。
股份暂停买卖
应本公司之要求,本公司股份自2015年3月26日下午1:01起於联交所暂停买卖。本公司股票将继续暂停买卖直至另行通知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