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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合化工自愿性澄清公告

2014-11-16 18:41:00

天合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的董事会注意到美国联合通讯社在2014年11月13日的报道(「该报道」)载有针对本公司业务及财务营运的指控。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 2014年10月8日、9日、13日及24日之澄清公告(合称「澄清公告」)。除本公告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之词汇具有澄清公告所界定之相同含义。

在过去的三个月,本公司在市场上遭遇了极具攻击性的行为。从2014年8月8日到9月1日出现大规模的淡仓累积,卖空成交量高达100百万美元(相当於同期总成交量的45%)。紧接此淡仓累积的是该报告,其匿名作者企图以针对本公司的虚假指控以支持此等淡仓。直至近期该报道很大程度上重复该报告的指控。

本公司想藉此向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强调此等攻击并没有对我们的业务营运造成重大影响。本公司继续执行其业务计划并善用我们两大业务中世界级的研发效应。特别在我们的特种氟化物业务里,本公司将继续专注透过包括向终端客户直销来拓展客户群以提高终端客户的透明度。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将落实并签署与新客户的合同并进行公告。本公司对两大业务的发展趋势充满信心并继续向投资者保证管理层不会分散对落实保持业务强劲增长的注意。

本公司注意到除了关於辽宁天合仍为国有企业的指控外,该报道并没有在该匿名报告以外有任何新资料或指控。此外,本公司注意到在引述辽宁天合仍为国有企业的概念时,该报道作者依赖了简接或不可靠的资料来源。本公司已对该报告每一及所有不实指控做出全面及清楚的反驳,本公司有意在此回应该报道里有关辽宁天合历史的误导性内容:

1. 辽宁天合的成立及历史所有权

如招股说明书第110页所述辽宁天合于1998年成立。在得到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即辽宁省财政厅於2002年8月及锦州市县(区)财源建设办公室、义县财源建设办公室於2007年6月出具之批准,辽宁天合之国有股份已转让至魏氏家族。因此,2007年6月辽宁天合已由国有企业转变为魏氏家族全资拥有的私营公司。

2. 工商局网站上关於辽宁天合的过时信息

本公司注意到该报道指称「辽宁天合被标示为国有」。根据本公司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工商局网站上的股东信息过时并且并不准确。辽宁天合已表示其已与工商局取得直接联系,该局已认可相关信息不准确并同意更新反映魏氏家族为辽宁天合唯一股东的最新股东信息。

3. 将阜新恒通转让给惠发天合

在2009年转让前,阜新恒通氟化学有限公司(「阜新恒通」)的股东为辽宁天合(占45%)及锦州恒通氟化学有限公司(「锦州恒通」)(占55%)。锦州恒通为魏氏家族全资拥有公司。而由於辽宁天合於2007年6月已转变为魏氏家族全资拥有的公司,因此阜新恒通实际上已成为魏氏家族全资拥有的公司。在2009年11月当辽宁天合与锦州恒通把阜新恒通转让给锦州惠发天合化学有限公司(「惠发天合」)时,阜新恒通已经成为一家私人拥有的企业。此无偿转让是魏氏家族内部的资産重组,亦已经取得辽宁省商务厅批准。综上所述,与该报道所称恰恰相反,该转让并不是由政府将国有资産无偿转让予魏氏家族。该报道提及有关国有资産必须以一个「合理价格」转让的规定亦不适用於本交易。

4. 辽宁天合与本公司的关系

如招股说明书所述,辽宁天合为魏氏家族控制所以是本公司之关连人士。辽宁天合亦曾经是惠发天合与阜新恒通之股东(现在是本公司在国内之附属公司),但辽宁天合并非本集团内的成员。根据中国法律,辽宁天合与本公司为两家独立依法成立公司,它们均依其独立的实体去履行其法律责任。

本公司呼吁其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只应依赖招股说明书、本公告及澄清公告或其他由本公司正式公布的信息。对於该报道的作者及/或与该报道有关的个人及实体,本公司保留所有采取法律行动索偿或其他解决措施的权利 。

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必谨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