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天合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港交所」)证劵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而发出。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已於2014年10月15日批准於未来六个月期间,在公开市场以「场内股份回购」方法,回购最多价值150百万美元(相当於港币1,163百万元)之本公司股份(「股份」)(「股份回购计划」)。根据2014年5月22日本公司唯一股东的书面决议案,董事会已获一般无条件授权,授予回购不超过紧随本公司2014年6月9日招股说明书所定义的全球发售完成的已发行股本10%的股份。
按2014年10月15日股份收市价每股港币1.4元计算,股份回购计划将让本公司可回购约3.25%之现有已发行股本,或占非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之全部股份约9.17%。被回购的股份将在回购後注销。
考虑到本公司之强劲营运表现、充沛营运现金流及增长前景,董事会相信,本公司之价值持续被大幅低估。本公司亦参照本集团截止2014年9月30日止三个月未经审核的财务资料。正如本公司2014年10月8日的公告所载,本集团截止2014年9月30日止三个月未经审核的收入及毛利分别约为人民币1,864.6百万元及人民币1,222.5百万元,按年同比增长了36.7%及44.3%。
基於以上,董事会认为现时乃合适时机推行股份回购计划。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将以提升本公司全体股东之价值为目标。
股份回购计划的资金
股份回购计划的资金来自本公司内部産生的现金及/或手头现金盈余。本公司不会使用全球发售所得款项现金来实施股份回购计划。本公司亦不会在可能对本公司营运资本状况或资産负债状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实施回购。
上市规则对股份回购计划的影响
倘若股份回购计划将导致公众人士所持有的上市股份数量低於港交所指定的有关最低百分比,则董事会将不会继续实行股份回购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