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4年10月8日及2014年10月9日之澄清公告(合称「澄清公告」)。除本公告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之词语具有澄清公告所界定之相同含义。
澄清公告已对该报告所载错误指控做了全面且明确的反驳。本公司注意到该报告的匿名作者已发布一封日期为2014年10月13日的公开信(「公开信」)试图挑战澄清公告。
正如澄清公告所述,该报告(以及公开信)没有任何公信力。本公司相信该作者因其自身利益而必须保持匿名以便一方面继续制造诽谤言论而另一方面无须负上任何责任。因此,本公司呼吁投资者对该报告和公开信的内容须要采取合理的怀疑态度。
正如澄清公告所指出,迄今为止,本公司并未接获德勤关於其已经撤回或意图撤回载於招股说明书并由德勤所编制的会计师报告的任何通知。
为了本公司股东的利益,本公司载列对公开信的反驳如下:
指控:就惠发天合纳税情况之确认函与经德勤审核的工商备案上的数字不一致。
在2012年惠发天合中国公认会计原则现金流量表里,惠发天合(i)已缴纳的增值税(2011年和2012年的增值税分别为人民币257,258,369.52和419,867,772.23元)被分类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标题下,而(ii)已缴纳的所得税(2011年和2012年分别为人民币201,000,000.00和361,000,000.00元)和其他地方税项被分类到「支付的各项税费」标题下。
本公司呈请(而且已经与德勤确认)上述2012年惠发天合中国公认会计原则财务报表并不影响载於招股说明书及招股说明书内由德勤编制的会计师报告所载的财务资料。
关於锦州当地税务局出具的确认函为「整数」的指控
本公司确认纳税情况之确认函中的数字并非该公开信中所指控的「整数」,而是本公司向相关税务机关缴纳的准确数字,正如相关纳税收据及银行对账单所示。本公司已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副本供本公司的注册股东查阅。
中国企业应当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不迟於15日内,依据前一期间的估计收入缴纳所得税。为了避免缴纳税款时出现不足并遵照当地实践,惠发天合缴纳估算所得税时凑整至百万元。中国税务机关仅在每年5月31日前确认前一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付税款的精确数字。若存在溢缴的情况(如适用),相关税务机关会保留相关款项并将其纳入下一课税期间所得税应付税款的计算中。
此外,本公司强调公开信并无任何新事项。本质上,公开信只是重申作者那些毫无根据、声称中国相关税务机关的确认函是透过贿赂或揑造取得的指控。
除了上述纳税情况之确认函,正如澄清公告所述,本公司已取得并保留有缴付所得税及增值税的纳税收据和银行对账单副本。其副本亦提供予本公司的注册股东查阅。公开信并非旨在质疑或对这些收据和银行对账单的有效性提出怀疑。事实上,公开信并没有提到并完全忽略了这些记录。
结论
本公司重申,公开信中的指控依旧与之前的该报告一样,错误、毫无根据、自相矛盾、不可靠、充满误导性及恶意。本公司呼吁其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只应依赖招股说明书、澄清公告或其他由本公司正式公布的信息。对於该等诽谤行为负有责任的实体及/或有关的个人,本公司保留采取法律行动索偿或其他解决措施的所有权利。
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必谨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