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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合化工 澄清公告与恢复买卖(摘要)

2014-10-08 20:11:00

本公司承认由於准备完备的反驳资料和监管机构对相关回应的审阅,本澄清公告的发布使用了大量时间。我们对本公司股票因此而持续缺乏交易流动性感到遗憾。

该报告扭曲事实且虚构交织,是一个包含虚假信息、揑造本公司董事长签名及明目张胆的不实言论的组合。此等匿名且夸张的市场讨论完全不用对其真实性负责。相反,本公司全面负责本公告精心所载的每一个事实。

由於反驳比较长,我们慨述如下。

账目?

.我们并不是如该报告所指控那样有两套账簿。?

.惠发天合2011年和2012年在当地工商局备案的财务报表是由本公司出具且分别由摩斯伦和德勤审核。?

.该报告亦揑造财务报表误导投资者。

税务?

.我们已缴纳所有业绩期内我们须要缴付的所有税项。?

.中国税务当局已出具确认函确认我们已缴纳所有应缴税项且我们与中国税务当局并无税务纠纷。?

.税务申报、会计纪录、纳税收据、经审核的历史财务报表、当地税务局所出具的税务确认函及会计报告里所戴的所有已缴付所得税的数额一致。?

.我们将所有业绩期的所得税及增值税纳税收据予本公司注册股东於本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查阅。

本公告乃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第13.09条和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而发出。此乃有关第一份报告所发出之2014年9月2日、2014年9月5日及2014年9月10日公告的进一步公告。

本公告覆述本公司2014年9月10日的公告,并包含回应港交所及第二份报告所载指控的进一步详细信息。

本公司明确否认并全力驳斥该报告中毫无根据的指控。

该报告扭曲事实且虚构交织,是一个包含虚假信息、揑造本公司董事长签名及明目张胆的不实言论的组合,本公司相信其目的在於破坏本公司声誉及操控股份价格。该报告所载行业分析亦清楚表明其对特种氟化物行业缺乏了解,因此作出极不准确之结论。

该报告以匿名掩饰其作者、其所谓的专家来源或机构本身的身份或背景资料,且按该报告所述,该报告未受任何司法管辖区的规范亦未获任何认可。该报告亦表示,该报告作者之联属人士及/或客户可能持有股份的淡仓,倘若股份的价格下跌,就会从中获益。

特种氟化物客户

.与如服装或食品等标凖化的産品不一样,本公司的特种氟化物産品的应用可能是按照终端客户的産品配方而以化学方法定制(但可能需要由贸易公司进一步处理,这里所指的贸易公司有可能具有专业的化学处理能力且可能需要对我们的特种氟化物産品进行进一步处理以符合其终端客户的特殊需求)。须要对终端客户在化学特性上的要求有现成且深刻的了解并进行反复的技术互动才能完成销售,而这正是典型由贸易公司向终端客户提供的服务。?

.在过去十年,我们一直致力於发展我们销售的産品的各种生産技术而不是销售能力。?

.我们过去及未来仍然会继续与拥有丰富经验和客户网络的贸易公司合作,并且逐步建立自己的销售团队以争取国际主要客户的直接销售。现时,我们特种氟化物的主要客户大部份为贸易公司。?

.我们特种氟化物産品的主要客户为中信国际、上海锡达通、上海太普和黑龙江泰纳。他们并非我们的「关连人士」并独立於本公司。?

.向此等客户的销售是真实的。本公司强调其交易是以正常的商业条款及公平作为基础,本公司一般要求客户在交付相关産品前付款。

本公司、其控股股东及董事对该报告作者及对任何设计散播误导及恶意言论以操控股份价格从中获利负有责任之人士采取一切适当行动。倘股份市场交易偏离常态,本公司控股股东亦会考虑在市场购买股份。

本集团是一家在中国境内生润滑油添加剂和特种氟化物两大业务处於市场领先地位的特种化工生产商。本集团亦是总部设在中国的最大润滑油添加剂生产商,并向多家全球领先的主要润滑油生产商供应添加剂。此外,本集团亦为全球少数能生产市场应用范围领域十分广濶的特种氟化物的公司之一。

未经授权接入我们董事的电子邮件账号

自第一份报告发布以来,本公司一直与港交所就他们的提问做积极沟通,本公司旨在对该报告的不实指控提供清晰、明确及令人信服的反驳,并为证明该等反驳已将相关证据附在澄清公告。

本公司在2014年9月8日已向港交所提交其澄清公告的草稿供其审阅。将该公告提交港交所是在保密的基础下进行,且除本公司的顾问外从未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在2014年9月10日下午,一家国际知名的通讯社与本公司的公共关系顾问接触并要求就第一份报告提供意见,他们的询问内容与澄清公告的重点极其相似。本公司指示公共关系顾问查询该通讯社是否看过该公告,但该通讯社拒絶发表评论。本公司连同其顾问立刻对任何可能泄漏资料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发现其中一位董事的电子邮件账号当天有不寻常的登录,包括分别从香港、辽宁及广东在大约相同的时间以不同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成功登入。

鉴於事件的严重性及澄清公告资料泄露的迫切风险,本公司立刻将事件知会港交所并在锦州当地(本公司的主伺服器所在地)派出所报警。(见附件一报警情况登记表。)本公司无法确认黑客的身份,亦无法确认其将该公告转发至起码一家通讯社的理由。本公司关注若基於该公告的新闻一旦发布所可能会引起的市场混乱。因此,为了消息透明及平等传播的目的,本公司於2014年9月10日黄昏向港交所申请批准发布澄清公告。

本公司亦在澄清公告的第一页清楚表明只有在所有相关资料已向港交所提供及适当地披露後股份才会恢复买卖。本公司正在为电子邮件伺服器进行升级而相关监管机构亦正在调查此事件。

除了本公告所披露外,董事确认他们现在没有注意到任何关於上述事件所必须公告或任何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下之内幕消息所必须披露的资料。

以下载列本集团就该报告所作指控之回应。

1. 有关本公司盈利能力及两套账簿之指控

1 辽宁中衡为辽宁省其中一家最大的会计师事务所。

该报告声称本公司於招股说明书夸大其盈利能力,并呈交两套账簿。该报告声称参考地方工商局的备案所载惠发天合及阜新恒通2011年及2012年经审核账目,而所持资料为专业市场人士从国家工商局取得。该报告指称该等业绩与招股说明书所载财务资料有相当差异。

所有指控全属不确。本集团仅有一套账簿。本公司确认惠发天合聘请内地及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审核2011年及2012年财务报表,而该等财务报表并无重大差异。

该报告作者达至该等错误结论的原因如下︰

1.1 本公司相信第一份报告呈列作为证据之文件属於揑造的理由如下。?

.特别指出该报告第9、10及11页显示之财务报表(「匿名报表」)并非来自辽宁中衡1审核之惠发天合及阜新恒通之财务报表。?

.本公司将匿名报表与辽宁中衡审核之财务报表相关书页比较後,发现有明显不同,尤其是第一份报告所载之财务报表声称惠发天合於2011年及2012年出现亏损,而辽宁中衡审核之财务报表则确认惠发天合於该等年度录得溢利(见下文1.2)。辽宁中衡亦向本公司书面确认匿名报表之资料并非来自彼等审核之财务报表。(见附件二辽宁中衡出具之确认函。)本公司并没有制作匿名报表或将该等财务报表在当地工商局备案。?

.此外,所谓「财务摘要」的一页(第一份报告第12页)所示签名并非董事长魏奇先生之签名。魏奇先生从未授权或签署该文件。因此,本公司相信该签名属伪造。(见附件三魏奇先生真实签名与第一份报告第12页签名之比较。)该文件亦未注明日期。此外,本公司及律师於锦州及阜新工商局查册後发现第一份报告第9至12页摘要并非来自上述工商局之官方纪录。(见附件四锦州及阜新地方工商局发布之确认函。)

2 本公司无法确认第一份报告所载的经扫描封面是否原件的副本。

3 本公司所理解「验资报告」是由审计师为一家公司验证注册资本而编制和出具,但验资报告并非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是为成立中国公司或在一家中国公司的注册资本有任何改变时所必须编制的。本公司确认辽宁中衡编制验资报告。

4 惠发天合於2014年随着其注册资本的增加改由辽宁省工商局管辖。2014年以前由锦州工商局管辖。?

.第一份报告第25、26、28及30页看上去只是经辽宁中衡审核的2011年及2012年财务报表的封面。本公司注意到,该等文件副本上的防伪识别可达至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运作的一个网页2。不过,该网页只提供审计报告的基本资料,包括报告出具日期、被审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及参与的会计师姓名。与相关审计报告的封面类似,网页上并没有刋出相关公司的任何财务报表或其他财务资料。?

.第一份报告第27页说那页是摘自在工商局备案经德勤审核的财务报表但却显示审计机构为辽宁中衡。这同样是错误的。本公司注意到第一份报告第27页上所述的「验资机构名称」与本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师毫无关系3。?

.本公司藉此强调第二份报告所声称其作者从一个匿名的「专业市场人士」取得文件而又没有披露其有没有进行任何尽职调查工作以验证该等人士的可信性及他们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第二份报告说一种简单的方法去验证国家工商局备案的真伪是检查2011年及2012年惠发天合及阜新恒通在省级或国家级的工商局的电脑纪录。本公司认同此方法并注意到本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分别在2014年9月4日及5日亲赴阜新及锦州工商局(分别是国家工商局处理阜新恒通及惠发天合相关备案的当地主管机关)并取得由相关工商局官员在工商局电脑资料库内进行检索的结果。本公司确认工商局资料库内关於2011年及2012年阜新恒通及惠发天合相关检索结果所载数字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分别与附在辽宁中衡、摩斯伦和德勤出具的审计报告中的财务报表所载数字相一致。?

.本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告知,由地方工商局管辖的公司(如惠发天合4和阜新恒通)无须再向省级或国家级的工商局备案。因此,本公司除了分别为惠发天合及阜新恒通的财务报表向锦州和阜新的工商局备案外,并无向其他任何地方、省级或国家级的国家工商局备案。

.本公司相信该报告作者在第一份报告里同时放置匿名报表及第25、26、28及30页的内容,旨在误导投资者并为匿名报表穿上合法的外衣。正如辽宁中衡所确认,辽宁中衡从未审核过匿名报表。本公司相信匿名报表(即第一份报告第9、10、11页)是揑造的。?

.由德勤出具并於锦州工商局备案之审计报告并无认证码,故该报告称该审计报告为欺诈是毫无根据的。?

.第一份报告指根据「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验资报告统一使用防伪标识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所有在辽宁省的审计师事务所必须申请注册防伪标识。该报告继而利用没有防伪标识为由指责在工商局备案并经德勤审核的审计报告一定为欺诈。此指控是基於对中国法律的错误理解,而且是错误的。

.本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告知,根据管理办法,贴上防伪标识的审计报告只能证明那份报告是由一间经合法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管理办法或任何中国法律法规也没有要求审计报告须要贴上防伪标识以证明其真伪或确保其在任何政府备案时的正确性和有效性。此外,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告知,根据管理办法,未能在审计报告贴上防伪标识可能会招致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纪律处分。该等纪律处分只限於在辽宁省成立的本地会计师事务所,因此无法对在辽宁省以外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德勤)采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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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勤向本公司交付了数份经审核的相关财务报表。只有其中一份贴上了北京市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所用的防伪标识。此做法符合适用於北京市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德勤)的法规。德勤已确认第一份报告第32页所载的审计报告与其出具的相一致且该份审计报告并无贴上防伪标识。本公司确认,尽管没有防伪标识,锦州工商局已接纳该由德勤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备案且惠发天合已通过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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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勤迄今并无撤回其在招股说明书内会计师报告所载的审核意见。

1.2 财务报表由不同核数师根据本集团之唯一账簿进行审核,履行不同规定及责任。於相关年度,由不同核数师审核之财务报表并无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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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会计规则及规定,本集团(包括惠发天合及阜新恒通)仅有一套会计账簿。

.本公司确认惠发天合聘请辽宁中衡审核2011年及2012年公司层面之财务报表。同时,本公司亦聘请摩斯伦及德勤分别审核其2011年及2012年之综合(包括公司层面)财务报表。分别编制公司层面财务报表及综合(包括公司层面)财务报表是为了履行地方工商局、本公司贷款银行及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的不同备案、申报及财务资料披露责任。?

.本公司确认辽宁中衡、摩斯伦或德勤发布之审计报告所附财务报表并无重大差异。下表概述由上述财务报表摘取之惠发天合(公司层面)之净收入及净溢利金额︰

(*差异乃由於摩斯伦在其他经营收益中按净值基准呈列一项船用设备交易人民币291百万元及相应成本,而辽宁中衡按总额基准於净收入及销售成本中呈列有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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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向德勤提供了惠发天合2011年及2012年经辽宁中衡审核的财务报表以及惠发天合2011年经摩斯伦审核的合并财务报表。德勤将经辽宁中衡及摩斯伦审核之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与净收入及净溢利的相关数据相对比并发现与之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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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已将经辽宁中衡审核的惠发天合2011年及2012年财务报表向锦州当地工商局备案。本公司继而向锦州当地工商局备案惠发天合经摩斯伦及德勤审核的合并财务报表。本公司认为相关财务报表由於不单只提供了惠发天合公司层面的财务资料而且还提供了其附属公司的财务资料因而会对投资者更有帮助。本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已告知,根据中国法律只要仍在相关年审期间重新备案是容许的。本公司确认2011年及2012年相关财务报表的重新备案是在其年审期间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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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将提供上述财务报表的副本予本公司的注册股东查阅。其他详情见下述「供注册股东查阅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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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认为第一份报告所载摘要属於揑造。因此,该报告就本集团盈利能力之分析既误导又错误。

2. 有关税务差异的指控

2.1 该报告指控本集团未缴付所宣称已付的税额全属错误

本集团的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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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招股说明书所披露,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三年度,本集团分别缴付所得税人民币201.0百万元、人民币365.8百万元及人民币438.3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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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已取得辽宁省义县国家税务局及阜新市海州区国家税务局於2014年9月4日的确认函(见附件五关於当地税务局出具的确认函。),确认惠发天合及阜新恒通於上述财政年度所得税税额。确认函所示总金额与招股说明书所披露於相关年度所付所得税税额一致。

本集团亦已适当地缴付增值税。上述的地方税务局确认函亦确认本集团所缴付的增值税数额。该数额与本集团纳税申报相一致。下表列出惠发天合及阜新恒通业绩期的纳税详情。

注:

(1) 惠发天合分别占本集团2011、2012和2013年收入的93.2%、97.4%和96.0%而阜新恒通则分别占6.8%、2.6%和4.0%。

(2) 由於阜新恒通在2011年以前亏损,因此有税务抵免不用支付任何所得税。

(3) 由於阜新恒通在2012年为建设2,400公吨调聚法生产綫而购买设备及机械产生了净增值税抵免并结转至2013年,其数额超过2013年销售额所产生的增值税,因此阜新恒通2013年没有支付任何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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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勤将所得税及增值税数据与本集团的会计纪录相对比并发现与之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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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慨括而言,业绩期内(i)惠发天合和阜新恒通各自的纳税申报、(ii)会计纪录、(iii)纳税收据、(iv)经审核的财务报表,(v)当地税务局出具的确认函以及(vi)招股说明书里的会计师报告所载的所得税数额是一致的。而(i)惠发天合和阜新恒通各自的纳税申报、(ii)会计纪录、(iii)纳税收据和(iv)当地税务局出具的确认函所载的增值税数额是一致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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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份报告指本公司透过行贿取得其税务确认,这是完全没有依据的。本公司保留有缴付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收据,本公司将提供其副本予的注册股东查阅。其他详情见下述「供注册股东查阅的文件」。

该报告对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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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报告所载计算方式基於错误的假设。例如,该报告指可获抵扣的设备及机械的数额小因而忽略不计。此乃错误,因为正如招股说明书所披露,本集团业务於2011年至2013年大幅扩张,包括期间大额增添设备及机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和第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购买(i)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和机械和(ii)和生産经营有关的机器、机械和运输工具可以抵扣增值税。本公司在「在建工程」项下录得与购买安装在新工厂设备及机械相关的采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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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份报告指他们在惠发天合及阜新恒通在所得税及增值税的计算没有基於错误的假设。第二份报告指「在建工程」无法取得任何增值税抵扣,这也是完全错误的。本公司强烈相信该报告作者对在建工程的性质及对中国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没有充份的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在建工程」不单包括建筑物建设成本,还包括和生産经营有关和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因此,为建设和安装生産綫的机械和设备是可以用作抵扣增值税,而本公司购买相关机械和设备所获的增值税抵扣可以用来抵消相关年份本公司的应付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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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勤认为本公司采用的上述增值税规则适用於本公司。

.根据本公司2013年的财务资料,购买设备及机械所累计获得增值税抵扣达到约人民币390百万元。本公司可以将其营运所産生的增值税与之相抵销。因此,该报告第17页的图表3的分析遗漏了相当程度的增值税抵扣以致对增值税産生错误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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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基於新闻报道及互联网内容的指控(第一份报告第13至21页)

阜新恒通的收入

.该报告错误地假设阜新恒通为本集团贡献一半的特种氟化物产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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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业绩期期间,本集团主要利用阜新恒通生产TI、氢氟醚和聚四氟乙烯,其平均售价低於惠发天合所生产的如TEI和其他下游特种氟化物产品。此外,阜新恒通的主要产品也被本集团用来在惠发天合生产TEI和其他下游特种氟化物产品。在业绩期期间,阜新恒通对外销售主要为氢氟醚和聚四氟乙烯。有关於不同类别的特种氟化物産品的介绍及平均售价的详情,请参考招股说明书第150到1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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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考附件六关於业绩期期间惠发天合和阜新恒通对外销售特种氟化物所産生的收入的明细,其中显示惠发天合业绩期里占本集团特种氟化物业务85%或以上收入。

该报告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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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份报告第13及14页

如上所述及附件六所载,阜新恒通特种氟化物收入分别占本公司2011年、2012年和2013年特种氟化物业务收入的14.9%、4.5%和6.8%。

本公司确认在第13及14页相关新闻里所述财务数据和本公司在相关期间的未经审核的管理账重大不一致。

本公司并没有向相关出版者或记者提供第一份报告第13及14页所述资料。本公司没有注意到相关资料的来源。

该报告的错误假设引致其作者做出错误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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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份报告第15页

在业绩期期间,阜新恒通对外销售所産生的收入只分别占本公司2011年、2012年和2013年特种氟化物业务收入的14.9%、4.5%和6.8%。因此,第15页上的新闻与阜新恒通的财务结果并非不一致。该报告的错误假设引致其作者做出错误的指控。但本公司想强调,第15页的新闻对「工业总产值」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因此本公司并不适合去确认其计算是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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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份报告第16页

本公司确认第一份报告第16页从一个行业网站摘录下来的资料正确而且与分别只占本公司2011年、2012年和2013年特种氟化物业务收入14.9%、4.5%和6.8%之阜新恒通的实际销售额相印证。该报告的错误假设引致其作者做出错误的指控。阜新恒通向ec21.com 提供相关资料作业务发展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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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份报告第18到20页

本公司已保留其缴付所得税的收据,而且相关税务局已出具确认函确认业绩期的纳税额。

本公司并不适合去评价第一份报告第18到20页所展出的政府公告中没有包括本公司名称的原因或相关机构如何在相关公告中选择发布的公司名称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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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份报告第21页

正如上文第2.1所述由於第一份报告基於错误的假设(即销售特种氟化物的收入由惠发天合及阜新恒通平均分配)故其声称阜新恒通在2013年应已缴纳人民币396百万元增值税和所得税也是错误的。根据相关中国政府机构出具的确认函,阜新恒通2013年的纳税总额为人民币6.3百万元,基於该报告第21页的新闻报道此数额只相当於海州区国税局所收税款很小的一部份。

3. 有关客户的指控

与如服装或食品等标凖化的産品不一样,本公司的特种氟化物産品的应用可能是按照终端客户的産品配方而以化学方法定制(但可能需要由贸易公司进一步处理,这里所指的贸易公司有可能具有专业的化学处理能力且可能需要对我们的特种氟化物産品进行进一步处理以符合其终端客户的特殊需求)。须要对终端客户在化学特性上的要求有现成且深刻的了解并进行反复的技术互动才能完成销售,而这正是典型由贸易公司向终端客户提供的服务。

在过去十年,我们一直致力於发展我们销售的産品的各种生産技术而不是销售能力。我们过去及未来仍然会继续与拥有

丰富经验和客户网络的贸易公司合作,并且逐步建立自己的销售团队以争取国际主要客户的直接销售。现时,我们特种氟化物的主要客户大部份为贸易公司。

3.1 该报告指控本集团未披露中信国际名称是由於与其交易不实,这全然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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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招股说明书所披露,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集团特种氟化物约40.2%售予国内其中一间最大企业集团的附属公司。本集团确认所涉公司即中信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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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未於招股说明书披露该公司名称,是由於中信国际当时正处理正式同意於招股说明书披露其名称和与本公司的商业关系所需必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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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2014年6月10日(刊发招股说明书之後一天)收到日期为2014年6月9日的正式同意。(参见附件七中信国际母公司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书。)

3.2 在本公司於公告里公布有关中信国际的证据後,第二份报告指控本公司夸大向中信国际的销售额基於(i)中信国际在2009年只産生人民币1.31十亿元收入和人民币29百万元净利润;(ii)除了有限的多元醇销售外,中信国际没有出口特种氟化物业。第二份报告亦质疑中信国际究竟有没有确认在招股说明书的相关披露。这些指控均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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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份报告忽略了有关中信国际的公开可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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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公开资料,中信国际2013年的收入超过人民币6十亿元而且中信国际亦有从事包括特种氟化物的精细化工出口销售。下列是证明这一点的公开新闻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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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已向中信国际提供招股说明书草稿中关於中信国际的披露予他们审阅。该草稿当中包括(i)本公司售予中信国际的産品种类,(ii)中信国际将该産品销售予其在中国及海外市场客户的描述,和(iii)在2013年本公司约40.2%的特种氟化物是销售给中信国际的。中信国际在审阅本公司提供的相关披露後发出了授权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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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第二份报告第10页上的出口数据无法在第二份报告提到的相关网站的公开资料里搜寻到。我们亦无法找到中信国际公开的出口资料,但如上所述,2013年中信国际的收入超过人民币6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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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本公司想强调第二份报告第10页上引述招股说明书工作草稿而不是公开版本的招股说明书。本公司没有在招股说明书里说中信国际「进一步转售大部分[本公司]産品至他们的海户客户。」相反,招股说明书的披露是「业绩期内,[本公司]的大部分特种氟化物产品售予少数贸易公司,例如国内其中一间最大企业集团的附属公司,然後再转售至中国及海外的终端客户。」本公司相信第二份报告从招股说明书工作草稿而不是从已发布的招股说明书里摘取语句是企图误导其读者。

3.3 该报告指控本集团对若干客户特种氟化物的销售属欺诈,乃因该等客户为(i)本公司关联方;(ii)业务规模极小;及(iii)互有关联。该等客户包括上海锡达通、上海太普及黑龙江泰纳。此等指控毫无根据。

本公司确认所有该等客户均为真正独立第三方,与彼等公平交易。

.所有该等客户均为真正独立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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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确认该报告特别指出的所有客户均为独立第三方,本公司并无所有权、控制权或其他关系。除本公告另有披露的外,本集团与该等各方仅有向其出售本集团特种氟化物的合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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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交易基於公平基准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与本集团於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市场推广及销售政策一致,本集团通常要求客户於交货前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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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那是贸易公司的交易秘密,本公司并不知悉与贸易公司达成销售合同的终端客户之身份信息。正如招股说明书第160页所披露,我们并无取得贸易公司转售商品之客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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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拟建立自己的市场营销及销售团队,将来能扩大销售网络至终端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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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特定客户信用及共用经营场所或有共同管理人员等问题的指控毫无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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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所载本集团的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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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虽然相关中国法规要求地方工商局公开披露企业的登记及备案讯息6,但公众可以查阅的只限於基本资料,包括企业类型、投资人信息及法定代表人、投资额、注册地址、营业范围、营业期限及登记机关。中国法律法规没有让第三方可以合法查阅企业向地方工商局备案的损益表和审计报告。实际操作中只有企业自身、获企业授权的人或相关政府部门才可查阅该财务报告。因此,本公司无法评判如何取得该等财务报表和该报告所述第三方公司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另外,本公司注意到第二份报告第10页,其作者承认其无法取得中信国际的工商备案。相反,他们建议相关政府机关查阅该等备案。其作者此一承认与本公司的理解(即在地方工商局备案的财务报表并不是公开资料而且并不是像该报告作者或其代理人等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所可以查阅)一致。

.本公司相信很多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在离岸司法管辖区拥有注册办事处地址,亦同时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维持其主要营业地址。在中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四条,法人的住所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承认了一家公司的注册地址有别於其主要营业地这一常见做法。由於贸易公司倾向是少资产业务,本公司所理解只要贸易公司认为合适,不时搬迁是很普遍的行为。本公司亦不宜评论其他公司的地址的质量和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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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锡达通、上海太普及黑龙江泰纳之基本资料,包括其注册地址、注册资本、股东和可经营范围都是可从相关公开备案中取得。根据公开搜查的资料显示,买卖特种氟化物均在上述公司的可经营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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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开搜查资料显示,上海锡达通、上海太普及黑龙江泰纳之注册地址与本公司与它们日常联络之地址并不相同。它们之间,并没有重叠之注册地址或联络地址。

.根据本公司向上海锡达通和上海太普的查询所知,上海锡达通曾於2004年7月至2009年4月期间利用上海延安西路726号10F室营业。当陈先生於2008年4月成立上海太普,其只是利用上海锡达通的办公室作为注册地址。上海锡达通其後於2009年4月搬离此地址,并直至2011年,租用上海太普於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园春东路479号C2栋3楼的办公室及实验室。据本公司所知,2011年1月卓女士收购上海太普之後,上海锡达通从上海太普的办公场所及实验室迁出,并且张先生亦终止担任上海太普的外部销售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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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锡达通自2011年5月起在上海嘉定区澄浏公路688号营业并自2012年1月起在上海嘉定区环城路2222号1205弄另设办事处(同时亦为泰氟为上海锡达通处理氟化物産品的位置)。上海太普自2008年6月在上海闵行区莘庄工业区春东路479号营业。除了上海锡达通和上海太普在上述期间以外,本公司并无注意到客户之间有共用办公室或仓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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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公司向黑龙江泰纳的查询所知,黑龙江泰纳在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北四道街营业。黑龙江泰纳将其注册地址维持在高新産业开发区以享受该地区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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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与上述客户的销售协议,他们将到本公司的生産工场取货。因此,本公司过去并无向他们安排过交付特种氟化物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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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是否共享相同办公场所并非本公司决定是否与其订立协议的相关因素。就本公司所知,上海锡达通、上海太普及黑龙江泰纳并无共同的管理人员或所有人、商业合作或联合研发/项目。

本公司确认,本公司已向其高级管理层、科学家查询他们与中信国际、上海锡达通、上海太普、黑龙江泰纳之间的关系。并且,本公司亦已向中信国际、上海锡达通、上海太普、黑龙江泰纳查询此问题。根据适当的查询所了解到的情况,本公司并不知悉本公司股东、高级管理层、科学家及其他雇员与中信国际、上海锡达通、上海太普、黑龙江泰纳存在任何关系(除与本公司正常业务往来之外的关系)。

3.4 本集团受相关个人影响的指控毫无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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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锡达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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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与上海锡达通及其首席执行官张泗锒先生有长期业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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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在推广特种氟化物有丰富的经验。本公司曾邀请张先生合着一篇介绍一种名叫发泡剂氢氟醚-245氟化物产品特性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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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团与张先生从未订立任何雇佣关系,此外过往亦无雇用王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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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并不知晓该报告所载声称张先生及王女士曾受雇於本集团有关消息及资料的根据。本公司并没有向相关出版者或记者提供第二份报告第12至14页所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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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太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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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原为上海太普的法人代表,但本公司已获陈先生确认他已於2011年1月向独立第三方出售所持上海太普的权益。陈先生於本公司首次公开发售前持有本公司4.5%权益,并非本公司主要股东,亦非本公司管理层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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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太普已向本公司确认,张泗锒先生并非其雇员亦非其首席执行官。本公司并不知晓该报告所载有关张先生於上海太普职位相关消息或资料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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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科学家偶尔会向我们贸易公司客户(包括上海太普)就我们特种氟化物産品的规格提供技术谘询以改善该産品的营销。本公司及我们的科学家并未因提供技术支援予本公司客户而收受任何形式的对价或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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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理解上海太普曾在其营销材料中使用Offord博士的联系方式,该等材料是就我们的特种氟化物産品向潜在买家提供销售前技术支持。Offord博士向上海太普提供的技术支援仅限於就某些特种氟化物产品的技术规格及应用提供见。Offord博士可能会收到来自有意购买氟化物产品的机构所属的技术人员的查询。Offord博士从未因提供技术支援而收取上海太普的酬金,亦从未受雇于上海太普,且从未参与上海太普任何销售合同的谈判或发展其客户关系之营销策略的制定。因此, Offord博士以及本公司并不知悉与贸易公司达成销售合同的终端客户之身份信息。

本公司已经分别向上海锡达通、上海太普和黑龙江泰纳查询而且他们均向本公司确认他们各自独立於本公司的另外两家客户。

下表展示张先生、王女士、陈先生、卓女士和孙先生与本公司及其主要客户的关系:

(1) 本公司在开始向上海锡达通销售其产品後认识上海锡通的首席执行官张先生。本公司从来没有与张先生缔结任何雇用关系。本公司与张先生一起参与了多次市场营销和销售活动以促进特种氟化物的销售。

(2) 根据本公司所知,张先生自本公司与上海锡达通开始业务前张先生便是上海锡达通的首席执行官。陈先生在2007年向本公司介绍上海锡达通和张先生。

(3) 根据向上海太普查询所知,2009年5月至2011年1月期间上海太普雇用张先生作为其外部销售顾问。据公司所知,上海太普於2008年4月成立后初期并不拥有大量的销售渠道(即商业秘密)。并且,张先生与上海太普的合作仅限於对其非常有限的产品进行商业推广。张先生从此再没有受雇於上海太普也非其首席执行官。上海太普及张先生已确认无论过去或现在上海太普及张先生、其股东及其各联系人之间没有任何关系。

(4)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并不认识王女士而且在过去及现在均没有与王女士有任何关系。

(5) 根据工商局的信息公示系统有关上海锡达通的纪录10,本公司了解到王女士是上海锡达通的股东。

(6) 正如招股说明书所披露,陈先生是我们的顾问并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售前持有本公司4.5%权益。陈先生是阜新恒通的其中一位创办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在成立阜新恒通时认识陈先生。本公司与陈先生并无其他业务关系。

(7) 陈先生於2008年成立上海太普并於2009年5月至2011年1月期间雇用张先生作为其外部销售顾问。陈先生於2011年将他所持有上海太普的权益出售予是本公司的独立第三方的卓女士,得到陈先生的确认卓女士也是陈先生的独立第三方。

(8) 卓女士现时是上海太普的一位股东。陈先生於2011年将他所持有上海太普的权益出售予卓女士。本公司已向陈先生及卓女士确认他们之间相互独立。

(9)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在2012年本公司开始向黑龙江泰纳出售産品时认识孙先生。

(10) 根据工商局的信息公示系统有关黑龙江泰纳的纪录11,孙先生是黑龙江泰纳的一位股东。经孙先生确认,他是黑龙江泰纳的董事长,但他并不是泰氟的董事长亦不是其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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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并未注意到双方有任何关系。

泰氟并不是本公司的客户而且本公司与其没有任何关系。根据向上海锡达通的查询所知,泰氟是其氟化物处理商,因此上海锡达通在泰氟的厂房12建立办公处以便沟通和业务发展。据公司所知,上海锡达通使用泰氟专业的化学品处理能力以进一步处理其特种氟化物产品,用以满足其终端客户的具体需求。上海锡达通亦确认其独立於泰氟。

公司了解到陈先生与张先生之间彼此相熟。下表载明本公司分别与陈先生和张先生关系的详细情况。

除上所述以及根据本公司所知,本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各成员与卓女士、张先生、王女士、陈先生、孙先生、中信国际、上海锡达通、上海太普和黑龙江泰纳和他们其各自的股东(如适用)和联系人没有任何其他关系,亦没有注意到他们彼此之间有任何关系。上述人士或实体均不是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本公司亦强论上海锡达通自2006年起便是杜邦氟化物産品的分销商。没有任何事情会使到董事会相信此等客户会一致行动或彼此之间相互关连。这观点亦获得此等客户本身的确认。

3.5 特种氟化物市场及本集团客户之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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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相信特种氟化物生产商出售其产品予贸易公司是很正常的行为,而贸易公司亦会转售该等产品予终端客户。详情见附件八。除了中信国际、上海锡达通、上海太普及黑龙江泰纳,本公司同时售卖特种氟化物(包括抗磨剂)予不同之客户(主要为经营特种氟化物贸易之公司)。本公司只向中信国际及上海锡达通(均为贸易公司)出售抗磨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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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供更多关於销售予上海锡达通、上海太普及黑龙江泰纳特种氟化物的资料,以下载列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各年及截至201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本公司特种氟化物业务的销售明细。德勤将2011年、2012年及2013年的收入与本集团的会计纪录的数额相对比并发现与之相吻合:

注:

(1) 包括中信国际及其他客户。

正如招股说明书所披露,本集团销售广泛且的特种氟化物産品且其平均出售价格各不相同。上海锡达通、上海太普及黑龙江泰纳主要从本公司购买能産生高收入的産品,包括下游特种氟化物産品和调聚物及特种氟化物中间体。请参考招股说明书第150至153页关於不同类别特种氟化物的介绍及平均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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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股说明书第162页之披露,本公司正积极扩展我们在中国及海外的客户,以减低客户过度集中的相关潜在风险。特种氟化物方面,我们与多个下游特种氟化物开发商及制造商以及其他贸易公司建立并维持良好关系。此外,我们已委聛独家分销商於北美、拉丁美洲及选定的欧洲国家销售我们的特种氟化物,计划籍此发展及确保与相关海外客户的直接联系。2014年3月,本公司与一家知名的日本跨国氟化物公司签署不具法律约束力的框架协议,建立特种氟化物业务的战略合作及供应夥伴关系。

4. 有关特种氟化物预测市场需求的指控

4.1 该报告指本集团揑造约人民币10亿元抗磨产品销售额的指控全属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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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报告低估抗磨产品市场规模至少5倍;此外,抗磨产品市场应更为庞大,原因在於智能电话及平板电脑以外有更多范畴可以应用抗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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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报告的作者指称他们曾与业界专家讨论,查阅应用手册及聘请「高资历外部机构」对有关行业进行调查。本公司细阅第一份报告所列的行业「分析」後,相信没有所谓的专家被实际聘请,而且实际上该报告并没有提供该神秘专家机构真实身份的任何资料。? 第一份报告以极简化的假设作为推算全球抗磨产品市场规模的基础,包括以智能电话及平板电脑市场的规模以算术方法计算出全球抗磨产品需求为每年4吨。本公司对此极为质疑,因为基於多次重复的错误,以误导的方式推算抗磨产品在全球的潜在需求而得出上述推论并不合理。

(i) 第一份报告错误引述本公司管理层抗磨溶液的纯度

第一份报告错误引述本公司管理层指1克20%浓度抗磨溶液可以用於约200部智能电话的涂层。这是错误的引述。本公司曾以1克抗磨溶液可以用於潜在约200部智能电话的涂层为例。在此例子当中,本公司是指本公司本身浓度接近100%的抗磨溶液,而非20%浓度。

因此,由於处理200部智能电话需要浓度约100%(而非该报告所述的20%)的抗磨产品,该报告显然低估抗磨产品市场至少5倍。

(ii) 该报告错误引述大金抗磨産品的售价

该报告声称大金20%浓度抗磨产品的售价为每吨人民币100百万元。本公司对该报告所声称的价格资料(每吨人民币100百万元)的来源并不知情。第一份报告第56页上所提供的连结并无OPTOOLTM的价格资料。相反,根据公开资料14,大金的OPTOOLTM产品15(是一种20%浓度的抗磨溶液)售价为每千克6,906美元,或约每公吨人民币42百万元(并非该报告所指的每吨人民币100百万元)。

(iii) 该报告引用声称来自信越化学的网上産品目录关於每台触摸屏应用抗磨剂的成本

该报告声称的网上産品目录来自信越化学。本公司并不清楚其来源亦因此不适合去评论该资料的凖确性。本公司约100%浓度的抗磨产品的售价约为每公吨人民币110百万元(不包括增值税)。即1克抗磨产品约值人民币110元(一公吨相当於1百万克)。因此,根据本公司的例子即1克抗磨产品溶液可用於约200部智能电话的涂层,即每部智能电话的涂层成本为人民币0.55元(即人民币110百万元除以1,000,000和200)。我们注意到该报告引用的网上産品目录说应用抗磨剂於每台触模屏的成本约为每台人民币0.5元至0.6元。我们并不清楚其来源亦因此不适合去评论该网上産品目录的凖确性,但看上去与我们就应用抗磨産品於触模屏的估算成本相约。

(iv) 该报告在计算市场规模时忽略了抗磨産品在成品过程中的损耗

此外,以上所有计算均忽略一个在涂层过程中称为「成品率」的因素,而所谓成品率,即是指抗磨产品溶液中实际可以附於成品表面的活性甲硅烷化物。

处理过程中会有损耗,而甲硅烷亦会与溶液及涂层设备的杂质产生副作用。大多数情况下,处理液中的甲硅烷不会全部成为成品表面的涂层。本公司的例子中1克约100%浓度抗磨产品可以用於约200部智能电话的涂层,是假设客户有良好的涂层工序及高成品率。若涂层工序欠佳,则需要形成表面涂层的抗磨产品数量会急增。所需额外抗磨产品的数量,取决於涂层工序的效率,也取决於稀释过程中溶剂的纯度以及涂层工序的关注度。

(v) 该报告在分析抗磨産品的终端市场时错误地只集中於智能电话、平板电脑及眼镜

该报告另一错误,是他们将抗磨产品终端市场的分析集中在智能电话、平板电脑及眼镜。然而,其实还有不少其他的终端市场使用抗磨产品,而各个市场的渗透程度各不相同。以下是几个使用抗磨产品的例子:

i. 自动柜员机及售票机

ii. 工业用/自动化触控屏

iii. 触控屏电脑/电话/打印机

iv. 数码相机/摄录机

v. 手提/行动导航装置

vi. 个人媒体播放器/MP3机及手提游戏机

vii. 医疗讯息显示器/博彩机显示器

viii. 太阳能板16。

4.2 该报告指称由於苹果、LG及联想等大制造商有极严格的认证要求,因而不大可能转用本公司等新的供应商,故此质疑本集团抗磨产品的供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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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从未表示属於苹果、LG及联想的抗磨产品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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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该报告制造的另一假象,该报告作者若非缺乏对特种氟化品市场的认识,则是有意误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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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招股说明书所披露,特种氟化物可被应用於广泛的市场及客户(例如,涂料、石油和天然气、纺织、医疗保健、农作物保护、电子及汽车)。由於氟化物终端市场无论地域及行业分布皆十分广濶,本集团无论过往及日後均会一直通过与全球客户有长久关系的贸易公司出售产品。本集团会继续建立其全球销售网络、推广其品牌并扩大其对终端客户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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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集团特种氟化物对贸易公司的销售额占本集团总销售额约65%至90%。本公司亦曾在招股说明书第153页披露三类主要的特种氟化物的销售额、销售量以及平均销售价格等信息。见附件六在业绩期内惠发天合及阜新恒通以三大类特种氟化物分类的销售明细(包括抗磨産品的进一步明细)。此外,如招股说明书所披露,本集团通常会要求客户预付货款。

.本公司未提供其抗磨产品之终端客户的名称,是由於本公司的业务涉及向贸易公司出售特种氟化物,该等贸易公司再将产品转售予终端客户。鉴於销售通过贸易公司完成,本公司并不知悉与贸易公司达成销售合同的终端客户之身份信息。相应的,终端客户亦未必知悉其购自贸易公司的特种氟化物产品是由本公司生产。此与招股说明书之相关披露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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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份报告并未提供任何新证据以支持其指控。该报告基於其匿名作者曾从所谓的「行业专家」(同样为匿名)处获悉本公司不出售抗磨产品为依据,指控称本公司不可能已售出8吨抗磨产品。除通篇声称本公司从未被认定为抗磨产品市场的竞争者外,该报告未能提供任何进一步的证据。

5. 有关弗若斯特沙利文的指控 5.1 该报告指控弗若斯特沙利文并非独立公正的研究机构。

事实上,弗若斯特沙利文是拥有超过2,000名行业顾问、市场分析员、科技分析员及经济学家的独立全球性谘询公司,曾为其他多间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售提供行业数据。 ? 作为香港首次公开发售的一般惯例,上市申请人惯性聘请行业顾问编撰相关行业报告以便招股说明书引用。为了帮助投资者了解本集团所经营的行业,本集团聘请弗若斯特沙利文提供有关业务、行业及公司本身的数据以载入招股说明书。 ? 招股说明书已充份披露本集团支付弗若斯特沙利文合共人民币4.65百万元以编撰及使用弗若斯特沙利文的报告。 ? 弗若斯特沙利文为本集团所编撰报告根据不同来源的资料,其中包括多个中国政府机关和业界组织。

.第二份报告亦声称本公司关於大金20%纯度OPTOOLTM产品之价格的资料不正确。该作者的指控是基於其与所谓大金专家及IHS顾问之间的谈话,然而该等专家或顾问的身份未能指明。而本公司的资料来自於公开网站。除此之外,第二份报告声称其资料来自於某一海关数据网站,并笼统地声称OPTOOLTM的报关价格不同於大金最终收取客户的平均销售价格。现在还不清楚该报告作者是如何下报关价格与最终销售价格不同这一泛泛的结论。事实上,产品的报关价格因包含了运费、保险费用及其他杂项费用,一般倾向高於其出厂价格。据此,第二份报告所引用的网站信息(该信息指出大金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为每千克人民币51,870元,或相当於每公吨人民币52百万元)恰恰印证了本公司所引述的大金公司20%纯度OPTOOLTM产品平均销售价格约为每公吨人民币42百万元,而非第二份报告第17页所指的每吨人民币100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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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相信我们有合理的理据质疑该等报告中提及那些匿名的被采访人之可信度及行业知识。本公司不仅已建立行业领先地位,且已获得业内人士的广泛认可。如招股说明书所披露,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按2013年收入计算,本集团为总部设在中国之最大特种氟化物生産商。与此同时,於2014年3月,本公司与一家知名的日本跨国氟化物公司达成了一项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以发展两公司间的战略合作及特种氟化物业务的供应夥伴关系。公司预期随着其销售网络覆盖更多的终端客户,其市场影响力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6. 本集团的研发

6.1 研发团队

如招股说明书所披露,於2013年12月31日,本集团之研发团队由105名研发人员组成,包括14名科学家和91名研究人员。截至2013年12月31日,我们的三个研发团队分部之资料已详列於招股说明书第155页,下表为其概要。

6.2 重大成就

如招股说明书第167页及168页所披露,本集团结合商业机密、专利和商标以保护本集团研发团队所开发的技术创新成果。本集团将未能或不能被专利涵盖的技术产权、科技及数据视为商业秘密。截至2014年5月30日,本集团在中国拥有25项专利,其中5项收购自辽宁天合。本集团大多数的专利均与润滑油添加剂及特种氟化物的生产有关,本集团专利的详情参见招股说明书第V-9页。

6.3 研发流程

如招股说明书第154页及155页所披露,本集团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流程以监督及检讨我们的研发活动。有关本集团研发

活动的各个阶段及本集团管理层批准各个研发项目是否进一步研发之标准的详情,请参见招股说明书第155页及第156页。本公司相信该等程序可以帮助我们找到具极佳市场潜力的项目,并且提升新研发产品的商业化生产成功率。截至2014年5月30日,有关本集团在研发项目的详情,请见招股说明书第154页。

6.4 研发设施

如招股说明书第155页所示,本集团各生产基地均设有专门的研发设施,专注于产品测试和开发的不同阶段。位於辽宁

省锦州市的锦州研发中心是本集团的主要研发中心。於2013年12月31日,本集团研发设施的总面积达13,484平方米,其中锦州研发中心占其中之6,729平方米。

6.5 研发开支

本公司将其研发开支在其财务报表上记录为一类。如招股说明书所述,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三年期间,本集团之研发活动开支分别为人民币8.3百万元、人民币7.0百万元及人民币10.6百万元。该开支主要包括关键研发人员之薪酬及实验室使用的试验材料采购成本。

可是,另有两项开支应当作为评核本集团研发开支的考量因素。这包括(i)本集团关键科学家所持有之本公司股票;(ii)某些产品研发活动完成且开始商业化生产时,该等产品之研发费用记录并资本化为无形资产。截止2013年12月31日止三年度分别有人民币79.7百万、人民币11.1百万及零研发开支资本化为无形资産。本公司於2011年资本化的无形资産主要与开发下游特种氟化物产品相关。由於本公司成功完利并应用该开发成果於商业生産,本集团的特种氟化物分部经历了急速扩展。

如招股说明书所述,截至2013年12月31日,无形资产账面值为人民币246.7百万元。同时,如招股说明书第I-35页所示,於2013年12月31日,本集团无形资产之成本值为人民币359.6百万元。德勤将本公司2011年、2012年及2013年的研发开支、无形资産的成本和账面净值与本集团的会计纪录的数额相对比并发现与之相吻合。

如招股说明书附录一会计师报告财务信息附注17所述,无形资产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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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产权:技术产权主要与特种氟化物的若干生产流程有关,尤其是本集团的常温常压调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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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使用权:专利使用权是指锦州惠发天合可独占使用本公司关联方辽宁天合拥有的关於生产长链线型烷基苯磺酸之专利的权利,该专利已於2014年转让至本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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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成本:开发成本主要与特种氟化物的生产有关。当相关开发项目完成後,开发成本会重新归类至技术产权。与本公司已取得的专利相关的开发成本亦归於“技术产权”项下。

本公司认为其无形资产对其业务之成功至关重要,这体现在成本控制和改善生产理想性质的指定产品之产能之上。例如,招股说明书第149页显示,通过采用特殊的生产流程及利用本集团设计的设备,可以在较低的温度及压力条件下生产出理想的TI产品并提升产量,TI是一种用来生产特种氟化物下游产品的关键产品。正因如此,相比传统的生产程,本公司可以通过更加安全且有效率的方式生产TI。

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本公司是全球唯一一家能在常温常压条件下进行调聚法的公司。同时,本公司调聚法工艺的另一关键优势在於灵活生产及技术分离,这意味着同一生产线可生产(i)含所需碳原子数的TI单体(例如仅C-6或C-8),可售予其他特种氟化物生产商并据其终端产品所需性能用作生产中的中间体,或(ii)同时含有不同碳原子数的TI,可用於其他下游产品的制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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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注册股东查阅的文件

为证明其反驳,本公司将提供下列文件的副本予注册股东於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99号中环中心62层6208室(本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查阅:

(1) 惠发天合及阜新恒通於业绩期内的所得税及增值税之纳税收据;

(2) 2011年及2012年惠发天合经辽宁中衡审核的财务报表;

(3) 2011年及2012年惠发天合分别经摩斯伦及德勤审核的财务报表;和

(4) 2011年及2012年阜新恒通经辽宁中衡审核的财务报表。 股东应於查阅前出示本公司可接受之适当的文件(即股票),以证明他╱她╱它作为本公司注册股东的身份。查阅时限为由2014年10月9日至2014年10月22日止(包含首尾两日),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的下午2时至4时止(星期六、星期日及香港公众假期除外)。

结论

本公司重申报告内的指控毫无根据、误导及动机不良。除藉发表不实报告意图直接或间接谋取利益之外,董事对匿名分析发表完全不实报告深感不解。对於该机构及/或与该报告有关的个人,本公司保留所有采取法律行动索偿或其他解决措施的权利。

恢复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股份於2014年9月2日上午11:20起暂停买卖,以待刊发澄清公告。本公司已向港交所申请股份由2014年10月9日上午9:00起恢复买卖。

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票时务必谨慎行事。

释义

「工商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告」指本公司於2014年9月2日、2014年9月5日及2014年9月10日发出之公告

「中信国际」指中信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中石油」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本公司」指天合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大金」指Daikin Industries Ltd

「德勤」指本公司首次公开发售的申报会计师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或其联营机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杜邦」指E.I. du Pont de Nemours and Company

「第一份报告」指匿名分析於2014年9月2日发表有关本公司的负面报告

「阜新恒通」指阜新恒通氟化学有限公司,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黑龙江泰纳」指黑龙江泰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氢氟醚」指氢氟醚

「首次公开发售」指首次公开发售

「惠发天合」指锦州惠发天合化学有限公司,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辽宁天合」指辽宁天合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公司,由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全资拥有

「辽宁中衡」指辽宁中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摩斯伦」指摩斯伦会计师事务所

「陈先生」指本公司台湾顾问陈玠宏先生(原名陈介宏)

「孙先生」指孙德庆先生

「王女士」指王锡娣女士

「张先生」指张泗锒先生

「卓女士」指卓淑鳯女士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除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招股说明书」指日期为2014年6月9日的招股说明书

「聚四氟乙烯」指聚四氟乙烯

「研发」指研究与开发

「该报告」指第一份报告和第二份报告

「国家工商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二份报告」指匿名分析於2014年9月15日发表有关本公司的回应

「上海太普」指太普(上海)氟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锡达通」指上海锡达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股份」指本公司每股面值0.000001美元的普通股,於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信越化学」指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

「中石化」指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港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泰氟」指泰氟化工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TEI」指全氟烷基乙基碘或乙基碘调聚物

「TI」指全氟烷基碘或调聚物碘化物

「业绩期」指截至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三个财政年度

「增值税」指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