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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出售应收账款

2019-11-18 00:00:00

董事会谨此宣佈:(i)于2019年10月31日,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华冶集团与中金公司签订转让协议A,据此,华冶集团同意出售而中金公司(代表其管理的专项计划A)同意收购应收账款A,总代价预计不超过人民币85,000万元;以及(ii)于2019年11月18日,本公司非全资附属公司五冶集团与中金公司签订转让协议B,据此,五冶集团同意出售而中金公司(代表其管理的专项计划B)同意收购应收账款B,总代价预计不超过人民币197,000万元。

交易A或交易B的适用百分比率若单独计算均低于5%,但若合併计算则有一个或多个适用的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因此,经合併计算后,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在上市规则第14章下的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