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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须予披露交易之补充公告

2020-04-29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七日的公告(「该公告」),其内容有关买方与卖方签订买卖协议,据此买方同意按总对价购买而卖方同意出售目标公司的100%的股本。除另有订明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谨此向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提供有关收购事项之补充资料。

有关卖方的补充资料

于该公告日期,卖方的最终实益拥有人为邓荣芳先生(「邓先生」)及黎景文先生(「黎先生」)。邓先生和黎先生分别在商业和投资领域以及金融服务领域拥有超过20年的经验。

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各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的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