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须予披露交易 - 收购目标公司股份

2020-04-17 00:00:00

收购事项

董事会欣然宣佈,在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七日(交易时段后),买方与卖方签订买卖协议,据此买方同意按总对价购买而卖方同意出售拟售股份,即目标公司的100%已发行股本。

上市规则涵义

由于有关收购事项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惟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下之申报及公告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