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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通信二零一八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7-27 16: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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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的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

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协同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Synertone Communication Corporation

(股份代号:1613)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协同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定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六日(星期四)下

午三时正假座香港金钟夏悫道18号海富中心1座18楼1804室金钟商务会议中心举行股

东周年大会(「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以处理以下事项作为普通决议案:

1.省览及采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

及本公司董事(「董事」)与本公司核数师之报告书;

2.续聘国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3.(a)重选王浙安先生为董事;

(b)重选林英鸿先生为董事;

4.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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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A.「动议:

(a)在本第5A项决议案下文(b)段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

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或本公司股份可能进行上市及就此目的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

会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根据所有

适用法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及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之规则及规例购回本公司股份;

(b)本公司根据本第5A项决议案上文(a)段所述批准可购回之本公司股份

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於通过本决议案当日之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的

10%,而上文(a)段之授权须受相应限制;

(c)倘本决议案获通过後本公司进行股份合并或分拆,上文(b)段所载限制

之本公司股份数目须调整至上文(b)段所载限制之本公司股份数目占

紧接该合并或分拆前後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比必须相同;及

3

(d)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至下列日期最早

者之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例或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必须举

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指定期限届满之日;或

(iii)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根据本决议

案给予之授权。」

B.「动议:

(a)在本第5B项决议案下文(c)段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

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

中之额外股份,以及作出或授予可能须行使此项权力之售股建议、协

议、购股权及其他权利或发行认股权证及其他证券(包括债券、债权证

及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票据);

(b)在本第5B项决议案上文(a)段所述批准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作出

或授予可能须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此项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

股权及其他权利或发行认股权证及其他证券(包括债券、债权证及可

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票据);

4

(c)董事根据上文(a)段所述批准所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予以配发

(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之本公司股份总数(除因(i)供股

(定义见下文);(ii)行使任何根据当时就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

公司之雇员及╱或其他人士授予或发行可认购本公司股份之购股权或

购入本公司股份之权利而采纳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所授出之

购股权;(iii)根据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提供股份配发代替本公司股

份之任何股息之全部或部分之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iv)根

据本公司发行之任何认股权证或可兑换本公司股份之任何其他证券之

条款行使认购权或换股权;或(v)根据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授出之任

何特别授权之其他类似安排而配发者),不得超过本公司於通过本决

议案当日之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的20%,而本第5B项决议案上文(a)

段之授权须受相应限制;

(d)倘本决议案获通过後本公司进行股份合并或分拆,上文(c)段所载限制

之本公司股份数目须调整至上文(c)段所载限制之本公司股份数目占紧

接该合并或分拆前後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比必须相同;及

(e)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至下列日期最早者之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5

(ii)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例或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必须举

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指定期限届满之日;或

(iii)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根据本决议案给予

之授权;及

「供股」指董事於其指定之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

股东按彼等当时於本公司之持股权益之比例提呈发售本公司股份或其

他证券之建议(惟董事有权就零碎权益或就顾及法例或香港以外地区

之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而产生之任何限制或责

任或在确定任何该等限制或责任所产生之开支或延误後而作出彼等认

为必须或恰当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6.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动议待上文第5A及5B项决议案获通过後,扩大董事根据上文第5B项决议案获

授予行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额外股份之一般授权,方式为加

入本公司根据上文第5A项决议案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之数额,惟该数额不得

超过本公司於通过本决议案当日之已发行本公司股份数目10%。」

承董事会命

协同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谢锦辉

香港,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6

附注:

(1)凡有权出席大会及於大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委派一名或(倘

彼持有超过一股以上本公司股份)多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

本公司股东,惟必须亲身出席大会以代表股东。

(2)已签署之代表委任表格及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其他

授权文件副本,须不迟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四日(星期二)下午三时正或於续会之举行时间四十八

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

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交回代表委任文据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亲身出席所召开之大会

(或其任何续会),并於大会投票。在此情况下,先前递交之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作已被撤销论。

(3)有关上述通告第3项决议案所载决议案方面,王浙安先生及林英鸿先生须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

细则退任董事职位,惟彼等愿意膺选连任。通函附录二载列根据上市规则规定,须就退任董事

予以披露之详情,而本通告构成通函一部份。

(4)为确定股东出席大会并於大会上投票的权利,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星期五)

至二零一八年九月六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天在内)暂停办理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

间将不会办理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大会并於大会上投票,所有本公司之

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本

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

22楼。

(5)有关上述通告第5B项决议案及第6项决议案所载决议案方面,本公司乃遵照上市规则寻求股东

批准一般授权。董事暂无计划根据该等授权发行任何本公司新股份。

(6)有关上述通告第5A项决议案所载决议案方面,董事谨此表明彼等将在彼等认为符合本公司及

其股东之利益之情况下,方会行使据此获赋予之权力购回本公司股份。本公司通函附录一载列

一份说明函件,当中载有上市规则所规定让本公司股东可对所提呈之决议案投票作出知情决定

之必要资料,而本通告构成通函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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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於任何股东大会上,提呈大会表决之决议案须以投票表决方式进

行。

(8)如属本公司股份之联名持有人,任何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於大会(或

其任何续会)就该等本公司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之人士;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

有人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大会,则出席大会的前述人士中,仅於股东名册中排名首位之人

士,方有权就该等本公司股份投票。

(9)本通告所提述的日期及时间为香港时间及日期。

(10)於本通告日期,董事会由五位董事组成,王浙安先生及韩卫宁*先生为执行董事;以及

林英鸿先生、王忱先生及李明绮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仅供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