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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订立附有资本承担的股东协议

2020-05-18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以下的自愿公告:(i)日期为2019年10月9日有关EPGE就三个分别位于缅甸Thaketa、Thanlyin及Kyauk Phyu的发电项目向由本集团及其战略伙伴组成的联合体授予承诺书;及(ii)日期为2020年2月10日有关本集团与中技公司成立合资公司(双方各自持有50%股本),而本集团与中技公司一直就有关合资公司的股东协议条款进行磋商。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2020年5月18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及VP公司(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中技资本公司、中技公司及合资公司订立股东协议,以协定规管(其中包括)VP公司与中技资本公司作为合资公司股东之关係的条款。

根据股东协议,VP公司应向合资公司出资合共90百万美元(相当于约702百万港元),有关出资将会以本集团内部资源缴付。

由于有关根据股东协议拟进行的交易的一项或以上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全部低于25%,订立股东协议及据此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的通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