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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能集团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4-24 19:32:00

兹通告伟能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2018年5月29日(星期二)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一号香港万丽海景酒店地下会议室八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藉以处理下列事项:

1. 省览及采纳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经审核合并财务报表、董事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2. 派发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每股1.76港仙。

3. (i) 重选卢少源先生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

(ii) 重选陈美云女士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

(iii) 重选蔡大维先生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iv)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4. 重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会计师)为本公司独立核数师,任期至下一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为止,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5.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A)「动议:

(i) 在本决议案(iii)分段之限制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根据一切适用法例及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并在其规限下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股本中的额外股份,并作出或授出将会或可能须行使此等权力之发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ii) 本决议案(i)分段之批准授权本公司董事在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将会或可能须於有关期间终结後行使此等权力之发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iii) 本公司董事依据本决议案(i)及(ii)分段之批准所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及发行的本公司股份总数(惟根据供股(定义见下文)或依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或类似之安排而发行本公司股份或本公司因认股权证随附之认购权获行使而发行股份或依据本公司不时生效之组织章程细则作出任何以股代息安排而发行本公司股份者除外),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2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iv)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至下列最早者之期间:

(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b)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须举行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c)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根据本决议案所授出之授权。

「供股」指本公司董事於指定期间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按其当时持股比例发售新股(惟本公司董事有权在必须或权宜之情况下就零碎股权或香港以外任何地区之法律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而取消若干股东在此方面之权利或另作安排)。」

(B)「动议:

(i) 在本决议案(iii)分段限制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根据一切适用法例及不时修订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之规定并受其规限,在联交所或本公司证券可能上市所在且就此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中已发行的股份;

(ii) 本决议案(i)分段之批准为本公司董事获授之任何其他授权额外之授权,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代表本公司於有关期间促使本公司按董事厘定之价格购回其证券;

(iii) 本公司董事依据本决议案(i)及(ii)分段批准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iv)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至下列最早者之期间:

(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b)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须举行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c)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授出之授权。」

(C)「动议待召开本大会通告第5 (A)及5 (B)项决议案获通过後,本公司根据本公司董事依据及按照上文第5 (B)项决议案之授权而购回的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计入本公司董事依据及按照召开本大会通告第5 (A)项决议案可配发、发行或处置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发行及处置之本公司股份总数内。」附注:

1. 凡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股东有权委任他人为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身为两股或以上股份持有人之股东可委任多於一名代表代其投票。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如属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联名持有人(不论亲身或透过代表)均可在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上就有关股份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有多於一位联名持有人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则上述联名持有人中,仅就该等股份於股东名册上名列首位者有权就该等股份投票。

3. 本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证明之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於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 – 1716室),方为有效。

4. 填妥及交回本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及投票,而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撤销。

5. 上文第3项决议案所述退任董事之详情载於日期为2018年4月25日之通函附录一。

6. 有关上述第5 (A)项决议案,董事谨此声明,彼等并无即时计划发行当中所述本公司任何新股。现正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向股东寻求一般授权之批准。

7. 就上文第5 (B)项决议案而言,董事谨此声明,彼等将仅在彼等认为购回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的情况下行使一般授权赋予的权力购回本公司股份。按上市规则规定编制并载有必要资料的说明文件载於日期为2018年4月25日的通函附录二,以供股东就投票赞成或反对批准本公司购回本身股份的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

8.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 (4)条及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第66条,通告列明的所有决议案将於大会上以投票方式表决。

9. 为确定有权出席大会的股东,本公司将於2018年5月24日(星期四)至2018年5月29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过户登记,期间将不会办理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2018年股东周年大会及於会上投票,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不迟於2018年5月23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送达本公司於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 – 1716室)。

10. 为确定有权收取建议末期股息的人士,本公司将於2018年6月4日(星期一)至2018年6月6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过户登记,期间将不会办理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收取建议末期股息,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不迟於2018年6月1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送达本公司於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 –1716室)。

11. 本通告之中文译本仅供参考,如有任何不符,概以英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