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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融资租赁交易

2020-07-28 00:00:00

融资租赁协议

董事会谨此宣佈,于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八日,本公司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协议,据此,(i)承租人将其自有租赁资产出售给出租人,代价为人民币45,000,000元;及(ii)出租人将租赁资产租回给承租人,租赁期为36个月,总租赁款项人为民币48,915,990元。在融资租赁协议项下,租赁款项包括融资租赁本金为人民币45,000,000元及融资租赁利息收入(含增值税)为人民币3,915,990元。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融资租赁协议计算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但低于25%,因此,根据其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的通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