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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融资租赁交易

2020-06-30 00:00:00

融资租赁协议

董事会谨此宣佈,于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本公司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II订立融资租赁协议III,据此,(i)承租人II将其自有租赁资产III出售给出租人,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2,000,000元;及(ii)出租人将租赁资产III租回给承租人II,租赁期为36个月,总租赁款项人为民币13,079,970元。在融资租赁协议III项下,租赁款项包括融资租赁本金为人民币12,000,000元及融资租赁利息收入(含增值税)为人民币1,079,970元。

过去十二个月内,于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及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五日,本公司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I订立融资租赁协议I及融资租赁协议II,据此,(i)承租人I将其自有租赁资产I及租赁资产II出售给出租人,转让价款分别为人民币25,000,000元及人民币20,000,000元;及(ii)出租人将租赁资产I及租赁资产II租回给承租人I,租赁期分别为36个月。

融资租赁协议I及融资租赁协议II项下的租赁款总额分别为人民币27,513,084元及人民币22,009,564元。在融资租赁协议I项下,租赁款项包括融资租赁本金为人民币25,000,000元及融资租赁利息收入(含增值税)为人民币2,513,084元,在融资租赁协议II项下,租赁款项包括融资租赁本金为人民币20,000,000元及融资租赁利息收入(含增值税)为人民币2,009,564元。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承租人I是承租人II的子公司,承租人I及承租人II是各自的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由于融资租赁协议项下的交易均与同一方在12个月内进行,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根据其进行的交易须作为一系列交易合併计算。由于融资租赁协议III单独计算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低于5%,但融资租赁协议III与融资租赁协议I及融资租赁协议II合併计算后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但低于25%,因此,根据其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的通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