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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融资租赁交易

2022-03-30 00:00:00

融资租赁协议

董事会谨此宣佈,于2022年3月30日,本公司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协议II,据此,(i)出租人将购入承租人自有租赁资产II,转让价款为人民币40,000,000元;及(ii)出租人将租赁资产II租回给承租人,租赁期为36个月,总租赁款项为人民币43,827,778元,融资租赁协议II项下的总租赁款项包括融资租赁本金为人民币40,000,000元及融资租赁利息收入(含增值税)为人民币3,827,778元。

过去十二个月内,于2021年4月29日,本公司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协议I,据此(其中包括),本公司(作为出租人)同意:(i)购入承租人自有租赁资产I,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5,000,000元;及(ii)将租赁资产I租回给承租人,租赁期为36个月,总租赁款项为人民币38,460,950元,融资租赁协议I项下的总租赁款项包括融资租赁本金为人民币35,000,000元及融资租赁利息收入(含增值税)为人民币3,460,950元。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融资租赁协议项下的交易均与同一订约方在12个月内进行,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根据其进行的交易须作为一系列交易合併计算。由于融资租赁协议II单独计算的最高适用百分比高于5%,且融资租赁协议经合併计算后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但低于25%,融资租赁协议II项下的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的通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