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须予披露交易 融资租赁交易

2021-06-28 00:00:00

融资租赁协议

董事会谨此宣佈,于2021年6月28日,本公司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II订立融资租赁协议III,据此,(i)出租人将购入承租人II自有租赁资产III,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0,000,000元;及(ii)出租人将租赁资产III租回给承租人II,租赁期为36个月,总租赁款项为人民币21,827,729元。融资租赁协议III项下的总租赁款项包括融资租赁本金为人民币20,000,000元及融资租赁利息收入(含增值税)为人民币1,827,729元。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20年12月7日关于融资租赁协议II的公告,据此(其中包括),本公司(作为出租人)同意:(i)购入承租人I自有租赁资产II,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2,000,000元;及(ii)将租赁资产II租回给承租人I,租赁期为36个月,总租赁款项为人民币35,111,704。融资租赁协议II项下的总租赁款项包括融资租赁本金为人民币32,000,000元及融资租赁利息收入(含增值税)为人民币3,111,704元。

上市规则的涵义

承租人II是承租人I的全资拥有子公司,承租人I及承租人II是各自的关连人士(如上市规则第14.23条所述)。由于融资租赁协议下的交易在12个月内进行,根据上市规则14.22条,该等交易须作为一系列交易合併计算。由于各融资租赁协议单独计算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低于5%,但融资租赁协议经合併计算后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但低于25%,融资租赁协议项下的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的通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