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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提供反担保

2020-06-26 00:00:00

反担保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七日及二零一八年八月三日的公佈以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八月十日的通函,内容有关成立基金(该基金为一项有限合伙,于本公佈日期由豫资发展、河南天伦(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河南中豫分别拥有59.99%、40%及0.01%权益)。

于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豫资发展与豫天新能源(基金之附属公司)订立最高额委托担保协议,据此豫资发展同意于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至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提供担保取得授予豫天新能源之融资信贷,最高未偿本金金额为人民币三十亿元。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河南天伦以豫资发展为受益方订立最高额反担保(质押)协议,据此河南天伦同意透过向豫资发展质押抵押物之方式提供反担保,以担保豫资发展于最高额委托担保协议项下之权利。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提供反担保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提供反担保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根据上市规则,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

由于提供反担保及该等先前担保均于十二个月期间内进行,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该等交易须合计计算。由于有关提供反担保及该等先前担保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合共超过5%但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提供反担保及该等先前担保合共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