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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依据员工信托受益权计划第四次授予的信托受益权份额第三期解锁

2020-06-05 00:00:00

兹提述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的通函(「该通函」),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六月八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采纳本公司员工信托受益权计划(「本计划」),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六月五日的公告,内容有关依据本计划向若干激励对象第四次授予附生效条件的信托受益权份额(「第四次授予」),以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六月五日及二零一九年六月五日的公告,内容分别有关依据本计划第四次授予的信托受益权份额第一期解锁及第二期解锁。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通函及上述公告所定义者具有相同涵义。

于二零二零年六月五日,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依据本计划第四次授予的信托受益权份额第三期解锁的决议案(「决议案」)。根据决议案,除部分第四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已终止或解除与本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该等人士已不具备本计划的参与资格),及部分激励对象因加入本公司员工长期激励积分计划,已同意放弃未解锁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外,其余第四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获授信托受益权份额的40%将于二零二零年六月五日达成解锁条件。

解锁条件及达成情况

(a)锁定期届满

依据本计划,每次授予均设三个解锁日,依次为授予日后的第一个、第二个和第三个周年届满之日。如解锁条件达成及于前述解锁日届满时,激励对象个人获授信托受益权份额的30%、30%和40%须分别予以解锁。授予日至上述各个解锁日的期间为锁定期,期间不得处置信托受益权份额。

鉴于第四次授予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六月五日,第四次授予的第三个锁定期将于二零二零年六月五日届满,激励对象获授的信托受益权份额达成解锁条件后将生效并解锁。

(b)解锁条件

根据本计划授予每名激励对象的信托受益权份额须待下列条件(i)、(ii)、(iii)及(iv)达成后,方可解锁;而授予给属于本公司总裁级别的管理人员(包括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及首席专家的激励对象的信托受益权份额须待下列全部条件达成后,方可解锁:

(i)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ii)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未因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未被本公司注册地或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认定发生任何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iii)根据本公司《绩效评价管理制度》,相关激励对象紧接解锁日前的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达到年度业绩完成率及格綫;

(iv)激励对象具备参与资格;或

(v)达成董事会就各解锁日设定的本公司业绩目标。

(c)达成解锁条件

本公司已达成上述条件(i)和(ii)。除部分第四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已终止或解除与本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该等人士已不具备本计划的参与资格),及部分激励对象因加入本公司员工长期激励积分计划,已同意放弃未解锁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外,其余第四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已达成上述条件(iii)和(iv),且就属于本公司总裁级别的管理人员及首席专家而言,上述条件(v)已达成。

根据上述情况,符合上述条件的第四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总数的40%将于二零二零年六月五日按照本计划的约定解锁,并可相应行权。

就激励对象已终止或解除与本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因本计划中列明的其他原因,导致其获授的信托受益权份额自始未生效以及解锁条件不成就的信托受益权份额,董事会有权根据本计划采取合法方式处置该等信托受益权份额,包括但不限于:(1)再次授予;(2)将有关标的股份处置,以冲抵信托机构管理费;及(3)等待信托清算。

本公司已全部完成本计划项下的首次授予,后续授予及再次授予。为实现本公司利益最大化,董事会已授权执行董事适时透过信托机构处置全部或部分与自始未生效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并将该等处置所得款项返还本公司。

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行权有效期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的公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的通函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延长本计划的行权有效期。根据经修订的本计划,激励对象(除董事、监事及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外)的行权有效期为解锁日后的三年内。属董事、监事及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可于解锁日至本公司与信托机构之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清算之日期间申请就信托受益权份额行权。

香港上市规则之涵义

本公司董事杨雨春先生为第四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之一,因加入本公司员工长期激励积分计划,已放弃第四次授予第三期未解锁的信托受益权份额。除杨雨春先生外,概无第四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董事。因此,概无董事于决议案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且须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董事会会议上就相关决议案放弃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