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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收购田野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约11.72%股权之主要交易及授出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67(6)(a)(i)及14.67(7)条之豁免

2020-12-28 00:00:00

收购事项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交易时段后),买方(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卖方订立股份转让协议,据此买方有条件同意收购且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占目标公司约11.72%股权的销售股份,代价为人民币78,750,560元(相当于约93.71百万港元)。

于完成后,本公司将通过买方于目标公司约11.72%的股权中拥有权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收购事项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高于25%但低于100%,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的一项主要交易,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之申报、公告及股东批准规定。

于本公告日期,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并无股东于收购事项中拥有任何重大利益,且倘若本公司就批准收购事项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其须放弃投票。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本公司将就收购事项取得来自欣融集团有限公司(持有510,000,000股股份,占本公告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75.00%)之不可撤销及无条件书面批准,以代替就批准收购事项举行股东大会。

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67(6)(a)(i)及14.67(7)条

根据上市规则第14.67(6)(a)(i)条,该通函须载有(其中包括)根据上市规则第四章就目标公司编制的会计师报告。

根据上市规则第14.67(7)条,本公司亦须于该通函载入目标公司就须包含会计师报告所申报期间的业绩讨论及分析,其应涵盖上市规则附录16第32段所载的所有事宜。

本公司已申请且联交所已同意授出本公司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67(6)(a)(i)及14.67(7)条之豁免,因此本公司无需在该通函中纳入有关目标公司的会计师报告或目标公司财务业绩的管理层讨论及分析。

寄发通函

预计载有有关收购事项的进一步资料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料的通函将于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九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