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与浙江南都电源及其附属公司的过往持续关连交易及关连交易

2022-08-21 00:00:00

于审视本集团的记录后,本公司注意到华宇新能源(前称界首市南都华宇)(为本公司一间附属公司)与浙江南都电源及其附属公司订立销售协议及购买协议。

经咨询本公司法律顾问后,董事会意识到销售协议及购买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项下的关连交易规定。

一旦识别存在过往持续关连交易及关连交易,本公司立即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项下的相关规定刊发本公告以披露销售协议及购买协议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及关连交易详情,以知会股东。

上市规则之涵义

分别于订立销售协议及购买协议的日期,浙江南都电源为华宇新能源的主要股东,而华宇新能源则为本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07(1)条,浙江南都电源及其附属公司(即安徽华铂及四川南都)各自均为本公司于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

销售协议

由于销售协议项下的交易为本集团与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的交易,董事会已批准销售协议项下的交易,而独立非执行董事已确认销售协议项下的交易条款属公平合理、销售协议项下的交易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i)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01条,安徽华铂销售协议须遵守年度审阅、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规定;及(ii)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01条,四川南都销售协议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规定。

购买协议

由于购买协议项下的交易为本集团与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的交易,董事会已批准购买协议项下的交易,而独立非执行董事已确认购买协议项下的交易条款属公平合理、购买协议项下的交易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i)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01条,安徽华铂购买协议及四川南都加工协议须遵守年度审阅、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规定;及(ii)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01条,浙江南都电源购买协议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规定。

终止持续关连交易

于2022年8月19日,雅迪科技与浙江南都电源订立买卖协议,据此,雅迪科技同意向浙江南都电源收购华宇新能源的余下30%股权。有关收购已于2022年8月19日完成。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2022年8月19日有关该收购的公告。于收购完成后,华宇新能源已成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而浙江南都电源及其附属公司已不再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安徽华铂销售协议、安徽华铂购买协议及四川南都加工协议项下拟进行的各项交易于上述收购完成后已不再为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