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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食品联合公告(1)德勤企业财务顾问有限公司代表Sure Wonder Limited作出收购亲亲食品集团(开曼)股份有限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不包括Sure Wonder Limited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已经拥有或同意收购者)之强制性有条件现金要约截止;(2)股份要约之结果;(3)股份要约之结算;及(4)公众持股量

2018-05-25 19:06:00

联合公告

(1) 德勤企业财务顾问有限公司代表Sure Wonder Limited

作出收购亲亲食品集团(开曼)股份有限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

(不包括Sure Wonder Limited及其一致行动人士

已经拥有或同意收购者)

之强制性有条件现金要约截止;

(2) 股份要约之结果;

(3) 股份要约之结算;及

(4) 公众持股量

兹提述(i)要约人与本公司联合刊发的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五月四日之综合要约及回应文件(「综合文件」);及(ii) 要约人与本公司联合刊发的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一日之联合公告(「无条件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联合公告所用词汇与综合文件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联合公告所载之所有日期及时间均指香港日期及时间。

股份要约截止

诚如无条件公告所披露,所有条件均已获达成,且股份要约已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一日在所有方面被宣布为无条件。

要约人与本公司联合公布,股份要约已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星期五)下午四时正(即股份要约之最後截止日期)截止,且未经修订或延长。

股份要约之结果

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时正(即无条件公告所载之接纳股份要约的最後日期及时间),要约人已收到股份要约项下有关合共119,330,877股要约股份的有效接纳(「接纳股份」),相当於本联合公告日期已发行股份约20.91%。

紧接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三日(即要约期间开始日期)前,要约人一致行动集团於(i)合共226,907,306股股份,相当於已发行股份约39.76%;及(ii)120,000 份购股权中拥有权益。紧随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八日的收购事项完成後,据此,要约人已从卖方(为要约人一致行动集团的成员)收购84,933,950股股份(相当於已发行股份约14.88%),要约人一致行动集团於本公司的权益维持不变,仍为(i) 合共226,907,306股股份,相当於已发行股份约39.76%;及(ii)120,000 份购股权。

经计及接纳股份,要约人一致行动集团将持有合共346,238,183股股份,相当於本联合公告日期已发行股份约60.67%。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概无(i)於紧接要约期间开始日期前持有、控制或指示任何股份及股份权利;(ii) 於要约期间收购或同意收购任何股份或股份权利;或(iii) 於要约期间借入或借出本公司任何有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

本公司之股权架构

下表载列本公司於(i) 紧接要约期间开始日期前;(ii) 紧接收购事项完成後及股份要约开始前;及(iii) 紧随股份要约截止後及於最後截止日期的股权架构:

紧接收购事项完成後及 紧随股份要约截止後及

股东名称╱姓名 紧接要约期间开始日期前 股份要约开始前 於最後截止日期

股份数目 股权百分比 股份数目 股权百分比 股份数目 股权百分比

(概约) (概约) (概约)

(附注8) (附注8) (附注8)

要约人(附注1) 29,555,978 5.18% 114,489,928 20.06% 233,820,805 40.97%

一致行动人士

KingTerrace(附注1) 171,600 0.03% 171,600 0.03% 171,600 0.03%

EventStarLimited(附注1) 1,497,500 0.26% 1,497,500 0.26% 1,497,500 0.26%

安平(附注2及7) 44,933,950 7.87% 0 0% 0 0%

天利投资有限公司(附注3及7) 45,645,799 8.00% 45,645,799 8.00% 45,645,799 8.00%

施文博先生(附注3及7) 115,120 0.02% 115,120 0.02% 115,120 0.02%

顺成(附注4及7) 85,214,895 14.93% 45,214,895 7.92% 45,214,895 7.92%

吴火炉先生(附注4及7) 628,000 0.11% 628,000 0.11% 628,000 0.11%

蔡丽琼女士(附注5及7) 19,144,464 3.35% 19,144,464 3.35% 19,144,464 3.35%

黄伟梁先生(附注6)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要约人一致行动集团

持有的股份总数 226,907,306 39.76% 226,907,306 39.76% 346,238,183 60.67%

公众股东 343,789,251 60.24% 343,789,251 60.24% 224,458,374 39.33%

总计 570,696,557 100.00% 570,696,557 100.00% 570,696,557 100.00%

附注:

(1) 要约人连同King Terrace及Event Star Limited由许清流先生(本公司执行董事及主席)直接全资实益拥有。许清流先生、King Terrace及Event Star Limited根据第(8) 类被假定与要约人一致行动;

(2) 安平为安平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而安平投资有限公司由Seletar Limited及Serangoon Limited以许氏家族信托受托人Credit Suisse Trust Limited之信托代名人身份拥有。许连捷先生(本公司非执行董事)是许氏家族信托的成立人及受益人,因此被视为实益拥有安平拥有的股份。许连捷先生亦为许清流先生之父,安平及许连捷先生均根据第(8) 类被假定与要约人一致行动;

(3) 天利投资有限公司为Tin Wing Holdings Limited的全资附属公司,而Tin Wing HoldingsLimited 由Seletar Limited及Serangoon Limited以施氏家族信托受托人Credit SuisseTrust Limited之信托代名人身份拥有。施文博先生是施氏家族信托的成立人及受益人,因此被视为实益拥有天利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施文博先生亦於其直接持有的115,120 股股份中拥有权益。施文博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基於施文博先生在恒安与许连捷先生(为许清流先生之父)的长期业务关系,天利投资有限公司及施文博先生均被视为与要约人一致行动;

(4) 顺成为由吴火炉先生(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与吴永德先生(吴火炉先生之兄弟)分别法定实益拥有50%及50%的公司。吴火炉先生亦直接持有628,000 股股份。吴火炉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吴永德先生为吴火炉先生之兄弟。基於吴火炉先生自二零零三年起在本集团与许清流先生的长期业务关系,吴火炉先生被假定与要约人一致行动。吴永德先生及顺成根据第(8) 类被假定与吴火炉先生一致行动;

(5) 蔡丽琼女士为吴永德先生之妻,因此根据第(8) 类被假定与吴永德先生一致行动;

(6) 黄伟梁先生持有及拥有120,000 份购股权。黄伟梁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亦为连捷体育投资有限公司(由许清流先生全资实益拥有)之董事。黄伟梁先生根据第(6) 及(8)类被假定为与要约人一致行动;

(7) 就背景而言,许连捷先生及施文博先生为恒安的创办人。於二零零三年,许清流先生透过其全资拥有的投资公司收购在QinQin BVI注册成立前本公司现时拥有业务当时的控股公司之少数股东权益。於二零零八年,恒安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收购QinQin BVI(为本公司现时拥有业务当时的控股公司)之51%权益。吴火炉先生为本集团创办人之一。於二零一六年,本公司透过实物分派形式从恒安分拆,蔡丽琼女士当时为QinQin BVI 的间接少数股东,吴永德先生作为其配偶被视为於其股份中拥有权益;及

(8) 由於数字取整,上表中要约人一致行动集团各成员的股权百分比相加後可能不等於要约人一致行动集团的总股权百分比。

股份要约之结算

根据股份要约就要约股份应付的现金代价(扣除接纳股份要约的卖方从价印花税後)汇款,将尽快以平邮方式寄发予以接纳要约的要约股东,邮误风险由该等股东自行承担,惟无论如何於登记处收到经填妥的接纳表格及所有相关所有权文件以令股份要约项下的有关接纳完整及有效当日起七(7) 个营业日内寄发。

就根据股份要约收到的有效接纳而寄发应付款项汇款之最後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六月五日(星期二)。

本公司之公众持股量

紧随股份要约截止後及於本联合公告日期,待登记处将要约股份(指已收到有效接纳者)之过户作正式登记後,224,458,374股股份(相当於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39.33%)由公众人士持有(定义见上市规则)。因此,於本联合公告日期,本公司继续符合上市规则第8.08(1)(a) 条所载之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