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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食品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4-25 16:37:00

兹通告亲亲食品集团(开曼)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谨定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星期二)下午三时三十分假座香港金钟夏悫道18号海富中心1座18楼1804A室金钟会议中心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藉以处理下列事项:—

1. 省览及考虑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与董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 (a) 重选许连捷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b) 重选吴四川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c) 重选朱洪波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d) 重选蔡萌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e) 重选保罗希尔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f)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所有董事酬金。

3. 重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定其薪酬。

4.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是否包含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b)段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按照所有适用法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认可证券交易所不时修订之规定,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於联交所或本公司之股份可能上市并经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作此用途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股份;

(b) 本公司董事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授权可购回本公司股份总额,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惟倘本公司其後进行任何本公司之股份合并或拆细,则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可回购之最高本公司之股份数目占於紧接该股份合并或拆细前及紧随该股份合并或拆细後之已发行本公司之股份总数之百分比应相同,以及有关最高本公司之股份数目应作出相应调整;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较早日期止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

(ii) 开曼群岛法例或本公司之公司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ii) 股东於本公司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述之授权之日。」

5.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是否包含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c)段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额外股份,以及作出或授出需要或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债券、认股权证及债权证);

(b) 上文(a)段所述之批准授权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作出或授出需要或可能需要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债券、认股权证及债权证);

(c) 本公司董事依据上文(a)段所载批准而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配发)及发行之股份总数(但不包括(i)依据供股(定义见下文);(ii)依据任何当时已采纳可授予或发行本公司股份或购买股份之权利予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雇员之购股权计划或类似之安排而发行之股份;(iii)依据本公司不时修订之公司章程细则就以股代息计划发行股份;或(iv)任何特别授权,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惟倘其後进行任何本公司之股份合并或拆细,则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可发行之最高本公司之股份数目占於紧接该股份合并或拆细前及紧随该股份合并或拆细後之已发行本公司之股份总数之百分比应相同,以及有关最高本公司之股份数目应作出相应调整;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较早日期止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

(ii) 开曼群岛法例或本公司之公司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ii) 股东於本公司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述之授权之日;及

「供股」乃指本公司董事於所定期间内根据於某一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股东於当日之持股比例向彼等提出之股份配售建议(惟本公司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适用於本公司之香港以外任何地区之法例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管制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作出其认为必要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6.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是否包含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第4及第5项决议案获通过後,藉加入相当於本公司根据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之第4项决议案授权购回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以扩大根据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之第5项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配发、发行及处理额外股份之一般授权,惟该等购回股份之数目不得超过於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上述第4项决议案获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如通过此决议後,本公司股份有任何整合或分拆为较小或较大的股份数目,则此总数会有所调整。」

附注:—

1. 有权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可委任一名或(如其为两股或以上股份的持有人)多名代表代其出席及於投票表决时代其投票。代表本身无需是本公司之股东。委任表格连同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的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於大会或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即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星期日)下午三时三十分(香港时间))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2.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他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3. 倘属本公司股份联名持有人,由较优先的联名持有人所作出的投票,不论是亲自或由代表作出的,均须接受为代表其余联名持有人的唯一投票,就此的优先准则须按股东登记册内各联名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所排行的先後次序而决定。

4.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至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最迟须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办理登记。

5. 就本通告第2项而言,本公司董事会拟建议所有退任董事重选为本公司之董事。有关上述退任董事的详情,载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致本公司股东通函之附录二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