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颐海国际持续关连交易 - 就2019年及2020年重续持续关连交易年度上限及向合资公司买卖产品

2018-07-06 20:16:00

1. 就2019年及2020年重续持续关连交易年度上限

兹提述招股章程「关连交易」一节及本公司日期为2017年9月18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修订现有总销售协议项及现有蜀海仓储服务协议下的2017年及2018年年度上限)及日期为2018年3月22日的公告(内容有关修改现有总销售协议的条款)。

如招股章程及上述公告所披露,本集团已与关连人士订立以下协议:(i)现有成都租赁协议;(ii)现有蜀海仓储服务协议;(iii)现有海底捞仓储服务协议;(iv)现有总销售协议;及(v)现有蜀海销售协议,该等协议将於2018年12月31日届满。

本公司拟於2018年12月31日後继续订立类似性质的交易。因此,於2018年7月6日,本集团订立新框架协议,其性质与现有协议下的交易相似,年期自2019年至2020年为期两年。

2. 於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向合资公司买卖产品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7年9月18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向合资公司出售火锅底料产品及自合资公司购买小火锅产品。

如公告所披露,颐海上海与合资公司於2017年9月18日所订立的现有产品互供框架协议,据此,(i)颐海上海(为其本身及代表其附属公司,合资公司除外)同意向合资公司出售火锅底料产品,用作生产小火锅产品的原材料;及(ii)合资公司同意向颐海上海及其附属公司出售小火锅产品。现有产品互供框架协议年期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

本公司拟於2020年8月31日後继续与合资公司订立类似性质的交易。因此,於2018年7月6日,颐海上海与合资公司订立产品互供框架协议,其性质与现有产品互供框架协议相似,年期自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为期四个月。

3.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於成都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的建议年度上限的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0.1%但低於5%,因此该等交易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各年的建议年度上限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项下的申报、年度审核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由於(i)根据蜀海仓储服务协议及四川海底捞仓储服务协议将提供的服务性质相似及(ii)蜀海供应链及四川海底捞均为控股股东张勇先生及舒萍女士的联系人,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2(1)条及第14A.83条,蜀海仓储服务协议及四川海底捞仓储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将合并计算。因此,蜀海仓储服务协议及四川海底捞仓储服务协议的年度上限乃合并计算。

由於蜀海仓储服务协议及四川海底捞仓储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的合并计算建议年度上限的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0.1%但低於5%,因此该等交易及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各年的建议年度上限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项下的申报、年度审核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由於(i)根据海底捞总销售协议及蜀海销售协议将销售的产品性质相似及(ii)新加坡海底捞及蜀海供应链均为控股股东张勇先生及舒萍女士的联系人,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2(1)条及第14A.83条,海底捞总销售协议及蜀海销售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将合并计算。因此,海底捞总销售协议及蜀海销售协议的年度上限乃合并计算。

由於海底捞总销售协议及蜀海销售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的合并计算建议年度上限的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5%,因此该等交易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各年的建议年度上限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项下的申报、年度审核、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由於产品互供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的建议年度上限的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5%,因此该等交易及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建议年度上限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项下的申报、年度审核、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股东特别大会将予召开以考虑及酌情批准海底捞(蜀海)及合资公司持续关连交易。根据上市规则,(i)张勇先生、舒萍女士及施永宏先生於海底捞总销售协议中拥有重大权益,将在股东特别大会上就分别批准海底捞总销售协议及蜀海销售协议的普通决议案放弃投票;及(ii)党春香女士、张勇先生、舒萍女士及施永宏先生於产品互供框架协议中拥有重大权益,将在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批准产品互供框架协议的普通决议案放弃投票。

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的独立董事委员会已经成立,以就海底捞(蜀海)及合资公司持续关连交易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为此,第一上海融资有限公司已获委聘为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的独立财务顾问。

本公司预期将於2018年7月27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一份通函,载有(其中包括)海底捞(蜀海)及合资公司持续关连交易的进一步资料、独立董事委员会致独立股东的函件(载有其推荐意见)、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的意见函件连同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批准海底捞(蜀海)及合资公司持续关连交易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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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就2019年及2020年重续持续关连交易年度上限

1. 背景

兹提述招股章程「关连交易」一节及本公司日期为2017年9月18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修订现有总销售协议项及现有蜀海仓储服务协议下的2017年及2018年年度上限)及日期为2018年3月22日的公告(内容有关修改现有总销售协议的条款)。

如招股章程及上述公告所披露,本集团已与关连人士订立以下协议:(i)现有成都租赁协议;(ii)现有蜀海仓储服务协议;(iii)现有海底捞仓储服务协议;(iv)现有总销售协议;及(v)现有蜀海销售协议,该等协议将於2018年12月31日届满。

本公司拟於2018年12月31日後继续订立类似性质的交易。因此,於2018年7月6日,本集团订立新框架协议,其性质与现有协议下的交易相似,年期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为期两年。

各框架协议将於根据适用上市规则取得相关权威机构(包括董事会及╱或股东(如必要))批准相关框架协议及其项下建议年度上限後生效。

各框架协议的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A. 物业租赁

2. 成都租赁协议

日期:

2018年7月6日

订约方:

(1)四川海底捞

(2)成都悦颐海

年期

成都租赁协议的初始期限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为期两年。在符合上市规则及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成都租赁协议可不时再续期三年,除非成都悦颐海在协议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四川海底捞发出书面通知作出终止。在重续成都租赁协议时,订约方可根据当时情况修订协议的条款。

交易性质

根据成都租赁协议的条款,成都悦颐海同意从四川海底捞租用一幅土地连同其上物业及装置用以作生产及仓库使用。该项租赁物业位於中国成都市龙泉驿区,总地盘面积约为9,656.5平方米。

成都悦颐海就2017年支付的租金总额为人民币2,869,000元。倘成都悦颐海决定不续租某些物业及装置,则成都悦颐海於2019年及2020年应付的租金总额将向下作出调整。

倘成都悦颐海因该项租赁物业被有关政府机关没收或颁令拆除而无法继续使用该等物业,四川海底捞须就成都悦颐海蒙受的损失作出弥偿。

定价基准

成都租赁协议项下的应付租金乃由订约双方经公平磋商并参考(i)租赁面积、地理位置及周边地区情况、(ii)同区相同或类似物业现行市值租金、及(iii)现行市值租金於未来两年的估计变动而厘定。

支付条款

有关款项须每六个月支付。成都悦颐海亦应每月补偿四川海底捞垫付的相关公用事业开支(例如水电)。

过往金额

下表载列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及截至2018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根据现有成都租赁协议支付的过往租金以及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上限:

截至2018年

截至2016年 截至2017年 截至2018年 12月31日止年度

12月31日止年度 12月31日止年度 3月31日止三个月 的年度上限

(未经审核)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2,917 2,869 717 4,500

於本公告日期,实际交易金额并无超出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上限。

建议年度上限及厘定基准

本公司估计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成都租赁协议的年度上限如下: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4,500 4,500

在达致上述建议年度上限时,本集团已计及以下因素:(i)租赁面积、地理位置及周边地区情况、(ii)同区相同或类似物业现行市值租金、(iii)现行市值租金於未来两年的估计变动,及(iv)就本集团在租赁物业进行的生产所产生的估计公用事业开支。

订立成都租赁协议的理由及裨益

董事认为成都租赁协议与本公司的业务及商业目标一致,原因是本集团的营运将不会受到拆迁的干扰及本集团将获提供全面的业务及营运便利。

上市规则的涵义

於本公告日期,张勇先生及其妻子舒萍女士(分别为非执行董事及执行董事)合共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约35.59%,因此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非执行董事长施永宏先生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约16.93%,因此为本公司的主要股东。

四 川 海 底 捞 直 接 或 间 接 由 张 勇 先 生 及 舒 萍 女 士(本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持 有 约33.5%、由静远投资(其则由张勇先生及舒萍女士持有约68%)持有约50%及由施永宏先生(非执行董事长)及其妻子持有约16%。

因此,由於为本公司控股股东的联系人,四川海底捞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而根据上市规则,成都悦颐海(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四川海底捞之间的租赁安排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0.1%但低於5%,因此成都租赁协议项下的建议年度上限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项下的申报、年度审核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B. 仓储

3. 蜀海仓储服务协议

日期:

2018年7月6日

订约方:

(1)颐海上海

(2)蜀海供应链

年期

蜀海仓储服务协议的初始年期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为期两年。在符合上市规则及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蜀海仓储服务协议可不时再自动续期三年,除非颐海上海在协议期限届满前30天向蜀海供应链发出书面通知以另作安排。在重续蜀海仓储服务协议时,订约方可根据当时情况修订协议的条款。

交易性质

於蜀海仓储服务协议年期内,蜀海供应链集团同意就储存本集团产品向本集团提供仓库设施及相关服务(包括仓储、分类加工管理、盘点及其他物流服务)。

定价基准

仓储服务费将按地块基准按参考仓库位置及所提供服务等因素厘定的费率收取,并应於次月份支付。

蜀海仓储服务协议项下的仓储服务费将由订约方经公平磋商并参考(i)仓库的地理位置;(ii)蜀海供应链集团提供的仓储服务质量;及(iii)独立第三方就类似仓储服务(仓库设施及地点可资比较)收取的费用而厘定。

支付条款

蜀海仓储服务协议项下的应付费用将按月由蜀海供应链发出账单,并於确认後开票。有关费用将於次月月末前结清。

过往金额

下表载列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及截至2018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根据现有蜀海仓储服务协议支付的仓储服务费的过往金额以及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上限:

截至2018年

截至2016年 截至2017年 截至2018年 12月31日止年度

12月31日止年度 12月31日止年度 3月31日止三个月 的年度上限

(未经审核)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2,308 3,544 1,506 9,000

於本公告日期,实际交易金额并无超出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上限。

建议年度上限及厘定基准

本公司估计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蜀海仓储服务协议的年度上限如下: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10,600 17,400

在达致上述建议年度上限时,本集团已计及以下因素:

(i) 与蜀海供应链集团的过往交易金额;

(ii) 因经营成本(包括劳动力成本)上升导致每地块处理费率的预期上涨;

(iii) 蜀海供应链集团对四川海底捞集团大部分仓储业务的收购,致使先前由四川海底捞集团向本集团提供的大部分仓储服务如今由蜀海供应链提供;

(iv) 因海底捞集团连锁火锅餐厅预计扩张导致的该等仓库所存储及处理产品数量的估计增长;及

(v) 通过电商销售及经销网络销售的本集团产品销量的预期增长。

订立蜀海仓储服务协议的理由及裨益

考虑到蜀海供应链集团的相关专长及所收取的服务费,董事认为蜀海仓储服务协议与本公司的业务及商业目标一致,且本公司可继续从与蜀海供应链集团的合作中受益。

上市规则的涵义

蜀海供应链间接由控股股东张勇先生和舒萍女士及彼等联系人持有约52.17%及由施永宏先生及其妻子持有约24.65%。

因此,由於为本公司控股股东的联系人,蜀海供应链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而根据上市规则,蜀海仓储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i)根据蜀海仓储服务协议及四川海底捞仓储服务协议将提供的服务性质相似及(ii)蜀海供应链及四川海底捞均为控股股东张勇先生及舒萍女士的联系人,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2(1)条及第14A.83条,蜀海仓储服务协议及四川海底捞仓储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将合并计算。因此,蜀海仓储服务协议及四川海底捞仓储服务协议的年度上限乃合并计算。

由於合并计算交易的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0.1%但低於5%,因此蜀海仓储服务协议项下的建议年度上限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项下的申报、年度审核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4. 四川海底捞仓储服务协议

日期:

2018年7月6日

订约方:

(1)颐海上海

(2)四川海底捞

年期

四川海底捞仓储服务协议的初始年期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为期两年。在符合上市规则及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四川海底捞仓储服务协议可不时再自动续期三年,除非颐海上海在协议期限届满前30天向四川海底捞发出书面通知以另作安排。在重续四川海底捞仓储服务协议时,订约方可根据当时情况修订协议的条款。

交易性质

於四川海底捞仓储服务协议年期内,四川海底捞集团同意就储存本集团产品向本集团提供仓库设施及相关服务(包括仓储、分类加工管理、盘点及其他物流服务)。

定价基准

仓储服务费将按地块基准按参考仓库位置及所提供服务等因素厘定的费率收取,并应於次月份支付。

四川海底捞仓储服务协议项下的仓储服务费将由订约方经公平磋商并参考(i)仓库的地理位置;(ii)四川海底捞集团提供的仓储服务质量;及(iii)独立第三方就类似仓储服务(仓库设施及地点可资比较)收取的费用而厘定。

支付条款

四川海底捞仓储服务协议项下的应付费用将按月由四川海底捞发出账单,并於确认後开票。有关费用将於次月月末前结清。

过往金额

下表载列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及截至2018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根据现有四川海底捞仓储服务协议支付的仓储服务费的过往金额以及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上限:

截至2018年

截至2016年 截至2017年 截至2018年 12月31日止年度

12月31日止年度 12月31日止年度 3月31日止三个月 的年度上限

(未经审核)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1,160 764 39 3,600

於本公告日期,实际交易金额并无超出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上限。

建议年度上限及厘定基准

本公司估计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四川海底捞仓储服务协议的年度上限如下: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300 360

在达致上述建议年度上限时,本集团已计及以下因素:

(i) 与四川海底捞集团的过往交易金额及蜀海供应链集团对四川海底捞集团大部分仓储业务的收购;

(ii) 因经营成本(包括劳动力成本)上升导致每地块处理费率的预期上涨;及

(iii) 因海底捞集团连锁火锅餐厅预计扩张导致的该等仓库所存储及处理产品数量的估计增长。

订立四川海底捞仓储服务协议的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一直在使用四川海底捞集团的仓储及物流服务。考虑到四川海底捞集团的相关专长及所收取的服务费,董事认为四川海底捞仓储服务协议与本公司的业务及商业目标一致,且本集团可继续从与四川海底捞集团的合作中受益。

上市规则的涵义

四 川 海 底 捞 直 接 或 间 接 由 张 勇 先 生 及 舒 萍 女 士(本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持 有 约33.5%、由静远投资(其则由张勇先生及舒萍女士持有约68%)持有约50%及由施永宏先生(非执行董事长)及其妻子持有约16%。

因此,由於为本公司控股股东的联系人,四川海底捞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而根据上市规则,成都悦颐海(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四川海底捞之间的租赁安排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i)根据蜀海仓储服务协议及四川海底捞仓储服务协议将提供的服务性质相似及(ii)蜀海供应链及四川海底捞均为控股股东张勇先生及舒萍女士的联系人,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2(1)条及第14A.83条,蜀海仓储服务协议及四川海底捞仓储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将合并计算。因此,蜀海仓储服务协议及四川海底捞仓储服务协议的年度上限乃合并计算。

由於蜀海仓储服务协议及四川海底捞仓储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的合并计算建议年度上限的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0.1%但低於5%,因此四川海底捞仓储服务协议项下的建议年度上限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项下的申报、年度审核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C. 销售及经销

5. 海底捞总销售协议

日期:

2018年7月6日

订约方:

(1)颐海上海

(2)新加坡海底捞

年期

海底捞总销售协议的初始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为期两年。在符合上市规则及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海底捞总销售协议可不时再续期三年,除非各订约方於海底捞总销售协议年期内以书面同意作出终止;或海底捞总销售协议因适用法律法规规定、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或任何具管辖权的法院的判决或决定而被终止。在重续海底捞总销售协议时,订约方可根据当时情况修订协议的条款。

交易性质

(a) 销售海底捞定制产品

根据海底捞总销售协议的条款,本集团为海底捞集团用於其中国火锅餐厅的海底捞定制产品的独家供应商。於符合海底捞集团有关大规模生产及标准化的若干规定後及於确认所需类型或产品後,本集团将获确认成为海底捞集团用於其海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火锅餐厅的海底捞定制产品的独家供应商。然而,倘本集团未能满足所要求的产品数量或本集团所供应海底捞定制产品的质量不符合海底捞集团的规定,与本集团协商且在合理期限(不超过30天)内未得到解决的情况下,海底捞集团可委聘其他供应商。根据海底捞总销售协议,本集团可委聘合约制造商生产海底捞定制产品。

海底捞定制产品的销售乃以列明产品类别、购买数量、售价、付运日期等的个别订单为基准而进行。海底捞定制产品的售价应按照下文所列定价政策而厘定。

海底捞集团拥有海底捞定制产品配方(「海底捞集团配方」)的所有权,并授权本集团及本集团的合约生产商按免特许权使用费的基准以海底捞集团配方进行生产。本集团必须并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促使合约生产商:(i)对海底捞集团配方予以保密,及(ii)禁止向任何主要在中国从事火锅业务及市场份额超过0.5%的海底捞集团竞争对手销售所有使用该等配方的产品(惟海底捞集团作出书面同意除外)。

凡涉及海底捞集团与本集团合力对海底捞集团配方作出的任何升级改良,海底捞集团将会拥有该所有权,而本集团及其合约生产商将有权使用该升级配方以生产海底捞定制产品。就以该升级配方生产的产品的销售而言,根据海底捞总销售协议,有关订约方将会订立补充协议,以确认升级配方属海底捞集团与本集团共同努力的成果。

凡涉及本集团凭借自身努力对海底捞集团配方作出的任何升级改良,除非有关订约方另行协定,否则本集团将拥有该升级配方的所有权。倘本集团同意向海底捞集团供应以该升级配方生产的任何产品,根据海底捞总销售协议,有关订约方将会订立补充协议,以确认升级配方属本集团自身努力的成果及确认该升级配方的使用。

(b) 销售海底捞零售产品

根据海底捞总销售协议的条款,本集团是向海底捞集团供应用以在海底捞集团的火锅餐厅向顾客展示及出售的海底捞零售产品之独家供应商。海底捞零售产品按本集团自身的配方生产。海底捞集团不得向任何第三方经销商出售本集团的产品。

海底捞零售产品的销售乃以列明产品类别、购买数量、付运日期等的个别订单为基准而进行。按城市划分的海底捞零售产品售价每半年提供予海底捞集团。

(c) 销售小火锅产品

根据海底捞总销售协议的条款,本集团是向海底捞集团供应用以在海底捞集团的火锅餐厅向顾客展示及出售的小火锅产品的独家供应商。小火锅产品按合资公司自身的配方生产。海底捞集团不得向任何第三方经销商出售本集团的产品。用以销售的小火锅产品数量并无确定,但将由订约方厘定及协定。

定价基准

海底捞定制产品、海底捞零售产品及小火锅产品的销售价格由各方参考下列各项因素厘定。倘定价政策於未来有任何改变,本集团应完全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项下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a) 销售海底捞定制产品

海底捞定制产品的售价乃由订约双方经公平磋商并参考(i)过往销售价格、(ii)根据定价公式计算得出的向独立第三方经销商所作出售的估计整体净利率、(iii)生产成本,包括原材料成本、生产海底捞定制产品产生的销售及行政开支,及(iv)可资比较公司向独立第三方经销商出售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而厘定。经计及过往数据及预测估计,独立非执行董事将每半年定期检讨及重新评估海底捞定制产品的售价,并作出适当调整,以维持该等销售的净利率与向独立第三方经销商作出的销售的净利率相同。倘就海底捞定制产品产生的销售成本及开支出现任何大幅变动,本集团亦会调整售价。

(b) 销售海底捞零售产品

海底捞零售产品的售价应与本集团向独立第三方经销商提供的类似产品的定价政策一致,且由订约双方经公平磋商并参考(i)生产成本,包括原材料成本、生产海底捞零售产品产生的销售及行政开支,及(ii)类似产品的当时市价而厘定。独立非执行董事将每半年定期检讨及重新评估海底捞零售产品的售价及在生产成本出现任何重大变动时作出调整。

(c) 销售小火锅产品

小火锅产品的售价应由订约方於参考以下各项後经公平磋商厘定:(i)就生产小火锅产品所产生的生产成本(包括原材料成本)、销售及行政开支,及(ii)类似产品的当时市价而厘定。独立非执行董事将每半年定期检讨及重新评估小火锅产品的售价及在生产成本出现任何重大变动时作出调整。

支付条款

海底捞总销售协议项下的结算应按照双方商定的结算方式及时妥善办理。(a) 销售海底捞定制产品

就对中国火锅餐厅的销售而言,须於付运产品及出具发票後按月付款;就对海外火锅餐厅的销售而言,则按个别订单的购买量付款。

(b) 销售海底捞零售产品

款项於本集团付运产品及出具发票後按月作出。

(c) 销售小火锅产品

款项於本集团付运产品及出具发票後按月作出。

过往金额

下表载列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及截至2018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根据现有总销售协议向海底捞集团所作销售的过往金额以及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上限:

截至 截至

截至 截至 2018年 2018年

2016年 2017年 3月31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止三个月 止年度的

止年度 止年度 (未经审核) 年度上限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海底捞定制产品 579,921 891,638 265,010 1,526,000

海底捞零售产品 17,625 13,596 2,993 30,000

小火锅产品 零 99 260 13,700

总计 597,546 905,333 268,263 1,569,700

於本公告日期,实际交易金额并无超出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上限。

建议年度上限及厘定基准

本公司就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海底捞总销售协议的年度上限作出如下估计:

截至 截至

2019年 2020年

12月31日 12月31日

止年度 止年度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海底捞定制产品 2,269,600 3,462,700

海底捞零售产品 45,000 65,000

小火锅产品 23,300 39,600

总计 2,337,900 3,567,300

在达致海底捞定制产品及海底捞零售产品的上述建议年度上限时,本集团已计及以下因素:

(i) 与海底捞集团的历史交易金额;

(ii) 正如於2015年、2016年、2017年12月31日及2018年3月31日海底捞集团的门店数分别为146、176、273及304所显示,海底捞集团近年迅速扩张;海底捞集团门店同店业绩增长;

(iii) 本集团的收入於2013年至2017年大幅增加,主要归因於对海底捞集团的销售;及

(iv) 国内餐饮业增长。

在达致小火锅产品的上述建议年度上限时,本集团已计及以下因素:

(i) 与海底捞集团的历史交易金额;

(ii) 正如於2015年、2016年、2017年12月31日及2018年3月31日海底捞集团的门店数分别为146、176、273及304所显示,海底捞集团近年迅速扩张;海底捞集团门店同店业绩增长;及

(iii) 国内餐饮业以及自加热小火锅市场增长势头迅猛,市场前景广濶。

订立海底捞总销售协议的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的主要业务是研发、生产、经销及销售优质火锅底料、火锅蘸料及中式复合调味品。海底捞集团是中国最大的连锁火锅餐厅。作为海底捞集团在中国的唯一火锅底料产品供应商,本集团从与海底捞集团的合作中受益。本集团已与海底捞集团建立长期稳定关系。此种关系乃公平合理、对本集团的稳定经营及业务扩张有益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销售小火锅产品丰富了本集团现有产品范畴并扩大现有业务,预计会为本集团创造溢利增长来源。

上市规则的涵义

新加坡海底捞间接由控股股东张勇先生及舒萍女士持有约62.7%,并由施永宏先生及其妻子持有29.7%。

因此,由於为本公司控股股东的联系人,新加坡海底捞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而根据上市规则,本集团与海底捞集团之间的销售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i)根据海底捞总销售协议及蜀海销售协议将销售的产品性质相似及(ii)新加坡海底捞及蜀海供应链均为控股股东张勇先生及舒萍女士的联系人,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2(1)条及第14A.83条,海底捞总销售协议及蜀海销售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将合并计算。因此,海底捞总销售协议及蜀海销售协议的年度上限乃合并计算。

由於合并计算交易的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5%,海底捞总销售协议项下的建议年度上限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项下的申报、年度审核、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6. 蜀海销售协议

日期:

2018年7月6日

订约方:

(1)蜀海供应链

(2)颐海上海

年期

蜀海销售协议的初始期限由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为期两年。在遵守上市规则及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蜀海销售协议可不时再续期三年,除非颐海上海於协议期限届满前向 蜀海供应链发出一个月书面通知。在重续蜀海销售协议时,订约方可根据当时情况修订协议的条款。

交易性质

根据蜀海销售协议的条款,本集团将为蜀海供应链集团的餐饮服务供应商供应客户定制的产品(「蜀海定制产品」)及针对零售市场的产品(「蜀海零售产品」)。蜀海定制产品及蜀海零售产品将由蜀海供应链集团向其餐饮服务供应商客户进行出售及经销。蜀海供应链集团不得将本集团的产品售予任何第三方经销商或任何零售渠道,并须确保其客户不会向任何第三方经销商销售本集团的产品。本集团将每半年按城市向蜀海供应链集团提供所有蜀海定制产品及蜀海零售产品的价格表。蜀海定制产品及蜀海零售产品的售价乃基於下文所载的定价政策厘定。蜀海定制产品及蜀海零售产品将按个别订单基准进行销售,订单列明产品类型、采购量、交付日期等。

定价基准

蜀海定制产品及蜀海零售产品的销售价格须由各方参考多项因素而厘定,有关详情於下文进一步披露。本集团将每半年检讨及重新评估售价及作出调整(如有必要)。检讨及调整(如有)将由独立非执行董事作出。倘定价政策於未来有任何改变,本集团应完全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项下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a) 销售蜀海定制产品

就蜀海定制产品而言,售价乃由订约双方经公平磋商并参考(i)过往销售价格;(ii)根据定价公式计算得出的向独立第三方经销商所作出售的估计整体净利率,(iii)生产成本,包括原材料成本、生产有关蜀海定制产品产生的销售及行政开支,及(iv)可资比较公司向独立第三方经销商出售类似产品的市场价格而厘定。

经计及过往数据及预测估计,独立非执行董事每半年定期检讨及重新评估蜀海定制产品的售价,并作出适当调整,以维持该等销售的净利率与本集团向独立第三方经销商作出的销售的净利率相同。若就蜀海定制产品产生的销售成本及开支发生任何重大变动,本集团亦会调整售价。

(b) 销售蜀海零售产品

就蜀海零售产品而言,售价应与本集团向独立第三方经销商提供的类似产品的定价政策一致,且由订约方经公平磋商并参考(i)就生产蜀海零售产品产生的生产成本(包括原材料成本、销售及行政开支)及(ii)类似产品的当时市价而厘定。独立非执行董事每半年定期检讨及重新评估蜀海零售产品的售价及在生产成本出现重大变动时作出调整。

支付条款

蜀海供应链集团须於付运产品及本集团出具交付发票後按月付款。

过往金额

下表载列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及截至2018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根据现有蜀海销售协议向蜀海供应链集团所作销售的过往金额以及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上限:

截至 截至

截至 截至 2018年 2018年

2016年 2017年 3月31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止三个月 止年度的

止年度 止年度 (未经审核) 年度上限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蜀海定制产品 4,099 8,469 3,790 12,000

蜀海零售产品 555 306 212 680

总计 4,654 8,775 4,002 12,680

於本公告日期,实际交易金额并无超出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上限。

建议年度上限及厘定基准

本公司就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蜀海销售协议的年度上限作出如下估计:

截至 截至

2019年 2020年

12月31日 12月31日

止年度 止年度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蜀海定制产品 18,600 27,900

蜀海零售产品 1,060 1,600

总计 19,660 29,500

在达致蜀海定制产品的上述建议年度上限时,本集团已计及以下因素:

(i) 本集团过往向蜀海供应链集团销售的蜀海定制产品,包括销量及售价;

(ii) 根据定价公式计算得出的向独立第三方经销商所作出售的估计整体净利率;

(iii) 本集团就生产蜀海定制产品产生的现有生产成本及开支;及

(iv) 估计对蜀海定制产品的需求增加。蜀海供应链已正拓展其客户基础,预期将导致本集团的蜀海定制产品的需求有所上升。

在达致蜀海零售产品的上述建议年度上限时,本集团已计及以下因素:

(i) 本集团过往向蜀海供应链集团销售的蜀海零售产品数量;

(ii) 本集团向独立第三方经销商销售的类似产品的现行市价;

(iii) 本集团就生产蜀海零售产品所产生的现有生产成本及开支;及

(iv) 对蜀海零售产品的估计需求。蜀海供应链已正拓展其客户基础,预期将导致本集团的蜀海零售产品的需求有所上升。

订立蜀海销售协议的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向多名第三方餐饮服务供应商供应调味品,并计划进一步扩展定制服务,扩大对更多餐饮服务客户的销售。蜀海供应链主要从事向餐饮服务供应商提供仓储及物流服务。其广泛的客户网络使本集团能够接洽潜在餐饮服务客户,为消费者接触本集团的产品及推广本集团的品牌形象提供更多机会。

上市规则的涵义

蜀海供应链间接由控股股东张勇先生及舒萍女士及彼等的联系人持有约52.17%,并由施永宏先生及其妻子持有24.65%。

因此,由於为本公司控股股东的联系人,蜀海供应链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而根据上市规则,蜀海销售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由於(i)根据海底捞总销售协议及蜀海销售协议将销售的产品性质相似及(ii)新加坡海底捞及蜀海供应链均为控股股东张勇先生及舒萍女士的联系人,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2(1)条及第14A.83条,海底捞总销售协议及蜀海销售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将合并计算。因此,海底捞总销售协议及蜀海销售协议的年度上限乃合并计算。

由於合并计算交易的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5%,蜀海销售协议项下的建议年度上限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项下的申报、年度审核、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II. 与合资公司买卖产品

1. 背景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7年9月18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向合资公司出售火锅底料产品及自合资公司购买小火锅产品。

如该公告所披露,颐海上海与合资公司於2017年9月18日所订立的现有产品互供框架协议,据此,(i)颐海上海(为其本身及代表其附属公司,合资公司除外)同意向合资公司出售火锅底料产品,用作生产小火锅产品的原材料;及(ii)合资公司同意向颐海上海及其附属公司出售小火锅产品。现有产品互供框架协议年期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

本公司拟於2020年8月31日後继续与合资公司订立类似性质的交易。因此,於2018年7月6日,颐海上海与合资公司订立产品互供框架协议,其性质与现有产品互供框架协议下的交易相似,年期自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为期四个月。

产品互供框架协议将於根据适用上市规则自相关授权机构(包括董事会及╱或股东(如必要))获得产品互供框架协议及其项下建议年度上限的批准後生效。产品互供框架协议的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2. 产品互供框架协议

日期:

2018年7月6日

订约方:

(1)颐海上海

(2)合资公司

年期

产品互供框架协议的初始期限由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为期四个月。在遵守上市规则及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产品互供框架协议可不时再续期三年,除非颐海上海於协议期限届满前向合资公司发出一个月书面通知。重续产品互供框架协议时,订约方可根据当时情况修订协议的条款。

交易的性质

根据产品互供框架协议,(a)颐海上海(为其本身及代表其附属公司,合资公司除外)同意向合资公司出售火锅底料产品,用作生产小火锅产品的原材料;及(b)合资公司同意向颐海上海及其附属公司(合资公司除外)出售小火锅产品。(a)出售予合资公司的火锅底料产品及(b)出售予颐海上海的小火锅产品的数量并无在产品互供框架协议中厘定,但将由相关订约方不时协商厘定。

於产品互供框架协议当前年期内,颐海上海与合资公司可根据符合产品互供框架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就买卖火锅底料产品及小火锅产品不时订立独立协议。

定价基准

火锅底料产品的售价及小火锅产品的购买价须由订约方参考多项因素而厘定,有关详情於下文进一步披露。如一方拟调整前述价格,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a) 销售火锅底料产品

火锅底料产品的售价应由订约方於参考以下各项後经公平磋商厘定:(i)本集团就生产产品所产生的现行生产成本及开支,及(ii)可比较公司出售类似产品的市价。

(b) 购买小火锅产品

小火锅产品的购买价应由订约方於参考以下各项後经公平磋商厘定:(i)就生产小火锅产品所产生的生产成本(包括原材料成本)、销售及行政开支,及(ii)类似产品的当时市价。

支付条款

产品互供框架协议项下的结算应按照双方商定的结算方式及时妥善办理,并在次月结清。

过往金额

下表载列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及截至2018年3月31日止三个月向合资公司出售火锅底料产品及购买小火锅产品的过往金额以及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及截至2020年8月31日止八个月的年度上限:(略)

於本公告日期,实际交易金额并无超出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上限。

建议年度上限及厘定基准

本公司估计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四个月产品互供框架协议的上限及由此得出的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上限如下:

截至2020年 截至2020年

12月31日 12月31日

止四个月 止年度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出售火锅底料产品 12,800 25,600

购买小火锅产品 165,533 331,066

总计 178,333 356,66

在达致出售火锅底料产品的上述建议年度上限时,本集团已计及以下因素:有关出售火锅底料产品的年度上限按小火锅产品的预计需求量厘定。由於火锅底料产品将用作生产小火锅产品的原材料,前者的需求量与後者的市场需求成直接比例,相关资料载於下文。

在达致购买小火锅产品的上述建议年度上限时,本集团已计及以下因素:

(i) 预期市场需求,尤其是本公司已考虑到秋冬季火锅的季节消费模式;

(ii) 类似产品的现行市价;

(iii) 合资公司就生产小火锅零售产品时产生的现有生产成本及开支;及

(iv) 国内餐饮业以及自加热小火锅产品市场增长势头迅猛,市场前景广阔。

订立产品互供框架协议的理由及裨益

自加热小火锅产品为可在零售市场买卖及可在线上线下销售渠道销售的便携即食性新产品,其已成为本集团一项新业务。

透过向合资公司出售火锅底料产品,本公司可进一步保证合资公司生产的小火锅产品能够达到令人满意之质量。

本集团之後向客户出售从合资公司购买的小火锅产品预期将为本集团创造新的收入来源及盈利增长,因为小火锅产品为本集团的新产品。

上市规则的涵义

合资公司目前为本公司持有60%股权的非全资附属公司。由於合资公司由新派上海拥有40%股权,而新派上海由(i)控股股东张勇先生及舒萍女士控制约62.70%股权,及(ii)施永宏先生(非执行董事长)及其妻子控制约29.7%股权,因此合资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连附属公司。因此,就上市规则而言,产品互供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向合资公司出售火锅底料产品(用作生产小火锅产品的原材料)与其後购买小火锅产品相关,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2(1)条及第14A.83条,产品互供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出售及购买交易将合并计算并将其视为一项交易处理。因此,有关(i)出售火锅底料产品及(ii)购买小火锅产品的年度上限合并计算。由於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5%,因此产品互供框架协议项下的建议年度上限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项下的申报、年度审核、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III. 董事确认

框架协议及产品互供框架协议由协议订约方按公平原则磋商协定。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框架协议及产品互供框架协议乃於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及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除海底捞总销售协议、蜀海销售协议及产品互供框架协议项下的建议年度上限外,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截至 2020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各年,相关框架协议项下的建议年度上限属公平合理及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於收到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後,独立非执行董事将就海底捞总销售协议、蜀海销售协议及产品互供框架协议项下的建议年度上限形成意见。

就框架协议而言,除张勇先生、舒萍女士及施永宏先生外,概无董事拥有任何重大权益或须就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就产品互供框架协议而言,除党春香女士(为合资公司的董事长)、张勇先生、舒萍女士及施永宏先生外,概无董事拥有任何重大权益或须就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IV. 独立股东批准

股东特别大会将予召开以考虑及酌情批准海底捞(蜀海)及合资公司持续关连交易(包括其各自的建议年度上限)。

根据上市规则,张勇先生、舒萍女士及施永宏先生及其各自的联系人於海底捞总销售协议及蜀海销售协议中拥有重大权益,将在股东特别大会上就分别批准海底捞总销售协议及蜀海销售协议的普通决议案放弃投票。

根据上市规则,党春香女士、张勇先生、舒萍女士及施永宏先生及其各自的联系人於产品互供框架协议中拥有重大权益,将在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批准产品互供框架协议的普通决议案放弃投票。

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的独立董事委员会已经成立,以就海底捞(蜀海)及合资公司持续关连交易(包括其各自的建议年度上限)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为此,第一上海融资有限公司已获委聘为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的独立财务顾问。

本公司预期将於2018年7月27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一份通函,载有(其中包括)海底捞(蜀海)及合资公司持续关连交易的进一步资料、独立董事委员会致独立股东的函件(载有其推荐意见)、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的意见函件连同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批准海底捞(蜀海)及合资公司持续关连交易(包括其各自的建议年度上限)的通告。

V. 有关各订约方的资料

颐海上海主要在中国从事复合调味品的销售。

成都悦颐海主要从事调味品的生产和销售。

合资公司主要从事小火锅产品的生产及销售。

本集团主要在中国从事复合调味品的生产及销售。

四川海底捞主要从事投资谘询和企业管理。

新加坡海底捞及其附属公司主要在中国及海外国家从事火锅餐厅业务以及其他附加业务。

蜀海供应链及其附属公司主要从事提供储存及物流服务业务。

VI.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联系人」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成都租赁协议」 指 成都悦颐海与四川海底捞於2018年7月6日订立的租赁协议,内容有关四川海底捞向成都悦颐海租赁一幅土地连同其上的物业及装置物

「成都悦颐海」 指 成都悦颐海商贸有限公司,一家於2014年4月28日在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本公司」 指 颐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持续关连交易」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控股股东」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现有协议」 指 现有成都租赁协议、现有蜀海仓储服务协议、现有海底捞仓储服务协议、现有总销售协议及现有蜀海销售协议的统称

「现有成都租赁协议」指 成都悦颐海与四川海底捞於2015年12月1日订立的租赁协议(经日期为2016年1月5日的补充协议补充),内容有关四川海底捞向成都悦颐海租赁一幅土地连同其上的物业及装置物

「现有产品互供框架协议」指 颐海上海与合资公司於2017年9月18日订立的火锅底料产品销售协议(内容有关颐海上海及其附属公司向合资公司出售火锅底料产品)及合资公司与颐海上海於2017年9月18日订立的自加热小火锅产品销售协议(内容有关合资公司向颐海上海及其附属公司出售小火锅产品)的统称

「现有海底捞仓储服务协议」指 颐海上海与四川海底捞於2016年6月24日订立的仓储服务协议,内容有关四川海底捞集团向本集团提供仓库设施及相关服务

「现有总销售协议」 指 新加坡海底捞与颐海上海於2016年6月24日订立的总销售协议(经日期分别为2017年9月18日及2018年3月22日的两份补充总销售协议补充),以规管本集团向海底捞集团销售海底捞定制产品、海底捞零售产品及小火锅产品

「现有蜀海销售协议」指 颐海上海与蜀海供应链於2016年6月24日订立的销售协议,内容有关本集团向蜀海供应链集团销售火锅底料产品、火锅蘸料产品及其他复合调味品

「现有蜀海仓储服务协议」指 颐海上海与蜀海供应链於2016年6月24日订立的仓储服务协议,内容有关蜀海供应链集团向本集团提供仓库设施及相关服务

「股东特别大会」 指 本公司为考虑及酌情批准海底捞(蜀海)及合资公司持续关连交易而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

「框架协议」 指 成都租赁协议、蜀海仓储服务协议、四川海底捞仓储服务协议、海底捞总销售协议及蜀海销售协议的统称

「产品互供框架协议」指 颐海上海与合资公司於2018年7月6日订立的火锅底料产品销售协议(内容有关颐海上海及其附属公司向合资公司出售火锅底料产品)及合资公司与颐海上海於2018年7月6日订立的自加热小火锅产品销售协议(内容有关合资公司向颐海上海及其附属公司出售小火锅产品)的统称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海底捞(蜀海)及合资公司持续关连交易」指 根据(i)海底捞总销售协议向海底捞集团销售海底捞定制产品、海底捞零售产品及小火锅产品,(ii)本集团向蜀海供应链集团销售火锅底料产品、火锅蘸料产品及其他复合调味品,及(iii)根据产品互供框架协议向合资公司出售火锅底料产品及购买小火锅产品的统称

「海底捞定制产品」 指 本集团使用海底捞集团拥有的配方制成并在其火锅餐厅使用的火锅底料及中式复合调味品

「海底捞集团」 指 新加坡海底捞及其附属公司,其主要业务为在中国及海外国家经营连锁火锅餐厅

「海底捞总销售协议」指 新加坡海底捞与颐海上海之间订立的日期为2018年7月6日的总销售协议,以规管本集团向海底捞集团销售海底捞定制产品、海底捞零售产品及小火锅产品

「海底捞零售产品」 指 本集团使用本集团拥有的配方制成的零售火锅底料、火锅蘸料及中式复合调味品,在海底捞集团火锅餐厅向消费者展示及销售,与本集团通过独立第三方经销商销售的产品相同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董事委员会」 指 董事会下辖的独立委员会,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即邱家赐先生、钱明星先生及叶蜀君女士,乃为就海底捞(蜀海)及合资公司持续关连交易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而成立

「独立财务顾问」 指 第一上海融资有限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可从事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为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有关海底捞(蜀海)及合资公司持续关连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独立股东」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而(i)就在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海底捞总销售协议而言,指除张勇先生、舒萍女士、施永宏先生及其各自的联系人以外的股东,(ii)就在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蜀海销售协议而言,指除张勇先生、舒萍女士、施永宏先生及其各自的联系人以外的股东,及(iii)就在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产品互供框架协议而言,指除党春香女士、张勇先生、舒萍女士及施永宏先生及其各自的联系人以外的股东

「静远投资」 指 简阳市静远投资有限公司,一家於2009年3月13日在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张先生及舒女士(控股股东)持有68%及由施永宏先生(非执行主席)及其妻子持有32%

「合资公司」 指 馥海(上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国成立的公司,为本公司拥有60%股权的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招股章程」 指 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的招股章程

「人民币」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001美元的普通股

「蜀海销售协议」 指 颐海上海与蜀海供应链之间订立的日期为2018年7月6日的销售协议,内容有关本集团向蜀海供应链集团销售火锅底料产品、火锅蘸料产品及其他复合调味品

「蜀海供应链」 指 蜀海(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一家於2014年6月3日在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间接由控股股东张勇先生及舒萍女士及其联系人持有约52.17%及由施永宏先生及其妻子持有约24.65%

「蜀海供应链集团」 指 蜀海供应链及其附属公司

「蜀海仓储服务协议」指 颐海上海与蜀海供应链之间订立的日期为2018年7月6日的仓储服务协议,内容有关蜀海供应链集团向本集团提供仓储设施及相关服务

「四川海底捞」 指 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国成立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或间接由张勇先生及舒萍女士(控股股东)持有约33.5%、由静远投资持有约50%及由施永宏先生(非执行主席)及其妻子持有约16%

「四川海底捞集团」 指 四川海底捞及其附属公司

「四川海底捞仓储服务协议」指 颐海上海与四川海底捞於2018年7月6日订立的仓储服务协议,内容有关四川海底捞集团向本集团提供仓库设施及相关服务

「新加坡海底捞」 指 HAI DI LAO HOLDINGS PTE. LTD.,一家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间接由张勇先生及舒萍女士(控股股东)持有约62.7%及由施永宏先生(非执行主席)及其妻子持有约29.7%

「小火锅产品」 指 合资公司将予生产及销售的自加热小火锅产品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主要股东」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新派上海」 指 新派(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由张勇先生及舒萍女士控制约62.70%股权及由施永宏先生(非执行董事)及其妻子控制约29.7%股权

「颐海上海」 指 颐海(上海)食品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成立的外资企业,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