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颐海国际於2018年4月27日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的投票表决结果

2018-04-27 19:58:00

兹提述颐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均为2018年4月12日的通函(「该通函」)及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该通告」)。股东特别大会於2018年4月27日(星期五)下午二时三十分假座中国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中路恒松园松雷写字楼6号楼2楼会议室206举行。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应与该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股东特别大会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於股东特别大会召开当日,已发行股份及赋予持有人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就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的决议案表决的股份总数为1,046,900,000股。出席股东特别大会的股东或股东委任代表合共代表409,992,248股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占截至股东特别大会日期止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39.16%。

诚如该通函所载,张勇先生与其妻子舒萍女士直接及间接持有新加坡海底捞的约62.7%。施永宏先生与其妻子持有新加坡海底捞的约29.7%。张勇先生、舒萍女士及施永宏先生及彼等各自的联系人(合共持有549,790,513股股份,相当於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约52.52%)须并已遵守规定在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批准新持续关连交易的普通决议案(即下文第1项决议案)放弃投票。因此,赋予独立股东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第1项决议案表决的股份总数为497,109,487股,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约47.48%。出席股东特别大会的独立股东或股东委任代表合共代表409,992,248股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占截至股东特别大会日期止赋予独立股东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就第1项决议案表决的股份总数约82.48%。

经董事会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得资料及所信,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所有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就任何决议案表决未受任何限制,概无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考虑的事宜上拥有重大利益,并须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投票。概无本公司股份赋予持有人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但根据上市规则第13.40条所载须放弃表决赞成。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股东须根据上市规则就於股东特别大会提呈之决议案放弃投票。概无股东於通函中表示有意就於股东特别大会提呈之决议案投票反对或放弃投票。

本公司之香港证券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获委任为於股东特别大会上进行投票表决的监票人。於股东特别大会上通过的决议案的投票表决结果载列如下:

普通决议案 赞成(%) 反对(%)

(1) 批准、追认及确认对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409,992,248 0

HAI DI LAO HOLDINGS PTE. Ltd(. 「新加坡海底 (100.00%) (0.00%)

捞」)及颐海(上海)食品有限公司(「颐海上海」)之间

订立日期为2016年6月24日的总销售协议(并经日期

为2017年9月18日的补充协议补充)的条款作出的建

议修订(如新加坡海底捞与颐海上海订立日期为2018

年3月22日的第二份补充总销售协议中所载述),以

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事项(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载

的普通决议案第1项。

由於超过50%票数赞成上述第1项普通决议案,因此该普通决议案获正式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