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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非执行董事

2020-03-20 00:00:00

1. 非执行董事辞任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董事会(「董事会」)接获肖京喜先生(「肖先 生」)的辞呈,彼因工作调整而辞任本行非执行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根据本行公司章程,如因董事于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数目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影响本行正常经营时,在改选出的新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行公司章程,履行董事职务(「最低法定人数要求」)。肖京喜先生的辞任将导致本行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本行章程规定的最低法定人数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将召开股东大会补选董事。为保障董事会的正常运行,在监管部门核准新任董事任职资格前,肖京喜先生将继续履行董事职责。肖京喜先生的辞任将自监管部门核准新任董事任职资格之日生效。 肖先生确认彼与本行及董事会之间并无意见分歧,且没有任何其他事宜须知会本行股东。 董事会谨此对肖先生在任期间对本行作出的贡献及支持,致以衷心谢意。 2. 建议委任非执行董事 董事会建议委任董光沛女士(「董女士」)及王顺龙先生(「王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根据本行公司章程,上述建议委任董女士及王先生为非执行董事须经本行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批准,亦须获中国银保监会天津监管局正式批准其资格。 董女士及王先生的详情载列如下: 董光沛女士,39岁。彼自2020年1月起担任天津保税区投资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执行董事及总经理。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担任天津保税区投资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执行董事及副总经理。2019年9月至2019年10月担任天津保税区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担任天津保税区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1年1月至2018年8月,董女士先后于天津保税区投资有限公司担任投资专员、投资主管及审核部部长;2010年1月至2010 年12月,董女士于天津滨海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任销售部主管;2005 年5月至2009年12月,董女士于天津天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任销售部主 管;2004年12月至2005年5月,董女士于合富辉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担任销售主管;2004年3月至2004年11月,董女士于天津顺驰融信置地有限公司担任销售管理部主管。 除上述任职外,董女士自2019年11月起担任天津天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1671.HK)的董事及自2018年12月起担任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965.SZ)的监事。 董女士2003年7月毕业于天津财经学院金融系金融学专业,获得经济学学士 学位。2012年12月,董女士自天津财经大学金融系国际金融专业毕业,获得经济学硕士学位。董女士具备高级经济师资格。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截至本公告日期,董女士确认(i)彼于过去三年并无于本行或其附属公司担任任何职位,亦无于其他上市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董事或监事;(ii)彼与本行任何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主要或控股股东并无任何关係;及(iii)彼并无于本行股份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章)第XV部所界定的任何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并无涉及委任董女士而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v)段须予披露之任何其他事宜,且并无其他事项须提请本行股东注意。 董女士于本行非执行董事任期内将不会收取本行董事酬金及╱或津贴。董女士将在其委任获批准后与本行订立服务合约,而其任期将由中国银保监会天津监管局正式批准其资格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当日为止。 王顺龙先生,43岁。彼自2020年1月起担任天津渤海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于2016年11月至2020年1月,王先生先后担任天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长、财务部部长及副总经济师;2012年3月至2016年11月,王先生先后担任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及总会计师;2008年3 月至2012年3月,王先生先后担任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资产部 部长、副总会计师及总经理助理;2000年7月至2008年3月,王先生先后担任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保温管厂财务负责人、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及副总会计师。 王先生于1996年9月至2000年7月就读于上海理工大学,获得管理学学士学位,并具备高级会计师资格。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截至本公告日期,王先生确认(i)彼于过去三年并无于本行或其附属公司担任任何职位,亦无于其他上市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董事或监事;(ii)彼与本行任何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主要或控股股东并无任何关係;及(iii)彼并无于本行股份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章)第XV部所界定的任何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并无涉及委任王先生而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v)段须予披露之任何其他事宜,且并无其他事项须提请本行股东注意。 王先生于本行非执行董事任期内将不会收取本行董事酬金及╱或津贴。王先生将在其委任获批准后与本行订立服务合约,而其任期将由中国银保监会天津监管局正式批准其资格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当日为止。 本行将于适当时间向本行股东寄发一份通函,当中载有有关(其中包括)建议委任董女士及王先生为本行非执行董事的详情,以及本行的股东大会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