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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性公告 金融债券发行方案

2022-04-25 00:00:00

2019年2月15日,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发行金融债的议案》,同意本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金融债券,并授权高级管理层全权办理发行金融债券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多品种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等事宜,高级管理层有权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发行方案等有关事项进行调整。上述债券发行事宜及相关授权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2021年2月10日,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发行金融债券董事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董事会批准发行金融债券董事会决议有效期自董事会原批准的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24个月,即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2月24日,除上述延长决议有效期外,原议案的其他条款和内容不变。

在此期间,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天津监管局批准,分别于2019年12月25日和2020年1月20日,完成合计人民币100亿元金融债券的发行。

2020年,本行高级管理层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金融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力度,提升本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实施主动负债管理,根据董事会的上述授权,在董事会批准的上述金融债的剩余人民币200亿元额度内,于2020年4月7日经过行长办公会2020年第八次会议审议批准《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债券的议案》,对原发行方案进行了调整,计划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券和不超过100亿元的普通金融债券。其中人民币100亿元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券发行已于2020年7月2日得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向本行出具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银许准予决字[2020]第29号)。

2021年6月,中国银保监会颁佈了《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天津监管局受理了本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券的申请,向本行提出,依据上述公司治理准则,银行发行公司债券事项应属于股东大会职权,且不得授予董事会等机构行使。本行持股3%以上的一家股东按照本行章程有关临时提案的相关规定,提议将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上述议案作为临时议案提交拟于2022年5月18日召开的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22年4月25日,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提案,同意将《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发行金融债的议案》作为临时议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金融债券具体发行条款如下:

(I)发行规模:不超过300亿元人民币(含300亿),并符合各监管部门及相关法律法规对金融债券发行上限的要求,最终发行规模以监管部门审批金额为准。

(II)发行期限:不超过五年(含五年)。根据市场情况,选择发行期限。

(III)发行批次:根据市场状况,择优选择分期发行或一次性发行。

(IV)债券利率:根据金融债券发行时境内市场情况依照金融债券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V)担保机制:采用无担保形式发行。

(VI)发行方式:采用公开发行方式,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全体成员发行或通过主承销商组建承销团以簿记建档方式发行。

(VII)发行对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

(VIII)募集资金用途:金融债券募集资金将用于保持整体负债规模稳定,优化负债结构,用于符合授信政策的优质资产项目,以及响应国家京津冀一体化的战略需要,国企混改等需求。

为有效协调本次金融债券及发行过程中的具体事宜,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高级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金融债券发行的一切相关事宜。授权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具体发行数量和方式,是否一次、多次或分期发行及多品种发行,各次、各期及各品种具体发行条款,计息方式及利率水平,定价方式、发行安排及募集资金用途,申请债券上市流通,安排债券还本付息等与本次金融债券发行、上市有关的全部事宜。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依据有关主管机关的意见、政策变化、和╱或市场条件的变化,对上述金融债券的发行方案,或与本次金融债券发行、上市有关的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发行有关决议的有效期限:自股东大会批准债券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发行金融债券需经(其中包括)股东大会批准并经监管机构核准后方可实施及视市场情况而定。

一份载有金融债券发行方案详情的补充通函将适时派送予本行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