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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公告

2020-10-16 00:00:00

兹提述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日期为 2020年 10月 16日之公告(「 该公告」)及本行日期为 2020年10月 16日载有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之通函(「股东大会通函」),内容有关变更外部审计机构。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股东大会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由于文书错误,本行谨此澄清该公告及股东大会通函第 5 页有关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2021 年度国内及国际财务报表的审计费用以及国际半年度财务报表的审阅费用约为人民币498百万元应修订为「约为人民币498万元」。

除上述所披露者外,该公告及股东大会通函所载的所有其他资料均正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