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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向一间附属公司注资的须予披露交易

2021-11-25 00:00:00

注资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21年10月19日的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作为买方)与相关卖方订立有关该等收购事项的该等购股协议。根据该等购股协议,本公司已合共收购晋江汇鑫15%股权,总代价约为人民币33.3百万元(相当于约港币40.7百万元)。该等收购事项尚未完成。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合共持有晋江汇鑫57.5%股权。

于2021年11月25日举行的董事会会议上,董事会已议决本公司将向晋江汇鑫作出注资人民币130.2百万元(相当于约港币158.8百万元)。于该等收购事项及注资完成后,晋江汇鑫的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200.0百万元增加至人民币320.0百万元,而晋江汇鑫82.8%股权将由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士持有。晋江汇鑫将仍为本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而其财务业绩将继续与本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综合入账。

上市规则的涵义

按个别基准计算,注资所涉及其中一个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在与该等收购事项合併计算时,注资所涉及其中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该等交易(不论按个别基准或合併基准计算)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的通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