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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2作出的交易披露之澄清公告

2019-08-01 00:00:00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作出。

兹提述由招银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招银国际财务」或「第一被告」)提交的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一日根据公司收购及合併守则规则22作出的就南方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的股份的交易披露(「规则22披露」)。规则22披露指明Lavender Row Limited(「相关股东」)未能偿还其贷款,因此招银国际财务已强制变卖部分本公司的股份(「股份」)。

本公司谨此知会股东及公众投资者,于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相关股东(作为原告人)已经向招银国际财务(作为第一被告人)及招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作为第二被告人)(「第二被告」)送达传讯令状并已注明其申索(「申索」),提出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已违反与相关股东签订的若干协议并已不当地出售作为抵押品质押予第一被告的160,000股份。有关事项已以诉讼编号HCA1358/2019送交存档。

本公司瞭解相关股东已(i)与第一被告(作为贷款(「贷款」)的借款人)签订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的贷款协议(「贷款协议」),(ii)与第一被告(作为借款人)及第二被告(作为受托人)签订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的托管协议,相关股东据此向第二被告存放其拥有的部分本公司之股份(截至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为236,294,000股),以及(iii)与第一被告签订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三日的股份质押协议,把143,600,000本公司之股份以第一固定押记形式抵押予第一被告为贷款提供抵押。

根据申索,第一被告已于二零一八年五月十日发出还款通知书(「第一份通知」),并通过要求相关股东在支付限期到期前、在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前偿还第二期本金(金额为3,084,295.00美元)及预付第三期本金的利息(金额为1,776,062.58美元)(合称「应付总额」),在未付出代价的情况下试图更改贷款协议。如第一份通知不曾被发出,根据贷款协议,第二期本金及第三期本金的预付利息应分别于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及二零一九年三月三日支付。

虽然相关股东并无于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前支付应付总额,但其已根据第一被告向其发出的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三月四日的第二份还款通知书(「第二份通知」)所载列的条款及条件于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九日向第一被告完全缴付贷款协议项下的相关本金及预付利息,而该份通知书要求相关股东于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前支付应付总额。相关股东亦根据第二份通知提供人民币10,000,000.00元的额外抵押,而该份通知书构成一份附属协议以及对贷款协议作出的修订。因此,相关股东强烈指出在贷款协议下并无发生违约事件以及并无理据支持第一被告强制变卖股份。

本公司亦瞭解,于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就相关股东申请(「申请」)继续在民事诉讼(HCA1358/2019)(该民事诉讼以传讯令状开始)中获得的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的单方面临时禁令,相关股东、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签订同意传票,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已按照该传票的条款作出命令(「命令」)。命令的主要条款概要载列如下:

(1)直至审讯后或法庭作出进一步命令前,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承诺,

(a)彼等不得,无论由其本身、其僱员、代理人、高级职员或其他任何人买卖、进行或促成进行任何交易以销售、处置或转让由相关股东实益拥有并由第二被告以托管形式持有的任何或部分本公司之股份(截止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为236,294,000本公司之股份,「相关股份」,其中143,440,000股份已经以第一固定押记形式抵押予第一被告);及

(b)第一被告须立即撤回令任何人士(包括但不限于第二被告)买卖或处置相关股份的所有预设指示(如有)。

(2)无限期押后申请(可随时恢复该申请)。

倘(a)相关股东通过其记录在案的代理律师书面同意;及╱或(b)于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后,在贷款协议项下发生违约事件,上述承诺则不再适用。

继续暂停股份买卖

本公司之股份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起已暂停买卖并将继续暂停买卖以待刊发进一步通告。

基于以上情况,本公司促请其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并注意规则22披露所载之交易披露可能为不完整及不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