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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业控股本公司股份根据新交所上市手册第1307及1309条自新交所主板上市名单中自愿除牌之建议 - 於2018年7月24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之结果

2018-07-24 19:54:00

1. 绪言

伟业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兹提述:

a. 本公司与美艺控股有限公司(「收购人」)於2018年3月13日共同刊发的联合公告(「联合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股份自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新交所」)主板上市名单中自愿除牌(「除牌」)之建议,以及中国银河国际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及施霖高诚企业融资(股份)有限公司(统称(「联席财务顾问」)代表收购人建议有条件要约(「退市要约」),以收购本公司股本中的全部已发行普通股(收购人已拥有、控制或同意收购的股份除外);

b. 本公司与收购人於2018年4月3日共同刊发的联合公告,内容有关向新加坡证券业理事会(「证券业理事会」)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企业融资部执行董事或执行董事的任何代表(「执行人员」)递交申请,将有关退市要约及除牌的通函及退市要约函件的寄发时间自2018年4月3日延迟至2018年5月31日;

c. 本公司与收购人於2018年5月3日共同刊发的联合公告,内容有关退市要约及除牌的每月更新资料;

d. 本公司与收购人於2018年5月31日共同刊发的联合公告,内容有关向执行人员递交申请,将有关退市要约及除牌的通函及退市要约函件的寄发时间自2018年5月31日延迟至2018年6月29日;及

e. 本公司日期为2018年6月15日的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收到新交所函件,告知新交所并不反对除牌,惟须遵守新交所上市手册第1307及1309条。

新交所的决定不可当作对除牌及退市要约之利弊的指示。

f. 本公司於2018年6月20日发布之通函,内容有关退市要约及除牌(「通函」);

g. 联席财务顾问代表收购人於2018年6月20日发布的有关退市要约及除牌的退市要约函件(「退市要约函件」);

h. 收购人与本公司於2018年6月20日共同刊发的公告,内容有关向本公司股东寄发该通函及退市要约函件。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本公告所用词汇与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2. 於2018年7月24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投票结果

董事会谨此宣布,於2018年7月24日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上,日期为2018年6月20日的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载除牌决议案根据新交所上市手册第1307条的规定以投票方式表决,且获股东正式批准及通过。

於股东特别大会日期,本公司已发行合共196,133,152股股份。概无股东於通函内表明其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投票或投票反对除牌决议案的意向。

诚如通函所披露,根据不可撤销承诺,承诺股东已(其中包括)承诺就合共131,269,904股股份(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约66.93%)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赞成除牌决议案。除所披露者外,概无其他股东已於通函内表明彼等有意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赞成除牌决议案。亦无股东需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除牌决议案放弃投票。因此,持有合共196,133,152股股份的持有人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赞成或反对除牌决议案。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赞成或反对除牌决议案的股东合共持有164,027,858股股份。

由股东特别大会之监票员Ardent Business Advisory Pte Ltd确认的决议案的投票结果载列如下:

赞成 反对

就相关 赞成及反对 赞成及反对

决议案投 相关决议案 相关决议案

赞成票及 的数目占 的数目占

反对票之 股份总数的 股份总数的

普通决议案 股份总数 股份数目 百分比(%) 股份数目 百分比(%)

第1307条项下之决议案

批准本公司自愿除牌 164,027,858 163,975,088 99.97 52,770 0.03

由於上述除牌决议案获亲身或通过受委代表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股东所持有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及附属公司持股)总数(「投票股份」)至少75%的大多数票批准(按股数投票),而反对除牌决议案的票数并非占投票股份10%或以上,故根据新交所上市手册第1307条规定,除牌决议案经股东正式批准及通过。因此,除牌及退市要约的条件已获达成。

本公司及收购人现今就退市要约刊发的联合公告於各方面及退市要约的最後结束日期成为无条件。

股东务请注意,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除牌决议案并非表示彼等已自动接纳退市要约。

有关接纳及结算退市要约的程序,有意接纳退市要约的股东应参阅退市要约函件附录二及三。

3. 责任声明

根据香港收购守则:

所有董事对本公告所载资料的准确性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并於作出所有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深知,本公告所表达的意见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始行作出,且并无其他事实尚未载於本公告内,而其遗漏可使本公告的任何声明具有误导性。

根据新交所上市手册:

董事(包括代为仔细监督编制本公告的任何董事)对本公告所载资料的准确性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并於作出所有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深知及确信,本公告全面及真实披露有关除牌、退市要约及本集团的所有重大事实,而董事并不知悉遗漏任何事实可使本公告的任何声明具有误导性。若本公告任何资料摘录自已刊发来源或其他公开可得资料或从已知出处的来源取得(包括但不限於有关相关人士、承诺股东及联席财务顾问的资料),董事的唯一责任限於确保相关资料从该等资料来源中准确摘录及╱ 或以恰当的形式及涵义於本公告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