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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业控股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18-06-20 08:07:00

兹通告伟业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2018年7月24日(星期二)上午十时正(香港及新加坡时间)假座Phoenix II Meeting Room, 6th floor, Novotel SingaporeClarke Quay Hotel, 177A River Valley Road, Singapore 179031举行股东(「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根据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新交所」)上市手册第1307条规定考虑并酌情建议及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以下决议案:

第1307条项下之决议案

批准本公司自愿除牌

动议:

(i) 谨此批准根据新交所上市手册第1307及1309条本公司从新交所主板上市名单中自愿除牌(「除牌建议」),据此,中国银河国际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及施霖高诚企业融资(股份)有限公司(为及代表美艺控股有限公司)将根据通函所载条款及条件向本公司股东提出退市要约(定义见日期为2018年6月20日的通函(「通函」));及

(ii) 谨此授权及准许本公司董事及彼等各自完成及作出彼等可能认为属必要或权宜的一切有关行为及事宜,以令除牌及╱ 或第1307条项下之决议案连同彼等认为符合本公司利益的有关修订(如有)生效。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於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相关中间机构*除外),均有权委任不超过两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会议及投票。受委代表无须为本公司股东。

2. 相关中间机构可委任两名以上受委代表,但各委代表须行使其所持不同的一股或多股股份(须指定股份的数目及类别)随附的权利。

3. 委任代表的文件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的新加坡主要股份过户登记处RHT Corporate Advisory Pte Ltd(地址为9 Raffles Place #29-01, Republic Plaza Tower1, Singapore 048619)(就新加坡股东而言)或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就香港股东而言)。

4. 为确定股东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权利,本公司将於2018年7月19日(星期四)至2018年7月24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份最迟须於2018年7月18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香港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以办理登记手续。

* 相关中间机构是指:

(a) 根据新加坡银行法(第19章)获许可的银行公司或该银行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其业务包括提供代理人服务)及以该身份持有股份的银行公司;或

(b) 根据新加坡《证券及期货法》(第289章)持有资本市场服务执照可提供证券托管服务的人士及以该身份持有股份的人士;或

(c)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法》(第36章)就根据该法项下的附属法律购回之股份而成立的中央公积金局,惟自中央公积金成员供款及进账额利息进行投资除外,若该公积金局根据该附属法律以中间机构之身份持有股份。

个人资料隐私

若本公司股东提交文件委任受委代表及╱ 或代表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 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发言及表决,本公司股东:(i)同意本公司(或其代理)就其处理及管理为股东特别大会(包括其任何续会)委任之受委代表及代表及准备和编制出席名单、代表清单、备忘录及其他与股东特别大会(包括其任何续会)有关的文件之目的及为使本公司(或其代理)遵守任何适用法律、上市规则、法规及╱ 或指引(统称「目的」)而收集、使用及披露股东的个人资料,(ii)保证股东向本公司(或其代理)披露股东之受委代表及╱ 或代表的个人资料时,股东已就本公司(或其代理)因有关目的而收集、使用及披露受委代表及╱ 或代表的个人资料取得该受委代表及╱ 或代表的事先同意,及(iii)同意股东将就因其违反承诺而引致的任何处罚、负债、索赔、要求、损失及损害对本公司作出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