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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附属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22-09-27 00:00:00

近日,伟业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之全资附属公司河南兴伟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兴伟」)、河南伟业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伟业」)及河南兴伟卓联置业有限公司(「卓联置业」)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发出的《传票》((2022)豫01民初872号)。

根据该传票及随附的《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所述,河南金水北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告」)声称其分别于2016年1月29日、2017年11月20日及2020年1月16日与被告河南兴伟共签署了三份借款协议(「该等借款协议」),并就该等借款协议相关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讼」)。

根据民事起诉状所述,原告声称根据该等借款协议的约定,河南兴伟向原告借款合共人民币960,000,000元用于河南兴伟安置区项目支出,而借款到期后河南兴伟未按约定归还借款。

原告亦已从法院取得财产保全令(「保全令」),以冻结河南兴伟、河南伟业及卓联置业银行存款人民币565,617,704.78元或查执、扣押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根据民事起诉状,原告请求(i)判令河南兴伟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42,120,000元及逾期利息人民币23,497,704.78元(暂计至2022年7月23日,2022年7月23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ii)判令河南伟业及卓联置业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及(iii)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诉讼费由河南兴伟、河南伟业及卓联置业承担。

诉讼的第一次法院开庭将于2022年10月12日举行。本公司及河南兴伟、河南伟业及卓联置业否认上述款项系民间借贷法律关係项下的借款,认为该款项本质上属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郑州金水科教园区管理委员会(「管委会」)无法按管委会协议(如以下所定义)约定,返还河南伟业垫付的拆迁安置补偿、安置房建设等费用时,原告代政府支付的款项。

2012年10月27日,管委会与河南伟业签订《郑州市金水杨金产业园区合村併城项目协议书》(「协议1」),约定双方合作建设位于郑州市金水杨金产业园区新庄村的合村併城项目(「合作项目」);2013年1月,管委会与河南伟业、河南兴伟签订《权利义务转让协议》,约定协议1中河南伟业的全部权利义务一併转让给河南兴伟;2013年6月8日,管委会和河南兴伟签订《郑州市金水杨金产业园区合村併城项目协议书》;2020年5月9日,管委会又与河南伟业、河南兴伟签署《郑州金水科教园区新庄村合村併城项目补充协议书》(上述协议合称「管委会协议」)。

因管委会严重违约,导致管委会协议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河南兴伟于2021年10月18日向管委员会发函,要求退出合作项目,并对项目拆迁、征地、过渡、开发建设等有关费用进行全面核算。管委会于2021年10月26日向河南兴伟发送《回覆函》,同意河南兴伟退出合作项目,并请河南兴伟配合依法合规对项目进行清算。

鉴于管委会长时间不履行清算义务,为维护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河南兴伟、河南伟业于2022年9月23日将管委会、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二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各方签订的上述协议,并要求二被告返还河南兴伟垫付的相关费用,赔偿河南兴伟的损失。

河南兴伟、河南伟业及卓联置业将就上述诉讼进行严谨答辩并另行提起诉讼,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适时作出进一步公告。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