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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订立授信协议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的披露

2021-07-13 00:00:00

本公告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规定作出。

授信协议

董事会宣佈于2021年7月13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为借款方)与民生银行香港分行(为贷款方)订立授信协议。根据授信协议,民生银行香港分行同意向本公司提供最多为500,000,000港元或等值的美元或人民币的授信。受限于民生银行香港分行的审核及授信协议项下的其他条款及条件,授信协议项下的贷款将于授信协议日期起一年内可供多次提取。贷款期限为自提款之日起不超过三(3)年。

根据上述规则第13.18条作出的披露

根据授信协议,本公司董事会主席、执行董事李学春先生为本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须承担特定履约责任,于贷款的任何债务未清偿期间,李学春先生须直接或间接维持持有本公司不少于51%的已发行股本。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主席、执行董事及最终控股股东李学春先生通过其持有民生集团有限公司90%的权益和民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71.59%的权益从而间接持有本公司64.43%的权益。

本公告乃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项下披露规定而作出。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条的规定,在李学春先生根据授信协议按所述要求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不少于51%已发行股本的期间,本公司须在中期报告及年报内作出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