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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政策

2019-07-26 00:00:00

1.目的

本股息政策(「本政策」)旨在载列本公司就宣派、派付或分派其纯利或法律(定义见下文)所规定的储备予于本公司根据其组织章程细则(「章程细则」)釐定为记录日期(「记录日期」)的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本公司股东(「股东」)作为股息时拟应用的原则及指引。

2.原则及指引

2.1根据开曼群岛法例第22章公司法(1961年第3号法例,经综合及修订)(「法律」)及章程细则,本公司可于股东大会上以任何货币宣派股息,股息将派付予于记录日期的股东,惟所宣派的股息不得超过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建议的金额。除本公司股份(「股份」)所附权利或发行条款另有规定外:(a)须根据派付股息的股份的缴足金额宣派及派付股息,惟在催缴前缴足的股款不得当作缴足;及(b)所有股息应按照派息相关期间任何部分内就股份缴足的股款,按比例予以分配及派付。

2.2股息可自本公司利润(已变现或未变现)或自董事会釐定不再需要的从利润中拨出任何储备宣派及派付。在股东通过普通决议案批准情况下,股息亦可从股份溢价账或任何其他根据法律可作此用途的资金或账户宣派及派付。倘从本公司股份溢价账派付股息,则除股东通过普通决议案批准外,本公司必须同时通过法律所载的偿债能力测试(即紧随建议派付股息当日后,本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偿债能力测试」)。

2.3于提议任何宣派股息的金额时,董事会将考虑下列各项(其中包括):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的实际及预期财务表现;

股东利益;

整体业务状况及策略;

本公司及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各自的保留盈利及可分派储备;

本集团的债务权益比率、股本回报比率及本集团须遵守的财务契诺;

本公司向其股东或本公司附属公司向本公司施加有关派付股息的任何合约限制;

本集团的预期营运资金需要及未来扩充计划;

于宣派股息时的流动资金状况及未来承担;

税务考虑;

对本集团信誉的潜在影响;

法定及监管规定;

可能对本公司的业务或财务表现及状况产生影响的整体经济状况、本集团的业务週期及其他内部或外部因素;及

董事会认为属适宜的其他因素。

除从利润中派付的中期股息(见下文)外,本公司宣派股息须经股东通过普通决议案批准,且不得超过董事会建议的金额。

2.4倘董事会认为就本公司的利润而言属合理,则董事会可不时向于记录日期的股东派付有关中期股息。倘从本公司股份溢价账中派付中期股息,则须经由股东通过普通决议案批准,且本公司必须有能力通过偿债能力测试。

2.5除现金外,股息可根据及按照章程细则,全部或部分以派付任何类别的特定资产(特别是缴足股款的股份、债权证或可认购本公司或任何其他公司证券的认股权证)形式分派。

2.6本公司能否派付股息亦受限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开曼群岛及香港的所有相关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定以及章程细则的规定。

3.检讨本政策

董事会将每年检讨本政策,并保留其全权酌情权随时对本政策进行更新、修订及╱或修改,且本政策不会以任何方式构成本公司就股息将以任何特定金额派付而作出的具法律约束力承诺,及╱或以任何方式使本公司有责任随时或不时宣派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