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有关须予披露交易的补充及澄清公告

2021-02-26 00:00:00

第一收购事项

于2020年3月15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后),第一买方(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第一卖方订立第一买卖协议,据此,第一买方有条件同意收购及第一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目标资产,代价为46,159,000.00港元。第一买卖协议项下第一收购事项于2020年3月20日完成。

上市规则涵义

就该等收购事项而言,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有关(i)第一买卖协议;及(ii)买卖协议及该协议以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的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分别按单独基准计算均低于5%。

按单独基准计算,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第一收购事项并不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因此毋须遵守上市规则的任何披露规定。

诚如公告所披露,收购事项的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少于5%。由于收购事项的代价最终将以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的方式偿付,因此即使按单独基准计算,收购事项仍构成本公司的股份交易,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

鑑于(i)第一买卖协议由本集团与第一卖方订立;及(ii)买卖协议及该协议由本集团与卖方订立,而第一卖方由卖方全资拥有,卖方与第一卖方互为关连方或以其他方式互为联繫方,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及14.23条,由于(i)第一买卖协议;及(ii)买卖协议及该协议乃本集团与该等卖方于12个月内订立,且鑑于(i)第一买卖协议;及(ii)买卖协议及该协议的对手方互相关连或以其他方式互为联繫方而该等收购事项的主体事项相似(即知识产权),故该等协议项下分别拟进行的所有交易均应予以考虑并合併为一项交易。

由于(i)第一买卖协议;及(ii)买卖协议及该协议项下以合併交易形式进行该等收购事项的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多于5%惟少于25%,因此(i)第一买卖协议;及(ii)买卖协议及该协议项下的该等收购事项根据上市规则第14.06(2)条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的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