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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出售飞机及终止融资租赁协议

2020-02-26 00:00:00

背景

于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六日(交易时段后) :

(a) 卖方(作为拥有人之受托人及为出租人之利益)(出租人为本公司一家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及出租人与买方订立飞机买卖协议,据此,卖方拟出售而买方拟购入该飞机,代价为30百万美元;及

(b) 出租人与承租人就融资租赁协议订立终止协议,据此,出租人与承租人将在当中所载条款及条件的规限下终止融资租赁协议。

上市规则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由于该等交易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该等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该等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告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