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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附属公司层面之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 - 收购项目公司之全部已发行股份

2019-09-24 00:00:00

买卖协议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交易时段后),买方(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与卖方订立买卖协议,据此,买方已有条件同意收购,而卖方已有条件同意出售项目公司之全部已发行股份,代价为236,300,000披索(相等于约35,400,000港元)。

于完成后,项目公司将成为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而项目公司之财务业绩将综合计入本公司之综合财务报表。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收购事项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所有相关百分比率均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知及公告规定。

于本公告日期,其中一名卖方Dunfeng持有买方之34%股权。因此,根据上市规则,Dunfeng为买方之主要股东且为本公司于附属公司层面之关连人士。

由于(a)根据上市规则,Dunfeng为本公司于附属公司层面之关连人士;(b)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已批准买卖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条款;及(c)独立非执行董事已确认买卖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条款属公平合理,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买卖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条款构成关连交易,仅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101条项下之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规定。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完成须待买卖协议项下之先决条件达成后,方可作实。收购事项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因此,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股份及本公司其他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