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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延迟寄发有关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修订的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通函

2021-04-29 00:00:00

谨此提述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i)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九日就避免同业竞争协议的修订而刊发之公告(「该公告」);及(ii)日期为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五日就延迟寄发通函而刊发之公告(「延迟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该公告及延迟公告所界定之词汇于本公告中使用时具有相同涵义。

如延迟公告所载,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订立经修订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下交易之进一步详情;(ii)独立董事委员会就订立经修订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下交易之推荐意见;(iii)嘉林资本就订立经修订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下交易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发出之意见函件;及(iv)上市规则规定之其他资料之通函(「该通函」)预期将于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由于需要更多时间为若干资料定稿载入该通函,预计该通函寄发日期将押后至不迟于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