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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虹集团控股联合公告 — 寄发有关金利丰证券代表福信企业有限公司提出强制性无条件现金要约以收购剑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所有已发行股份(福信企业有限公司及╱或与其一致行动人士已拥有及╱或将予收购之股份除外)之综合要约及回应文件

2018-07-16 07:56:00

BLESSING WELL ENTERPRISE LIMITED K. H. GROUP HOLDINGS LIMITED

福信企业有限公司 剑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557)

联合公告

寄发有关

代表福信企业有限公司提出强制性无条件现金要约

以收购剑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所有已发行股份

(福信企业有限公司及╱或与其一致行动人士

已拥有及╱或将予收购之股份除外)

之综合要约及回应文件

寄发综合文件

载有(其中包括)(i)要约之预期时间表;(ii)金利丰证券代表要约人发出的函件,当中列载要约之条款;(iii)董事会函件;(iv)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当中载有其就要约向独立股东作出之推荐建议;及(v)独立财务顾问就要约致独立董事委员会之函件的综合文件,连同接纳及转让表格,将根据收购守则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六日已寄发予独立股东。

独立股东於决定是否接纳要约前,务请细阅综合文件及随附接纳及转让表格,包括独立董事委员会就要约及本集团之其他资料致独立股东之推荐建议及独立财务顾问就要约致独立董事委员会之意见。

股东及╱或本公司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要约人与本公司谨此提醒彼等各自联系人有关收购守则项下

之买卖限制,以及披露彼等於本公司任何证券之获准交易(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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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提述(i)要约人及本公司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七日发布之联合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买卖300,000,000股股份及金利丰证券为及代表要约人作出强制性无条件现金要约,以收购所有已发行股份(要约人及/或其一致行动人士已拥有及/或将予收购之该等股份除外);(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八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委任独立财务顾问;(iii)要约人及本公司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发布之联合公告,内容有关延迟寄发综合文件;(iv)要约人及本公司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二日发布之联合公告,内容有关进一步延迟寄发综合文件;及(v)要约人及本公司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六日联合发布之综合文件(「综合文件」)。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联合公告所用词汇与综合文件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寄发综合文件

载有(其中包括)(i)要约之预期时间表;(ii)金利丰证券代表要约人发出的函件,当中列载要约之条款;(iii)董事会函件;(iv)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当中载有其就要约向独立股东作出之推荐建议;及(v)独立财务顾问就要约致独立董事委员会之函件的综合文件,连同接纳及转让表格,将根据收购守则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六日已寄发予股东。

预期时间表

要约将於及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六日(星期一)起可供接纳,除非根据收购守则修订或延期(於该情况下,将适时刊发公告),否则接纳要约的最後时间及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八月六日(星期一)下午四时正。

本综合文件及随附的接纳及转让表格的

寄发日期及要约的开始日期(附注1)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六日(星期一)

接纳要约的最後时间及日期(附注2及4) ......................二零一八年八月六日(星期一)

下午四时正前

截止日期(附注2及4) ......................................二零一八年八月六日(星期一)

在联交所网站刊发要约结果或要约是否经修订或

延长的公布(附注2及4) ....................................二零一八年八月六日(星期一)

下午七时正前

就要约项下接获的有效接纳向独立股东寄发

根据要约应付汇款的最後日期(附注3及4) ..............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三)

附注:

1. 要约於各方面为无条件及於本综合文件刊发日期作出,并可於该日期起至截止日期接纳。

2. 根据收购守则,要约初步须於本综合文件寄发日期後至少21日内可供接纳。接纳要约的最後时间及日期将为二零一八年八月六日(星期一)下午四时正,除非要约人根据收购守则作出修订或延期。要约人及本公司将不迟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六日(星期一)下午七时正透过联交所及本公司网站联合发表公布,阐述要约的结果及要约有否延期、修订或届

满。倘要约人决定延期要约,於要约结束前将以公布方式向尚未接纳要约的独立股东发出至少14日的通知。

在中央结算系统以投资者户口持有人直接持有或透过经纪或托管商参与者间接持有彼等股份之股份实益拥有人,应留意中央结算系统根据中央结算系统之一般规则及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就给予指示之时间上之规定(载於本综合文件附录一)。

3. 根据收购守则,就根据要约提交的要约股份应付的现金代价(扣除卖方从价印花税後)之汇款,将尽快但无论如何须於过户登记处收到填妥及签署的接纳及转让表格及所有相关文件(其接纳手续属完整有效)之日期後七(7)个营业日内以平邮方式寄予接纳要约的独立股东,邮误风险概由彼等自行承担。要约之接纳概不得撤销,亦不可撤回,惟根据收购守则获准则作别论。有关可撤回接纳之情况之进一步资料,请参阅本综合文件附录一「5.撤回权利」一段。

4. 倘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a)於接纳要约之最後日期及於寄发根据要约须就有效接纳缴付汇款之最後日期正午十二时前任何本地时间於香港生效,但於正午十二时後取消,则接纳要约之最後时间将仍为同一营业日下午四时正,而寄发汇款将於同一营业日作出;或(b)於接纳要约之最後日期及於寄发根据要约须就有效接纳缴付汇款之最後日期正午十二时正至下午四时正期间任何本地时间於香港生效,则接纳要约将顺延至在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四时正期间任何时间并无悬挂该等警告之下一个营业日下午四时正或执行人员根据收购守则可能批准之有关其他日期,而寄发汇款将改为於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四时正期间并无悬挂该等警告之下一个营业日。

除另有订明外,本联合公告所提述的所有日期及时间均指香港日期及时间。

重要提示

独立股东於决定是否接纳要约前,务请细阅综合文件及随附接纳及转让表格,包括独立董事委员会就要约及本集团之其他资料致独立股东之推荐建议及独立财务顾问就要约致独立董事委员会之意见。

股东及╱或本公司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要约人与本公司谨此提醒彼等各自联系人有关收购守则项下之买卖限制,以及披露彼等於本公司任何证券之获准交易(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