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等公司之董事欣然联合宣佈,于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交易时段后),买方(建业建荣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建联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建业建荣(作为买方担保人)与卖方,就按代价190,000,000港元(可予调整)收购免除产权负担之待售股份(其相当于目标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及投票权之50%)订立收购协议。目标公司为该物业之唯一合法及实益拥有人。
完成后,该等公司将透过买方于目标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及投票权中拥有50%权益。
上市规则涵义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所界定之一项或以上与收购事项有关之适用百分比率超过25%但低于100%,故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收购事项构成该等公司各自之主要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之申报、公告及股东批准之规定。
据建联及建业建荣各自之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概无建联及建业建荣之股东或彼等各自之任何联繫人于收购事项中拥有重大利益。因此,倘建联及建业建荣分别须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批准收购事项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将概无建联及建业建荣之股东须于会上放弃投票。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股东给予之书面批准可予代替举行股东大会。于本联合公佈日期,建联已从一组有密切联繫之股东取得书面批准,以代替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批准收购事项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该等股东包括建业金融投资、Multi-Investment及Enhancement Investments,彼等合共持有438,334,216股建联股份(占建联已发行股份总数约73.68%)。
建联已就收购事项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给予建业建荣书面批准。建联为建业建荣之控股股东,其于本联合公佈日期持有建业建荣已发行股份总数约74.50%。因此,建联及建业建荣均不会为批准收购事项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而召开股东特别大会。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a)条,预期将于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三日或之前向建联及建业建荣各自之股东寄发通函,当中载列(其中包括)收购事项之进一步详情、该物业之估值报告全文及上市规则规定之其他资料。由于可能需要更多时间编制相关资料,以供载入有关之通函内,该等公司可能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
由于须待收购协议项下之先决条件达成或豁免,收购事项方告完成,故收购事项可能会亦可能不会进行。该等公司之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该等公司各自之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