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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非登记股东之函件 - 以电子方式发布公司通讯之安排

2024-07-12 00:00:00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549) 2024年7月15日 各位非登记股东(附注): 以电子方式传送公司通讯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 2.07A 条,永丰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将以电子方式向其证券持有人传送已公布或将公布之公司通讯,供证券持有人参考或采取行动,公司通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a)董事会报告、年度财务报表连同核数师报告及如适用,财务摘要报告;(b)中期报告及如适用,中期摘要报告;(c)会议通告;(d)上市文件;(e)通函;及(f)委任代表表格(「公司通讯」)。 阁下可选择: (1) 收取电邮通知以接收公司通讯已在本公司网站 (http://www.xhsl.com.hk ) 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 (http://www.hkexnews.hk )(以下统称「相关网站」)发布的通知(「电邮选项」);或 (2)收取通知信函印刷本以接收公司通讯已在相关网站发布的通知。 本公司作出有关安排是为了提高效率及成本效益和保护环境,因此建议阁下选择电邮选项并透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向本公司提供有效的电邮地址(如阁下已透过电邮收到此通知,则无需采取任何行动)。 在行使选择权时,请联络阁下的股票经纪、托管商、代理人或其他相关人士进行必要的安排,并向他们提供有效的电邮地址(如适用),该等资讯将透过香港结算提供予本公司。 非登记股东有责任提供有效的电邮地址。倘若本公司未有从香港结算收到阁下的电邮地址,则阁下将被默示同意收取公司通讯已兹发布的通知信函印刷本。日后,当本公司于相关网站刊发任何公司通讯时,只会向阁下发送一封通知,告知阁下公司通讯已于相关网站发布。该通知将以电邮发出(如阁下已透过香港结算提供有效电邮地址)予阁下或以邮寄方式(如阁下并未提供电邮地址)寄往由香港结算提供阁下的地址。如果本公司向香港结算提供的电邮地址发送了公司通讯,且未收到任何「未送达信息」,则本公司将视为已遵守上市规则。 阁下可以随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透过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或以电邮方式发送至 1549-corpcomm@unionregistrars.com.hk ) 要求收取公司通讯之印刷本。倘若 阁下已收到相关网站上刊登公司通讯的通知,但因任何原因而难以在相关网站上查阅公司通讯,本公司将于收到阁下要求后寄上所要求的公司通讯的印刷本,费用全免。请注意,股东任何以书面要求收取公司通讯之印刷本将由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接获有效书面要求当日起一年到期(除非在到期日前已被撤销或取代)。如股东希望其后继续收取日后的公司通讯之印刷本,则须再作书面要求。 请注意所有日后的公司通讯的英文版本及中文版本将会在相关网站刊载。阁下对此信函有任何疑问,请在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时正至下午五时正,香港公众假期除外)内致电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852)28493399查询。 承董事会命永丰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主席刘与量 附注: 此函件乃向本公司之非登记股东(「非登记股东」指所持有之本公司股份已存放于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的人士或公司,这些股东通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时向本公司发出通知,表示欲收到公司通讯)发出。如阁下已经出售或转让所持有之本公司股份,则无需理会本函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