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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交易(1)向合营企业之附属公司提供担保及(2)向合营企业注资

2021-03-05 00:00:00

提供担保

于二零二一年三月五日,本公司向该银行作出书面确认,其接纳担任借款人(一间由合营企业拥有70%权益的公司,而合营企业由本集团拥有49%权益)之担保人,据此,本公司同意就借款人根据本金最高为124,000,000港元的融资妥为履行还款责任提供担保,并以该银行为受益人,前提为对于有担保债务的任何部分,本公司的责任须与其他合营伙伴的责任各自承担,并限于有担保债务的34.3%内,相当于本集团于借款人的实际权益。

向合营企业注资

于提供担保前及于本公告日期,本集团同意向合营企业提供注资,总额为188,650,000港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提供担保及注资总额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25%但全部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100%,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提供担保连同注资构成本公司的主要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申报、公告及股东批准规定。

股东之书面批准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概无股东或彼等各自任何联繫人于提供担保及注资方面有任何重大利益。因此,倘本公司为批准提供担保及注资而召开股东大会,概无股东须放弃投票。本公司已向CheersMateHoldingLimited(为控股股东,于本公告日期,持有本公司580,000,000股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72.50%)取得提供担保及注资之书面批准。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该书面批准可被接纳以代替举行股东大会。因此,本公司毋须为批准提供担保及注资而召开股东特别大会。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a)条,一份载有(其中包括)提供担保及注资进一步详情的通函须于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