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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提供担保及佛山反担保的主要及关连交易

2019-10-14 00:00:00

担保及佛山反担保

于2019年10月14日,本公司(作为担保人)与广东耀达(作为被担保人)订立综合担保安排协议,据此,本集团同意(i)向贷方提供有关融资的担保;及(ii)为广东耀达向佛山担保人提供佛山反担保。本集团提供的担保及佛山反担保总额须受最高担保限额所限。

就综合担保安排协议所订明的佛山反担保而言,于2019年10月14日,本公司(作为反担保人)亦与佛山担保人订立佛山反担保协议,以进一步订明订约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服务期限将自取得股东批准担保协议之日起为期三年。本集团将予提供的各单独担保或佛山反担保须受若干先决条件所规限,包括但不限于就担保协议及其项下将予提供的各项担保或佛山反担保已取得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章程细则、监管机构或协议所规定的所有必要批准、同意或授权并已完成所有必要的备案及╱或登记(如有)。

上市规则的涵义

佛山金控为本公司的主要股东,因此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广东耀达为佛山金控的附属公司以及佛山公用事业为佛山金控的控股公司,因此亦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i)本集团根据综合担保安排协议将为广东耀达提供的担保及佛山反担保,以及(ii)根据佛山反担保协议将向佛山金控及佛山公共事业提供的佛山反担保构成本公司于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关连交易。

由于董事认为担保协议项下拟提供的担保及佛山反担保乃(i)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ii)将按本集团于广东耀达直接持有的股权比例提供;及(iii)将由本集团按个别而非共同基准作出,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9条,该关连交易悉数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的申报、公告、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由于综合担保安排协议项下拟提供担保及佛山反担保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25%但低于75%,因此综合担保安排协议项下拟提供担保及佛山反担保构成本公司的主要交易,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的申报、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

寄发通函

通函载有(其中包括)(i)担保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的进一步详情及其他资料,及(ii)召开股东特别大会的通告,预期将于2019年11月4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