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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提供担保的须予披露交易

2019-08-29 00:00:00

担保

于2019年8月29日,本公司与侨银订立担保最高额服务协议,据此,本公司同意就侨银已承接或将予承接的各类建设项目提供担保,担保最高额为人民币300,000,000元(相当于约346,420,323.3港元)。本公司提供的各项个别担保的服务费将由侨银与本公司根据将予订立的各单独担保服务协议达成,惟无论如何每年不得超过所提供各项担保的担保金额的10%且每笔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0元。

提供担保的理由及裨益

董事认为,目前中国环境衞生行业高速发展,同时得到政府政策的利好影响,该行业的市场化发展前景正不断扩大,同时,环境衞生行业也是城市发展运营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受经济週期波动影响较小,因此,董事预期与侨银建立长期合作关係将为本集团带来更多商机以开展与环衞行业有关的担保业务。

考虑到上述因素,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担保最高额服务协议乃于本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且认为担保最高额服务协议的条款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担保最高额服务协议项下拟提供担保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5%但低于25%,因此担保最高额服务协议项下拟提供担保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的申报及公告规定。